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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关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案件审理都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历经多次司法改革之后,巡回法庭制度作为便于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办案、面向农村、面向大众、面向基层的便民司法制度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以及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是其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和司法环境所导致的。本文主要以内蒙古自治区一部分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为例,分析巡回法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其运行当中的困境并提出有效完善建议。
关键词:巡回法庭制度;基层法治;双语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43-04
作者简介:苏雅拉吉(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乌日嘎占登(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包头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阿如娜(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格根苏布达(1995-),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包海萍(1995-),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巡回法庭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于群众诉讼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區,受理和审判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并将巡回法庭制度从基层人民法院贯彻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审判制度当中巡回法庭制度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并会越来越扩大。
一、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基于国情
我国司法改革虽使国家法律完善程度有显著提高和发展,但在实际上却仍无法全方位的贯彻实行。对于在我国经济文化条件落后的农村地区城市基层地区采用巡回审判制度,不但能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而且能够深入群众生活,彻底地解决纠纷,避免出现重复诉讼现象。
2.基于诉讼能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不佳、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足、诉讼能力较差。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因素,一味的要求他们去法院开庭审理,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因诉讼能力薄弱而败诉,造成不公的审判结果。
3.基于法院任务
法院和法官都应该为人民服务。在这过程当中,我们司法人员必须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司法,了解审判工作的流程顺序。因此,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到广大群众中间去,就是通过群众的参与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了事。
4.基于理论基础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是在基层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两便”原则、审判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法治教育功能相结合以及司法为民的理念。①我国巡回审判制度就是基于这些理论和符合国情来巩固其在司法改革当中的地位,这些理论同时也为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二)可行性
1.结合地方特色和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文化、政治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在解决相似案件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设立巡回法庭,在其辖区内以统一的标准审判案件,一定程度上限制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有利于结合案件的地区特色进行审判。对此学者苏力曾写道:“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文化的传统与实际。”②
2.节约司法资源
在初步设立巡回法庭的时候可能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但从长远来看,其减轻了地方法院移送案件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资源负担。减少了法院办案的成本,并同时保证了司法效率。
3.达到法院普法目的
目前有好多人不了解用法律资源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不是说只靠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就能了解法律,而需要一些实际的普法活动。而巡回法庭就成为了非常有效的普法“工具”,可以送法下乡,让群众亲身参与到法律活动当中,并了解法律和利用法律。
4.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中国地域特点来看,基层群众居住地离人民法院所在地较远,给他们参加诉讼带来不便。由于长时间以来人们习惯于自决互相之间的纠纷,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使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增加。有了巡回法庭的存在,他们可以在本地参加诉讼就能解决纠纷,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
二、调查数据分析
(一)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巡回法庭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一共有120个法院,包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个盟市中级人民法院、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106个基层法院(含4个铁路基层法院)。
各盟市专门设立的巡回法庭一共有46个:阿拉善盟2个;锡林郭勒盟9个;呼伦贝尔市7个;通辽6个;乌兰察布市5个;赤峰市4个;巴彦淖尔市1个;呼和浩特市4个;鄂尔多斯2个;包头市4个;乌海市2个。
除了有专门的巡回法庭之外,还有些法院是通过人民法庭或派出法庭来进行巡回审判的。我区进行巡回审判的人民法庭一共有171个:兴安盟16个;呼伦贝尔市21个;通辽市28个;赤峰市57个;乌兰察布市20;包头市3个;乌海市2个;鄂尔多斯市5;呼和浩特市4个;巴彦淖尔市15个。
(二)巡回法庭人员和配备情况
