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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产业迅速崛起,以超乎想象的生长和扩展速度起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和科技兴贸战略中都着重强调了高新技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笔者将结合自己的研究,对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起源,以及在知识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所呈现的新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基本现状,探讨性提出我国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建议。
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起源
在大多数产业中,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企业在市场中自发的竞争行为。对于绝大多数的产品生产商来说,在其技术商业化伊始,开不是以技术被纳入标准作为主要目标,其员直接的目标是如何充分调用一切资源,获得市场中的产品高占有率以及比对手更强的竞争优势。
生产商一方面运用综合性手段,积极将产品推向市场,获得市场认可,另一方面,一旦自己产品的技术能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它将全力运用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排他独占权,在规定的范围内争取其领导地位,并获得价值不菲的利益回报。
这种双重措施的运用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当该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到达一定水平的时候,生产商将“事实上”为该产品确立了标准,而此时其他生产商的产品不得不与其配合运作,依照这种“事实标准”来进行自己产品的生产以便与其配套。此时,即便其他生产商试图回避这类“事实标准”,但是鉴于该产品已经在市场中确立的强大渗透力,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将变得异常困难。微软和英特尔组合的Win—tel事实标准,思科路由器的事实标准等等都是这方面的典范。而在涉及到需要互操作性或互联工作的领域,例如计算机,能量传输、电信和运输业等,这种现象更是如此。
随着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建立“事实标准”的生产商将会进一步考虑推进“事实标准”向正式标准尤其国际标准的转化,以便巩固其在技术领域长久的优势地位。而此时,生产商的目标很明确:向正式标准转变中,获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这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费的使用,控制生产权、经销权等等。即便它已经不再是销售该产品唯一厂商,即便其许可费比在“事实标准”阶段还低,但因为技术被纳入正式标准后市场份额显著增长,最终的许可费用增长将弥补一切表面上的损失。此外,转化为正式标准尤其国际标准后,企业研发的技术被全世界范围公开接纳,对于企业来说,将会因此获得震撼的公开宜传效果。这类“事实标准”经过了市场的验证,其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功能稳定且未市场接纳,自然也易获得制定正式标准的标准化组织的青睐。
从标准中知识产权在现实中起源可以看出,这类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事实标准”乃至最终有可能转化为的国际标准,并不是企业刻意将技术硬塞人标准的简单“撮合”,更不是曾经一再提及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发展模式体现,只是在知识产业中,企业在争取产品在市场中高占有率的竞争中,获得胜利并赢得领先地位的重要表现形式。
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新特点
在高新技术产业尤其网络型产业快速的发展,技术在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面临新的挑战,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相应呈现新的特点。
其一,单纯通过标准中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收取,获得利益回报的吸引力在不断下降,将创新技术积极贡献给标准制定组织并获取随后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效益彰显重要。
网络型产业中,标准的技术集成性和系统性不断增强,产品所需的技术质量进一步提高而数量更是惊人的增长,对其他技术的配套性要求也在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符合产品标准的生产流水线造价昂贵,对于企业来说是巨大的风险投资。此外,知识产业是根植于智力成果的创造,这种无形资产如果不及时投入商品化和产业化,其经济价值几乎迅速消失殆尽,因为技术更新速度在这个领域远远比传统产业要快的多。
因此,基于上述的一些原因,产业界对技术生命周期与标准研制周期的同步性提出了迫切的需求,甚至出现“兵马未动,‘标准’先行”的现象,这些都是产业界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推进创新技术迅速商品化和产业化,降低研发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风险,从而通过标准实施后产业链后续环节各项产品的出现,获取其商业价值的一种应对策略,是其为了打开产业链的“第一环节”而作出的积极行为,并不是急于获取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收益而纷纷将自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通过各种手段放人标准中,后者是一种短视行为。
其二,产业界以强劲势头推动开放标准的发展,成为近些年来探索如何协调创新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三者关系的重要举措。开放标准在信息产业界并非全新的观念,但是成为产业界呼声最高的倡导理念却是崭新的现象。
相对于私有标准来说,开放标准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反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标准中技术的垄断权,强调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不应影响标准正常的制定和顺利实施,从而提供一个开放的公共创新平台,大幅度提高互操作性,使得后来者与先到者享有同等的创新机会,来创造和实现自己的商业价值。
产业界逐渐认识到,开放标准,尤其对于涉及支持互操作性的技术基础结构的标准,比私有标准更能使得现有技术可以集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拓展其技术有限作用,显著提高信息技术互联互操作能力,并促进知识体现其强大的商业价值。
