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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10日,年仅两岁半的小朱逊被其父亲、扬州市邗江县运西中心小学教师朱鼎龙带至运西乡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肖成炎确诊其为“上呼吸道感染”后,开了两支庆大霉素,朱鼎龙在交完0.80元医药费后,问肖医生:“这种药能不能用?”肖回答:“不要紧,打两针不碍事。”于是,小朱逊在该院被整整注躬了一支8万单位的庆大霉素。此后,小朱逊变得不睬人,原有的简单语言能力也退化殆尽。朱鼎龙先后把儿子带到苏北人民医院和省听力康复中心就医,被确诊为“药物致聋,双耳110分贝短声刺激无反应波出现”。肖成炎获知此事后,声称其当初用的是先锋霉素,但在得知朱鼎龙保留有8角钱收据及一支用剩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药水后,还是补了一张处方给朱鼎龙,承认注射了一支庆大霉素,是4万单位的。
在乡文卫科长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医院认为该药应该用、未超量、不会致聋、不应承担责任。从此,朱鼎龙走上了7年的漫漫维权路。
首先,朱鼎龙向邗江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996年3月26日,县级鉴定出来了:致聋原因为庆大霉素的毒副作用,为个体异性,不可预见,与用药量及给药方法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朱鼎龙不服。
1997年3月26日,扬州市医鉴委做出鉴定认为:朱鼎龙手中的收据是两支8万单位庆大霉素的价格。即使该院发给的是4万单位1支的庆大霉素,也超出《药典》规定的剂量。 《药典》明确指出,长期或超量应用可引起耳、肾毒性。结论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朱鼎龙仍不满意。
1998年6月,江苏省医鉴委做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朱鼎龙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卫生部复议,但没有结果。
1998年8月3日,朱鼎龙同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及卫生部所在地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不久,他便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称将诉状转至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复函,但一直没有说法。2000年5月11日,邗江法院来函告知朱鼎龙,他写给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信已转至该院。6月1日,该院正式受理小朱逊医疗索赔案,运西乡卫生院和邗江县卫生局成为被告,诉讼标的为2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药典中的“剂量”、 “注意”项内容,不能作为临床用药的法定标准。2001年2月23日,邗江法院判决原告小朱逊败诉。
2001年3月15日,朱鼎龙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27日,二审首度开庭。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论断,重新恢复了《药典》的法定地位,并当庭审读了该院法医鉴定:一次注射8万单位或4万单位庆大霉素都属超量。后来,扬州市中级法院专门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就此案形成了共识。8月8日,该院向小朱逊下发了传票,传唤事由是“宣判”,宣判时间是2002年8月15日。
8月14日,朱鼎龙却意外地接到了审判长沈红的电活,称第二天的宣判将延期进行,延期理由是全扬州市都在忙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调研考核,而具体宣判日期则不能确定,另行通知。
8月15日是该案原定判决的日子。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民间即有传言,说是邗江区委找了扬州市政法委,是政法委不让宣判的。记者也得到了某些印证:邗江区委领导找了市政法委领导,于是此案发生了变化。邗江区委为什么会出面?因为邗江卫生局将运西乡卫生院以11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原院长王根林,出让资金已交区财政。此次判赔,邗江区财政无疑会首当其冲。明眼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带有浓重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干预司法事件。
2002年初,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同年7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鉴定否定医疗鉴定,并采用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证据规则。
同年12月2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邗江区运西卫生院赔偿朱逊因医疗损害所受损失367667.50元,邗江区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0元,鉴定费各300元,合计1600元,由邗江区运西乡卫生院、江区卫生局各承担一半。
但是,现在的运西乡卫生院与过去的运西乡卫生院已经是两个概念,院长也已更换,被告能及时将赔偿款项支付到位吗?朱鼎龙一家仍处在阴云之中。记者找到了本案的被告方运西乡卫生院。该院院长王根林说:目前院里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赔偿措施。因为此事发生在1995年,当时卫生院还没有进行改制,属于乡镇全民事业单位。1999年全区乡镇卫生院进行改制,运西乡卫生院实行净资产转让,由卫生院全体员工集资买断,当时净资产转让金118万元已全部上缴区卫生局,现在的运西乡卫生院已属于民营性质,判现在的卫生院为赔偿主体不妥,应由邗江卫生局承担。王院长还说,改制以来,卫生院处于亏本经营,已负债74万。
运西乡卫生院不愿赔偿,负连带责任的邗江卫生局的态度又如何?记者到邗江卫生局采访时,该局有关负责同志认为,医疗行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无论司法判决或行政调解,都应该重视有关专家的认定。况且,改制时资产出让获得的资金已经上缴到区财政。他们还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一方面要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邗江石塔律师事务所的王爱民律师认为,如果两被告不支付赔偿款,不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在判决书送达运西乡卫生院和邗江卫生局1个月内,他们未能自觉履行赔偿责任,本案的原告可在规定期限内,到一审法院即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专家还说,如果运西乡卫生院和邗江卫生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是不可以再行上诉的,因为这次判决是终审判决,除非他们有了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才可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目前,朱家最大的心愿就是尽快拿到赔偿款,给朱逊装上电子耳蜗,让他早日返回到有声世界。孩子岁数越大,语言功能就越难恢复,小朱逊再也等不起了