我们小组成员在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对当地的巡回法庭人员和配备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达茂旗人民法院是我区双语司法审判模范基地,对该院巡回法庭运行机制的调研和研究,我们认为有着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巡回审判人员的增加:目前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的各巡回法庭一般有三个审判员和三个书记员。每个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有一台电脑,每个办公室有一台打印机以及其他办公必须用品。如需合议庭组成审理案件,三庭相互借人,组成合议庭。巡回法庭有三个审判人员和三个书记人员;乌克法庭有一个审判员与一个书记员;民事庭有五个审判人员与四个书记员。根据材料,2004年到2008年,每个巡回审判庭的工作人员有当时的人员有一个庭长,一个代理审判员,一个或两个书记员。由此可见,巡回审判人员也不断地在增加,确保了审理案件的准确性。 硬件设备方面确有改善和优化:以前,交通工具方面只有马,加上路途不好,到达巡回审判的地方非常艰苦。由于那時候还没有独立的巡回审判庭,所以配备方面没有专用的。到了2004年巡回审判庭正式成立才开始有车辆。巡回审判庭分别有巡回审判一庭与巡回审判二庭,最初的车辆有老式的212北京车,到了后来每一个审判庭都有一辆捷达,每人配备有一台专用电脑。目前已经有两辆本田一辆大众车,即民庭、巡回法庭、乌克法庭,每庭一辆,配备司机一人。除此之外,三个庭配备一辆巡回审判专用车。针对法庭装备要求,车厢内设有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和旁听席,中间有长方形、配备收纳盒的桌子,在座位上还配有类似安全带似的捆带。除此之外,配备了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可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速录机;侧面车窗设有大型液晶显示器,配合车载智能逆变电源系统,可播放法治宣传片。为了维护法庭秩序,还配备有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三)巡回法庭办案效率
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其派出法庭额勒顺法庭、通辽市奈曼旗治安法庭、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有关基层法院巡回法庭制度调研。我们拟对所调研的内容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在库伦旗和奈曼旗进行调研时一共去了40余户人家,发放了70份调查问卷,并向他们咨询了一些有关当地巡回法庭情况。
我们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基本信息、对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对当地巡回法庭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巡回法庭是否能有效的为其所利用。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当地大部分人都会通过电视或道听途说来了解我国的法律建设,并都听说过巡回法庭并利用巡回法庭打过官司。只是将近10%的人没听说过巡回法庭,其中一部人是没有受到过教育,另一部分人是一些不关注这些问题。对于双语司法的问题,我们所咨询的所有人都说能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也就是蒙语来进行诉讼,这更加肯定了额勒顺法庭双语司法的高效率。当我们谈起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50%的人都认为办案人员既负责任又很贴近群众。20%的人对法庭办案人员极不满意,称存在态度恶劣,审判不公正的现象。剩下的人保持了沉默,认为这些事不方便往外说。
总的来说,在内蒙古自治区,巡回法庭制度对老百姓的生活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据我们了解,在内蒙古自治区,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很多农牧区的人民现在基本不用去城里办案,比如说婚姻家庭纠纷,土地纠纷等。巡回法庭资源也被大部分人所利用。在我们看来,巡回法庭不但能减轻他们解决纠纷时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能在某些程度上弥补了他们法律知识的空缺。在我区,一般派去农牧区进行巡回审理的法官也都是出身于农牧区,并精通当地语言、了解当地的习俗。所以,农牧民方便于办案人员交流,从而能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经巡回法庭办的案子大部分为调解了事,很多时候都不会写判决书,这对社会的和谐也做了一个巨大的贡献。但在我区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这样,有些本该设立巡回法庭的地区并没有设立,从而导致了农牧民的办案困难。在一些地区,农牧民们从来都没听说过巡回法庭,更不用说利用其资源来办案子了。这些情况说明了巡回法庭制度对我区的农牧民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未能普及到每家每户。
三、巡回法庭制度现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
1.办案程序不够规范,流于形式
巡回审判时有时无,重形式不重实际的情况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没有专门与巡回法庭有关的法律法规,巡回审判制度的司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其次,我区部分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办案形式尚不规范,把巡回审判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和树立政绩的资本,而非日常性的工作。
2.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我们认为一个成功的巡回法官必须扮演多种角色,他应该是管理者、商谈者、调解者、审判者、裁判者和普通群众,并融入到群众当中。但目前我国的巡回法官不完全具有这些素养。有一些审判员的任职期间少、没经验,大多数是以考试测试选拔。还有一些资深的审判员有足够的经验,但因案子多,时间少的原因在学习吸收新的法律方面有所欠缺,在观念和理念上无法全面理解当今的学术研究,造成滞后。
除了以上现象,在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双语法官、书记员司法职业素养较低。作为民族地区,我区各个市、盟根据自己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每个法院都配备了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及书记员且要求占有一定的比例。现在虽有了审理案件的人员,但由于双语法官工作的要求,需要对这些人定期进行培训和指导,以解决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书写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
3.司法资源不足
(1)人力资源不足。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各地出现法官案多人少的情况。而双语审判中也出现双语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短缺,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目前,我区好多基层法院各别庭室,因人员的短缺,导致案件无法组成合议庭,只能从别的庭临时调剂法官,把不懂蒙古语的法官拉入合议庭充数。也有一些法院由于双语书记员数量不足,蒙古语开庭实在忙不过来,只能用汉语开庭、记录和拟定裁判文书。
(2)财政资源不足。我国巡回法庭制度本身存在着运行成本高,物质装备不足的情况。在我区,巡回法庭一般都设立在人烟稀少的偏远的农村和牧区。巡回法庭往往去一些路途遥远的地方审理案件,解决民众日常纠纷和问题,要花费的成本很大。由于巡回审判时间的不确定性,群众不能预知法官何时来。再加上由于通讯设备的落后和信息的不流通,巡回法官到达基层后,也常常遇到没有人来立案的情况,导致法院的人力,财力资源都有所浪费。