对我国的基本借鉴原则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采用的国际标准中首次出现了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但至今为止涉及的数量也不是很多,而且当时国际规则也不尽完善,国内标准制定组织在制定实施中很少给予特别的强调,这些标准的实施并没有引起国内的关注。随后我国陆续推出的大唐TD-SCDMA,数字音视频AVS,WAPI,闪联以及EVD标准等逐渐激起人们高度关注。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倡导自主创新,并建立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的综合创新体系,以提升我国的国力、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技术创新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标准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鉴于对标准中知识产权起源、当今发展特点的分析,笔者仅就这一角度的研究思考,提出一些基本觀点:
尊重市场规律,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不应提早打上固定模式的烙印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在中国是一新事物,很多基本规律尚不清楚,尤其在产业发展中二者的结合究竟以哪种或哪几种方式更能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更需要在实践中摸索井获得验证。即便在国外,二者的结合也是最近这些年出现,主要发达国家也在纷纷探讨如何解决标准中知识产权牵涉的复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应过早将二者结合总结规律或者模式,这将会严重制约这一新事物在初期阶段有可能的多元化本土化发展潜能。对于一度提及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AVS标准“一元专利池”的解决模式,闪联标准中商标的纳入等等,都应本着兼容并储的态度来看待,而不应采用“拿来主义”指导产业的发展。
如上述起源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始终围绕着产品在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形成,并随着知识产业的新特点的出现而服务于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看待和处理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问题上,首先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无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企图以硬性规定来“撮合”二者结合,制定的标准即便涉及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再多,也面临着无法商用,无法获得现实利益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下,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也仅仅只有法律上的意义,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强化政府资源整合,推动开放标准的发展与应用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对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需求也提至战略高度。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所呈现的新的特点充分说明其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应及时抓住这一新的机遇,利用政府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政策的调控能力,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找准新的经济增长点,运用二者结合打开产业链的“第一环节”获取随后的产业化利益,带动产业整体发展,而不是盲目追求二者单纯的结合。与此同时,重视并一定程度推进开放标准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与应用,既避免单纯采标而被动接纳其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又不至于一味自行制定标准而有可能遭到全球产业孤立和排斥,这将有助于我国在科技总体研发实力与国外有差距的情况下,在局部领域通过共享创新平台而获得提供技术方案参与标准制定的机会,进而分享未来市场中的商业价值。
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起源
在大多数产业中,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企业在市场中自发的竞争行为。对于绝大多数的产品生产商来说,在其技术商业化伊始,开不是以技术被纳入标准作为主要目标,其员直接的目标是如何充分调用一切资源,获得市场中的产品高占有率以及比对手更强的竞争优势。
生产商一方面运用综合性手段,积极将产品推向市场,获得市场认可,另一方面,一旦自己产品的技术能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它将全力运用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排他独占权,在规定的范围内争取其领导地位,并获得价值不菲的利益回报。
这种双重措施的运用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当该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到达一定水平的时候,生产商将“事实上”为该产品确立了标准,而此时其他生产商的产品不得不与其配合运作,依照这种“事实标准”来进行自己产品的生产以便与其配套。此时,即便其他生产商试图回避这类“事实标准”,但是鉴于该产品已经在市场中确立的强大渗透力,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将变得异常困难。微软和英特尔组合的Win—tel事实标准,思科路由器的事实标准等等都是这方面的典范。而在涉及到需要互操作性或互联工作的领域,例如计算机,能量传输、电信和运输业等,这种现象更是如此。
随着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建立“事实标准”的生产商将会进一步考虑推进“事实标准”向正式标准尤其国际标准的转化,以便巩固其在技术领域长久的优势地位。而此时,生产商的目标很明确:向正式标准转变中,获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这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费的使用,控制生产权、经销权等等。即便它已经不再是销售该产品唯一厂商,即便其许可费比在“事实标准”阶段还低,但因为技术被纳入正式标准后市场份额显著增长,最终的许可费用增长将弥补一切表面上的损失。此外,转化为正式标准尤其国际标准后,企业研发的技术被全世界范围公开接纳,对于企业来说,将会因此获得震撼的公开宜传效果。这类“事实标准”经过了市场的验证,其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功能稳定且未市场接纳,自然也易获得制定正式标准的标准化组织的青睐。
从标准中知识产权在现实中起源可以看出,这类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事实标准”乃至最终有可能转化为的国际标准,并不是企业刻意将技术硬塞人标准的简单“撮合”,更不是曾经一再提及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发展模式体现,只是在知识产业中,企业在争取产品在市场中高占有率的竞争中,获得胜利并赢得领先地位的重要表现形式。
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新特点
在高新技术产业尤其网络型产业快速的发展,技术在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面临新的挑战,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相应呈现新的特点。
