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必须遵循三个基本规律: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要求检察机关从自身拥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强化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大局;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在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基础上,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筑牢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永久基石。
关键词:检察;服务大局;基本规律
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2009年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1]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3月26日,广西区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并在全区开展了以“服务企业年”活动为载体的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具体活动表现形式,相关《意见》的出台以及具体活动的开展,表明了各级检察机关对服务大局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突显了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大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坚定决心。因此,检察工作服务大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检察工作,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服务大局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并使检察工作服务大局遵循以下三个基本规律: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
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职能”概念的解释: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检察工作要服务大局,那么得先了解检察机关自身所拥有的职能,通俗地说就是检察院是干什么、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的问题。《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必须把服务大局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通过依法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安宁稳定秩序;通过依法正确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铲除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毒瘤,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促进廉政勤政建设[2];通过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依法履行控告申诉职能,做好涉检息诉罢访工作,减少社会对立矛盾。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建设当中,充当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护航者,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以上提到的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直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安宁稳定秩序。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直接体现,政法机关作为国家实行专政的工具,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方式,是一种间接的环境服务。在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中,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严打”方针,一是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二是严厉打击破坏国家重点投资的基础设施、设备以及敲诈勒索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三是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两抢一盗”、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少捕、少诉、慎捕、慎诉,最大限度的减少矛盾。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为经济发展大局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要突出查办大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因谋取私利、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招商引资、扰乱经济发展的各种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案件,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来配合创建高效的政务环境。另一方面更应该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工作纳入反腐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以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指导,认真探索、拓展防治腐败的新举措,加强同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防范制度和网络,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断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特别是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对可能损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实行关口前移,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努力形成干部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愿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依法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新突破。检察机关要真正把功夫下在监督上,突出法律监督重点,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是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二是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三是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四是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五是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通过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心。
(四)依法履行控告申诉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社会对立矛盾。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百姓的重要窗口。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群众到检察院上访申诉,是对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对可能引发集体访、告急访、越级访等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让百姓冤屈有处申,道理有处诉。因此,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但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检察工作可以脱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一方面,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政治保证,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本质特征;另一方面,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政治任务[3]。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局往往以党的政治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形式表现出来,以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及中心工作的形式表现出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必须讲政治,必须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整个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局之中,做到与党的事业大局同步,为党的事业大局服务。检察机关要同一切企图摆脱或者弱化党的领导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要紧紧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善于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顺利实施,进而充分发挥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于党的绝对统一领导。
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所表现出来的政治价值取向,往往决定了这个国家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取向。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政治是最高政治,党的政治即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对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具有统领全局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也决定着检察工作的方向。检察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政治方向问题事关检察事业的成败,对检察机关来说尤为重要,离开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检察工作必然迷失社会主义方向,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
综上所述,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必须讲政治,讲党的政治。一是要树立鲜明的政治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要熟悉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或中心工作,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与结合点,不断增强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三是要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的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社会的政治效果检验执法的法律效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其中稳定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集中表现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关键是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态势。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起来的制度,要坚决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领域的指导地位,自觉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的干扰;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并从中国国情出发不断加以巩固、发展和完善。检察机关只有始终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把党的绝对统一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才能使检察工作服务大局顺畅实施、高效运转。
三、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006年5月3日)中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宗旨,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改进工作,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解决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保障民安、促进民富、维护民权、改善民生上,努力赢得民心。
检察工作服务大局要把人民的事情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倾听人民呼声,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又主动承担政治义务,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全力做好人民满意的事情,全力整改人民不满意的问题。通过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救济信心,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科学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规律性认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时,必定寻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加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往往首先想到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救助,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具体的检察工作当中,要善于在人民群众纷呈多变的利益当中,分辨出其根本利益、普遍利益以及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和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利益问题,从而找准检察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切入点、着力点。要充分研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立足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基本实现,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