(3)法律文书工具不足。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法院,还存在着缺少标准工具书,修订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标准译本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在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手头里缺少标准的法律法规得蒙文翻译书籍,缺少蒙文工具用书、新修订的法律和没有标准的司法解释译本,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义和法律文书的不严肃,从而严重影响了双语司法的效率。 (二)完善建议
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不得不提的是,我國目前的巡回法庭制度并不为群众所周知。在一些基层地方并没有设立巡回法庭,而设立了巡回法庭的却不怎么为基层群众所知晓和利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因为人们缺乏相应的知识,不了解制度的目的、结构和使用条件才导致了无法适应某个诉讼制度的运作。对此,必须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教育。所以在基层地区,我们须加强有关巡回法庭制度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的初衷,让更多的群众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努力改进,使巡回审判更加规范
国家应着力使巡回法庭审判制度规范化。规定固定的有经验人员,在固定的时间,在辖区各乡镇苏木设立巡回审判地开展工作,要实现巡回法庭审判的日常化,把巡回法庭当做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不是吸引媒体,提高自己知名度,树立政绩的资本。在有规范化的制度化的巡回审判制度之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和运行,真正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如锡林郭勒盟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向牧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使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或发生纠纷后,能够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法官,得到法律咨询的同时又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如西乌珠穆沁有关《西乌珠穆沁法庭办案规则》、正蓝旗《巡回法庭工作制度》、额尔古纳《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达茂旗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等等。
3.提高巡回法庭人员的综合能力
重视对于法官的培训工作,提升巡回法官的审判工作能力。可以说巡回审判就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如果不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活,不深入了解农村社会,不通晓当地语言,就会使巡回审判效率降低。所以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巡回审判的实践中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多的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
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对双语审判工作重要性、必要性有个很好的认识。拥有400多万蒙古族,以蒙古族为主体的我区来讲,双语审判,建设培养双语法官队伍成为一个重要的事情。据刘燕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及双语》的论文里可以看出我区双语法官不足法官总数的10%,与我区424万蒙古族人口的现状极不相符。③所以应该重视对于双语审判队伍的建设,比如在民族地区,政法各类考试录取中适当合理的选择录取双语法律人才;注重对于双语法律翻译人员培养。具体来说,在一些法院设立翻译科室,招录专业的、重点需要的人员,尽可能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地群众的基本需求的标准。
4.应加大对巡回法庭的“投资”,保证其发挥长效作用
巡回审判制度适用于交通较不方便、经济条件较差的农牧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仍被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当中。对于像我区这样的边疆偏远地区来说,很难增加巡回审判经费。然而这些地区的群众恰恰是最需要通过巡回法庭制度获得法律援助的群体。对于这些问题,应该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加强地方财政支付转移,拓宽资金的合法来源,尽量满足巡回法庭的物质装备和巡回办案经费,使巡回审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发挥长效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巡回法庭制度因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了现阶段的我国国情和司法理念,契合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群众路线,在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价值。④尤其是在像内蒙古自治区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审判模式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每一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会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难免会有有不恰之处;最重要的是,作为一名法科生我们应该有一双犀利的眼睛和一番清醒的头脑来认知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思考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注释]
①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报,2008,4,27(2).
②自苏力.法治与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③刘燕.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及双语审判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EB/OL].内蒙古法院网,2014-06-13.
④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报,200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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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报,200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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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袁.中国设置巡回法院的机遇与挑战[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6(2).
[11]刘贵祥.巡回法庭改革的理念与实践[J].法律适用,2015(7).
