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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进行印制的,并且应用在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是为单位的地区,尤其进行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一般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主管的,但是会委托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这一辖区内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审批《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必须获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出生医学证明》主要作用是为新生儿进行户籍的登记,并且帮助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同时,这也是证明新生儿与其父母血缘关系的重要法律文本。由此可以看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对于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和规范出生户口登记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