值得欣慰的是小朱逊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3年中央电视台专题节目把小朱逊和他的父亲朱鼎龙请到了“3,15'’晚会现场,他们7年维权的艰难经历引起了全国成千上万人的同情与支持。在晚会组织的现场捐款中,1小时内就有29万人向他们献出了爱心,截止到2003年3月18日共有69万人向小朱逊捐款,总额达到了300多万元。朱逊的父亲朱鼎龙说,他们只要给小朱逊治疗的20万,其他的捐款都留给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用来帮助更多的聋哑儿童。然而和众多的好心人纷纷捐款相比,那些本该承担责任的人却迟迟没有反应。希望他们能良心发现,尽快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在乡文卫科长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医院认为该药应该用、未超量、不会致聋、不应承担责任。从此,朱鼎龙走上了7年的漫漫维权路。
首先,朱鼎龙向邗江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996年3月26日,县级鉴定出来了:致聋原因为庆大霉素的毒副作用,为个体异性,不可预见,与用药量及给药方法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朱鼎龙不服。
1997年3月26日,扬州市医鉴委做出鉴定认为:朱鼎龙手中的收据是两支8万单位庆大霉素的价格。即使该院发给的是4万单位1支的庆大霉素,也超出《药典》规定的剂量。 《药典》明确指出,长期或超量应用可引起耳、肾毒性。结论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朱鼎龙仍不满意。
1998年6月,江苏省医鉴委做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根据相关规定,朱鼎龙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卫生部复议,但没有结果。
1998年8月3日,朱鼎龙同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及卫生部所在地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不久,他便收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称将诉状转至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复函,但一直没有说法。2000年5月11日,邗江法院来函告知朱鼎龙,他写给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信已转至该院。6月1日,该院正式受理小朱逊医疗索赔案,运西乡卫生院和邗江县卫生局成为被告,诉讼标的为2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药典中的“剂量”、 “注意”项内容,不能作为临床用药的法定标准。2001年2月23日,邗江法院判决原告小朱逊败诉。
2001年3月15日,朱鼎龙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27日,二审首度开庭。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论断,重新恢复了《药典》的法定地位,并当庭审读了该院法医鉴定:一次注射8万单位或4万单位庆大霉素都属超量。后来,扬州市中级法院专门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就此案形成了共识。8月8日,该院向小朱逊下发了传票,传唤事由是“宣判”,宣判时间是2002年8月15日。
8月14日,朱鼎龙却意外地接到了审判长沈红的电活,称第二天的宣判将延期进行,延期理由是全扬州市都在忙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调研考核,而具体宣判日期则不能确定,另行通知。
8月15日是该案原定判决的日子。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民间即有传言,说是邗江区委找了扬州市政法委,是政法委不让宣判的。记者也得到了某些印证:邗江区委领导找了市政法委领导,于是此案发生了变化。邗江区委为什么会出面?因为邗江卫生局将运西乡卫生院以11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原院长王根林,出让资金已交区财政。此次判赔,邗江区财政无疑会首当其冲。明眼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带有浓重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干预司法事件。
2002年初,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同年7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鉴定否定医疗鉴定,并采用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证据规则。
同年12月2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邗江区运西卫生院赔偿朱逊因医疗损害所受损失367667.50元,邗江区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500元,鉴定费各300元,合计1600元,由邗江区运西乡卫生院、江区卫生局各承担一半。
但是,现在的运西乡卫生院与过去的运西乡卫生院已经是两个概念,院长也已更换,被告能及时将赔偿款项支付到位吗?朱鼎龙一家仍处在阴云之中。记者找到了本案的被告方运西乡卫生院。该院院长王根林说:目前院里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赔偿措施。因为此事发生在1995年,当时卫生院还没有进行改制,属于乡镇全民事业单位。1999年全区乡镇卫生院进行改制,运西乡卫生院实行净资产转让,由卫生院全体员工集资买断,当时净资产转让金118万元已全部上缴区卫生局,现在的运西乡卫生院已属于民营性质,判现在的卫生院为赔偿主体不妥,应由邗江卫生局承担。王院长还说,改制以来,卫生院处于亏本经营,已负债74万。
运西乡卫生院不愿赔偿,负连带责任的邗江卫生局的态度又如何?记者到邗江卫生局采访时,该局有关负责同志认为,医疗行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无论司法判决或行政调解,都应该重视有关专家的认定。况且,改制时资产出让获得的资金已经上缴到区财政。他们还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一方面要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邗江石塔律师事务所的王爱民律师认为,如果两被告不支付赔偿款,不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在判决书送达运西乡卫生院和邗江卫生局1个月内,他们未能自觉履行赔偿责任,本案的原告可在规定期限内,到一审法院即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专家还说,如果运西乡卫生院和邗江卫生局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是不可以再行上诉的,因为这次判决是终审判决,除非他们有了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才可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目前,朱家最大的心愿就是尽快拿到赔偿款,给朱逊装上电子耳蜗,让他早日返回到有声世界。孩子岁数越大,语言功能就越难恢复,小朱逊再也等不起了
值得欣慰的是小朱逊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3年中央电视台专题节目把小朱逊和他的父亲朱鼎龙请到了“3,15'’晚会现场,他们7年维权的艰难经历引起了全国成千上万人的同情与支持。在晚会组织的现场捐款中,1小时内就有29万人向他们献出了爱心,截止到2003年3月18日共有69万人向小朱逊捐款,总额达到了300多万元。朱逊的父亲朱鼎龙说,他们只要给小朱逊治疗的20万,其他的捐款都留给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用来帮助更多的聋哑儿童。然而和众多的好心人纷纷捐款相比,那些本该承担责任的人却迟迟没有反应。希望他们能良心发现,尽快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