关键词:巡回法庭制度;基层法治;双语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43-04
作者简介:苏雅拉吉(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乌日嘎占登(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包头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阿如娜(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格根苏布达(1995-),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包海萍(1995-),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巡回法庭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于群众诉讼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區,受理和审判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并将巡回法庭制度从基层人民法院贯彻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审判制度当中巡回法庭制度担任着很重要的角色,并会越来越扩大。
一、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基于国情
我国司法改革虽使国家法律完善程度有显著提高和发展,但在实际上却仍无法全方位的贯彻实行。对于在我国经济文化条件落后的农村地区城市基层地区采用巡回审判制度,不但能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而且能够深入群众生活,彻底地解决纠纷,避免出现重复诉讼现象。
2.基于诉讼能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不佳、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足、诉讼能力较差。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因素,一味的要求他们去法院开庭审理,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因诉讼能力薄弱而败诉,造成不公的审判结果。
3.基于法院任务
法院和法官都应该为人民服务。在这过程当中,我们司法人员必须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司法,了解审判工作的流程顺序。因此,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到广大群众中间去,就是通过群众的参与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了事。
4.基于理论基础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是在基层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两便”原则、审判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法治教育功能相结合以及司法为民的理念。①我国巡回审判制度就是基于这些理论和符合国情来巩固其在司法改革当中的地位,这些理论同时也为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二)可行性
1.结合地方特色和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文化、政治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在解决相似案件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设立巡回法庭,在其辖区内以统一的标准审判案件,一定程度上限制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有利于结合案件的地区特色进行审判。对此学者苏力曾写道:“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文化的传统与实际。”②
2.节约司法资源
在初步设立巡回法庭的时候可能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但从长远来看,其减轻了地方法院移送案件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资源负担。减少了法院办案的成本,并同时保证了司法效率。
3.达到法院普法目的
目前有好多人不了解用法律资源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不是说只靠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就能了解法律,而需要一些实际的普法活动。而巡回法庭就成为了非常有效的普法“工具”,可以送法下乡,让群众亲身参与到法律活动当中,并了解法律和利用法律。
4.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中国地域特点来看,基层群众居住地离人民法院所在地较远,给他们参加诉讼带来不便。由于长时间以来人们习惯于自决互相之间的纠纷,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使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增加。有了巡回法庭的存在,他们可以在本地参加诉讼就能解决纠纷,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
二、调查数据分析
(一)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巡回法庭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一共有120个法院,包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个盟市中级人民法院、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106个基层法院(含4个铁路基层法院)。
各盟市专门设立的巡回法庭一共有46个:阿拉善盟2个;锡林郭勒盟9个;呼伦贝尔市7个;通辽6个;乌兰察布市5个;赤峰市4个;巴彦淖尔市1个;呼和浩特市4个;鄂尔多斯2个;包头市4个;乌海市2个。
除了有专门的巡回法庭之外,还有些法院是通过人民法庭或派出法庭来进行巡回审判的。我区进行巡回审判的人民法庭一共有171个:兴安盟16个;呼伦贝尔市21个;通辽市28个;赤峰市57个;乌兰察布市20;包头市3个;乌海市2个;鄂尔多斯市5;呼和浩特市4个;巴彦淖尔市15个。
(二)巡回法庭人员和配备情况
我们小组成员在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对当地的巡回法庭人员和配备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达茂旗人民法院是我区双语司法审判模范基地,对该院巡回法庭运行机制的调研和研究,我们认为有着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巡回审判人员的增加:目前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的各巡回法庭一般有三个审判员和三个书记员。每个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有一台电脑,每个办公室有一台打印机以及其他办公必须用品。如需合议庭组成审理案件,三庭相互借人,组成合议庭。巡回法庭有三个审判人员和三个书记人员;乌克法庭有一个审判员与一个书记员;民事庭有五个审判人员与四个书记员。根据材料,2004年到2008年,每个巡回审判庭的工作人员有当时的人员有一个庭长,一个代理审判员,一个或两个书记员。由此可见,巡回审判人员也不断地在增加,确保了审理案件的准确性。 硬件设备方面确有改善和优化:以前,交通工具方面只有马,加上路途不好,到达巡回审判的地方非常艰苦。由于那時候还没有独立的巡回审判庭,所以配备方面没有专用的。到了2004年巡回审判庭正式成立才开始有车辆。巡回审判庭分别有巡回审判一庭与巡回审判二庭,最初的车辆有老式的212北京车,到了后来每一个审判庭都有一辆捷达,每人配备有一台专用电脑。目前已经有两辆本田一辆大众车,即民庭、巡回法庭、乌克法庭,每庭一辆,配备司机一人。除此之外,三个庭配备一辆巡回审判专用车。针对法庭装备要求,车厢内设有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和旁听席,中间有长方形、配备收纳盒的桌子,在座位上还配有类似安全带似的捆带。除此之外,配备了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可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速录机;侧面车窗设有大型液晶显示器,配合车载智能逆变电源系统,可播放法治宣传片。为了维护法庭秩序,还配备有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三)巡回法庭办案效率
