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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同样会存在贷款或者为其他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情形.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显得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判决均认定民办教育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仅需承担无效过错责任(一般不超过主债务人不可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