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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余年来,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有显著成效,但其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规定存在立法缺失,对交纳质量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也可作不同理解,而有关投诉处理的限制性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带来了旅游行政部门越权管理、旅游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因此,《条例》的立法技术尚不够完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