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其派出法庭额勒顺法庭、通辽市奈曼旗治安法庭、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有关基层法院巡回法庭制度调研。我们拟对所调研的内容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在库伦旗和奈曼旗进行调研时一共去了40余户人家,发放了70份调查问卷,并向他们咨询了一些有关当地巡回法庭情况。
我们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基本信息、对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对当地巡回法庭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巡回法庭是否能有效的为其所利用。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当地大部分人都会通过电视或道听途说来了解我国的法律建设,并都听说过巡回法庭并利用巡回法庭打过官司。只是将近10%的人没听说过巡回法庭,其中一部人是没有受到过教育,另一部分人是一些不关注这些问题。对于双语司法的问题,我们所咨询的所有人都说能用自己所熟悉的语言,也就是蒙语来进行诉讼,这更加肯定了额勒顺法庭双语司法的高效率。当我们谈起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50%的人都认为办案人员既负责任又很贴近群众。20%的人对法庭办案人员极不满意,称存在态度恶劣,审判不公正的现象。剩下的人保持了沉默,认为这些事不方便往外说。
总的来说,在内蒙古自治区,巡回法庭制度对老百姓的生活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据我们了解,在内蒙古自治区,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很多农牧区的人民现在基本不用去城里办案,比如说婚姻家庭纠纷,土地纠纷等。巡回法庭资源也被大部分人所利用。在我们看来,巡回法庭不但能减轻他们解决纠纷时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能在某些程度上弥补了他们法律知识的空缺。在我区,一般派去农牧区进行巡回审理的法官也都是出身于农牧区,并精通当地语言、了解当地的习俗。所以,农牧民方便于办案人员交流,从而能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经巡回法庭办的案子大部分为调解了事,很多时候都不会写判决书,这对社会的和谐也做了一个巨大的贡献。但在我区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这样,有些本该设立巡回法庭的地区并没有设立,从而导致了农牧民的办案困难。在一些地区,农牧民们从来都没听说过巡回法庭,更不用说利用其资源来办案子了。这些情况说明了巡回法庭制度对我区的农牧民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未能普及到每家每户。
三、巡回法庭制度现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
1.办案程序不够规范,流于形式
巡回审判时有时无,重形式不重实际的情况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没有专门与巡回法庭有关的法律法规,巡回审判制度的司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其次,我区部分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办案形式尚不规范,把巡回审判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和树立政绩的资本,而非日常性的工作。
2.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我们认为一个成功的巡回法官必须扮演多种角色,他应该是管理者、商谈者、调解者、审判者、裁判者和普通群众,并融入到群众当中。但目前我国的巡回法官不完全具有这些素养。有一些审判员的任职期间少、没经验,大多数是以考试测试选拔。还有一些资深的审判员有足够的经验,但因案子多,时间少的原因在学习吸收新的法律方面有所欠缺,在观念和理念上无法全面理解当今的学术研究,造成滞后。
除了以上现象,在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双语法官、书记员司法职业素养较低。作为民族地区,我区各个市、盟根据自己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每个法院都配备了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及书记员且要求占有一定的比例。现在虽有了审理案件的人员,但由于双语法官工作的要求,需要对这些人定期进行培训和指导,以解决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书写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
3.司法资源不足
(1)人力资源不足。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各地出现法官案多人少的情况。而双语审判中也出现双语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短缺,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目前,我区好多基层法院各别庭室,因人员的短缺,导致案件无法组成合议庭,只能从别的庭临时调剂法官,把不懂蒙古语的法官拉入合议庭充数。也有一些法院由于双语书记员数量不足,蒙古语开庭实在忙不过来,只能用汉语开庭、记录和拟定裁判文书。
(2)财政资源不足。我国巡回法庭制度本身存在着运行成本高,物质装备不足的情况。在我区,巡回法庭一般都设立在人烟稀少的偏远的农村和牧区。巡回法庭往往去一些路途遥远的地方审理案件,解决民众日常纠纷和问题,要花费的成本很大。由于巡回审判时间的不确定性,群众不能预知法官何时来。再加上由于通讯设备的落后和信息的不流通,巡回法官到达基层后,也常常遇到没有人来立案的情况,导致法院的人力,财力资源都有所浪费。
(3)法律文书工具不足。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法院,还存在着缺少标准工具书,修订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标准译本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在法官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手头里缺少标准的法律法规得蒙文翻译书籍,缺少蒙文工具用书、新修订的法律和没有标准的司法解释译本,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义和法律文书的不严肃,从而严重影响了双语司法的效率。 (二)完善建议