其一,单纯通过标准中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收取,获得利益回报的吸引力在不断下降,将创新技术积极贡献给标准制定组织并获取随后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效益彰显重要。
网络型产业中,标准的技术集成性和系统性不断增强,产品所需的技术质量进一步提高而数量更是惊人的增长,对其他技术的配套性要求也在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符合产品标准的生产流水线造价昂贵,对于企业来说是巨大的风险投资。此外,知识产业是根植于智力成果的创造,这种无形资产如果不及时投入商品化和产业化,其经济价值几乎迅速消失殆尽,因为技术更新速度在这个领域远远比传统产业要快的多。
因此,基于上述的一些原因,产业界对技术生命周期与标准研制周期的同步性提出了迫切的需求,甚至出现“兵马未动,‘标准’先行”的现象,这些都是产业界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推进创新技术迅速商品化和产业化,降低研发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风险,从而通过标准实施后产业链后续环节各项产品的出现,获取其商业价值的一种应对策略,是其为了打开产业链的“第一环节”而作出的积极行为,并不是急于获取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收益而纷纷将自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通过各种手段放人标准中,后者是一种短视行为。
其二,产业界以强劲势头推动开放标准的发展,成为近些年来探索如何协调创新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三者关系的重要举措。开放标准在信息产业界并非全新的观念,但是成为产业界呼声最高的倡导理念却是崭新的现象。
相对于私有标准来说,开放标准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反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标准中技术的垄断权,强调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不应影响标准正常的制定和顺利实施,从而提供一个开放的公共创新平台,大幅度提高互操作性,使得后来者与先到者享有同等的创新机会,来创造和实现自己的商业价值。
产业界逐渐认识到,开放标准,尤其对于涉及支持互操作性的技术基础结构的标准,比私有标准更能使得现有技术可以集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拓展其技术有限作用,显著提高信息技术互联互操作能力,并促进知识体现其强大的商业价值。
对我国的基本借鉴原则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在采用的国际标准中首次出现了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但至今为止涉及的数量也不是很多,而且当时国际规则也不尽完善,国内标准制定组织在制定实施中很少给予特别的强调,这些标准的实施并没有引起国内的关注。随后我国陆续推出的大唐TD-SCDMA,数字音视频AVS,WAPI,闪联以及EVD标准等逐渐激起人们高度关注。
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倡导自主创新,并建立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的综合创新体系,以提升我国的国力、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技术创新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标准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鉴于对标准中知识产权起源、当今发展特点的分析,笔者仅就这一角度的研究思考,提出一些基本觀点:
尊重市场规律,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不应提早打上固定模式的烙印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在中国是一新事物,很多基本规律尚不清楚,尤其在产业发展中二者的结合究竟以哪种或哪几种方式更能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更需要在实践中摸索井获得验证。即便在国外,二者的结合也是最近这些年出现,主要发达国家也在纷纷探讨如何解决标准中知识产权牵涉的复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应过早将二者结合总结规律或者模式,这将会严重制约这一新事物在初期阶段有可能的多元化本土化发展潜能。对于一度提及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AVS标准“一元专利池”的解决模式,闪联标准中商标的纳入等等,都应本着兼容并储的态度来看待,而不应采用“拿来主义”指导产业的发展。
如上述起源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始终围绕着产品在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形成,并随着知识产业的新特点的出现而服务于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看待和处理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问题上,首先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无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企图以硬性规定来“撮合”二者结合,制定的标准即便涉及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再多,也面临着无法商用,无法获得现实利益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下,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也仅仅只有法律上的意义,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强化政府资源整合,推动开放标准的发展与应用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确立,对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需求也提至战略高度。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所呈现的新的特点充分说明其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应及时抓住这一新的机遇,利用政府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政策的调控能力,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找准新的经济增长点,运用二者结合打开产业链的“第一环节”获取随后的产业化利益,带动产业整体发展,而不是盲目追求二者单纯的结合。与此同时,重视并一定程度推进开放标准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与应用,既避免单纯采标而被动接纳其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又不至于一味自行制定标准而有可能遭到全球产业孤立和排斥,这将有助于我国在科技总体研发实力与国外有差距的情况下,在局部领域通过共享创新平台而获得提供技术方案参与标准制定的机会,进而分享未来市场中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