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不得不提的是,我國目前的巡回法庭制度并不为群众所周知。在一些基层地方并没有设立巡回法庭,而设立了巡回法庭的却不怎么为基层群众所知晓和利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因为人们缺乏相应的知识,不了解制度的目的、结构和使用条件才导致了无法适应某个诉讼制度的运作。对此,必须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教育。所以在基层地区,我们须加强有关巡回法庭制度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的初衷,让更多的群众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努力改进,使巡回审判更加规范
国家应着力使巡回法庭审判制度规范化。规定固定的有经验人员,在固定的时间,在辖区各乡镇苏木设立巡回审判地开展工作,要实现巡回法庭审判的日常化,把巡回法庭当做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不是吸引媒体,提高自己知名度,树立政绩的资本。在有规范化的制度化的巡回审判制度之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和运行,真正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如锡林郭勒盟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向牧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使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或发生纠纷后,能够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法官,得到法律咨询的同时又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如西乌珠穆沁有关《西乌珠穆沁法庭办案规则》、正蓝旗《巡回法庭工作制度》、额尔古纳《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达茂旗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等等。
3.提高巡回法庭人员的综合能力
重视对于法官的培训工作,提升巡回法官的审判工作能力。可以说巡回审判就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如果不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活,不深入了解农村社会,不通晓当地语言,就会使巡回审判效率降低。所以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巡回审判的实践中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多的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
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对双语审判工作重要性、必要性有个很好的认识。拥有400多万蒙古族,以蒙古族为主体的我区来讲,双语审判,建设培养双语法官队伍成为一个重要的事情。据刘燕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及双语》的论文里可以看出我区双语法官不足法官总数的10%,与我区424万蒙古族人口的现状极不相符。③所以应该重视对于双语审判队伍的建设,比如在民族地区,政法各类考试录取中适当合理的选择录取双语法律人才;注重对于双语法律翻译人员培养。具体来说,在一些法院设立翻译科室,招录专业的、重点需要的人员,尽可能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地群众的基本需求的标准。
4.应加大对巡回法庭的“投资”,保证其发挥长效作用
巡回审判制度适用于交通较不方便、经济条件较差的农牧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仍被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当中。对于像我区这样的边疆偏远地区来说,很难增加巡回审判经费。然而这些地区的群众恰恰是最需要通过巡回法庭制度获得法律援助的群体。对于这些问题,应该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设计,加强地方财政支付转移,拓宽资金的合法来源,尽量满足巡回法庭的物质装备和巡回办案经费,使巡回审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发挥长效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巡回法庭制度因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了现阶段的我国国情和司法理念,契合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群众路线,在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价值。④尤其是在像内蒙古自治区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审判模式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每一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会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难免会有有不恰之处;最重要的是,作为一名法科生我们应该有一双犀利的眼睛和一番清醒的头脑来认知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思考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注释]
①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报,2008,4,27(2).
②自苏力.法治与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③刘燕.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及双语审判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EB/OL].内蒙古法院网,2014-06-13.
④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报,200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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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报,200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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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巴特.从司法为民的视角解读巡回审判制度[EB/OL].呼伦贝是陈巴尔虎旗法院网,2009-11-23.
[6]刘燕.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双语法官及双语审判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EB/OL].内蒙古法院网,2014-06-13.
[7]做牧民群众的贴心法庭[EB/OL].西乌珠穆沁人民法院网,2014-12-18.
[8]陈静.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五着力”妥善化解少数民族矛盾纠纷[EB/OL].额尔古纳人民法院网站,2014-06-25.
[9]毛娟.基层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的措施与作用[EB/OL].满洲里人民法院网站,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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