(二)以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一直以来,社会治安、贪污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有的问题引发了上访。检察机关要认真对待这些突出问题,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要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侵犯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大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二是要坚决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和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三要应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对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枉法裁判等刑事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便民诉求的制度和机制。在开展检察工作中,要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畅通途径,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在办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案件时,要进一步加强督察、查究、反馈,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切实做到申诉一起、查明一起、解决一起,使群众感到冤情有处诉、正义能伸张、矛盾不积累,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要主动“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尽量满足人民群众诉求,检察长要带头主动深入社区、农村,通过走访调查,面对面地与群众进行交流,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耐心向群众以案析理,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教育感化涉案当事人,稳定其情绪,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为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便捷的途径。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与企业、新闻、文化、教育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座谈、上门走访、通报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通报检察工作重要情况,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制度,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程序,推行不起诉案件、重大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改进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方式,增强说理性和说服力。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检察决策,进行充分调研,听取群众意见,使之符合群众意愿,诚心诚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把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的监督之下,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工作。
检察工作能否服务、服从于大局,既是一个方向问题、立场问题,更是一个民心向背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能够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遵循这三个服务的基本规律,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党、造福于人民,其方向和立场必定是正确的,其作为必定是有意义的,也必将获得社会的认可、人民的拥护,从而最终必定推动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1]曹建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8-12-20/0002121555.html
[2]孙谦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3]同前注[2],第3页
参考文献:
[1]孙谦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2]答作俊:《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3期,第4-5页。
[3]乔静辉:《强化法律监督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4期,第7-8页。
[4]杨伟芬:《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民生合法权益》[N],《法治快报》,2009-08-05
关键词:检察;服务大局;基本规律
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2009年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1]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3月26日,广西区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并在全区开展了以“服务企业年”活动为载体的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具体活动表现形式,相关《意见》的出台以及具体活动的开展,表明了各级检察机关对服务大局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突显了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大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坚定决心。因此,检察工作服务大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检察工作,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服务大局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并使检察工作服务大局遵循以下三个基本规律: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
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职能”概念的解释: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检察工作要服务大局,那么得先了解检察机关自身所拥有的职能,通俗地说就是检察院是干什么、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的问题。《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必须把服务大局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通过依法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安宁稳定秩序;通过依法正确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铲除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毒瘤,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促进廉政勤政建设[2];通过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依法履行控告申诉职能,做好涉检息诉罢访工作,减少社会对立矛盾。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建设当中,充当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护航者,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以上提到的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直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安宁稳定秩序。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直接体现,政法机关作为国家实行专政的工具,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方式,是一种间接的环境服务。在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中,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严打”方针,一是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二是严厉打击破坏国家重点投资的基础设施、设备以及敲诈勒索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三是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两抢一盗”、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以及因亲友邻里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少捕、少诉、慎捕、慎诉,最大限度的减少矛盾。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为经济发展大局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要突出查办大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因谋取私利、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招商引资、扰乱经济发展的各种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案件,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来配合创建高效的政务环境。另一方面更应该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工作纳入反腐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以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指导,认真探索、拓展防治腐败的新举措,加强同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防范制度和网络,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断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特别是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对可能损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实行关口前移,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努力形成干部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愿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依法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新突破。检察机关要真正把功夫下在监督上,突出法律监督重点,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是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二是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三是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四是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五是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通过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心。
(四)依法履行控告申诉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社会对立矛盾。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百姓的重要窗口。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群众到检察院上访申诉,是对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对可能引发集体访、告急访、越级访等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及时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让百姓冤屈有处申,道理有处诉。因此,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但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检察工作可以脱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一方面,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政治保证,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本质特征;另一方面,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政治任务[3]。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局往往以党的政治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形式表现出来,以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及中心工作的形式表现出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必须讲政治,必须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整个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局之中,做到与党的事业大局同步,为党的事业大局服务。检察机关要同一切企图摆脱或者弱化党的领导的言行作坚决的斗争,要紧紧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善于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顺利实施,进而充分发挥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于党的绝对统一领导。
一个国家的执政党所表现出来的政治价值取向,往往决定了这个国家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取向。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政治是最高政治,党的政治即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对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具有统领全局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也决定着检察工作的方向。检察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政治方向问题事关检察事业的成败,对检察机关来说尤为重要,离开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检察工作必然迷失社会主义方向,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
综上所述,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必须讲政治,讲党的政治。一是要树立鲜明的政治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要熟悉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或中心工作,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与结合点,不断增强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三是要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的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社会的政治效果检验执法的法律效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其中稳定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集中表现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检察工作服务大局关键是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态势。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起来的制度,要坚决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领域的指导地位,自觉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的干扰;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并从中国国情出发不断加以巩固、发展和完善。检察机关只有始终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把党的绝对统一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才能使检察工作服务大局顺畅实施、高效运转。
三、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006年5月3日)中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宗旨,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改进工作,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解决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保障民安、促进民富、维护民权、改善民生上,努力赢得民心。
检察工作服务大局要把人民的事情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倾听人民呼声,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又主动承担政治义务,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全力做好人民满意的事情,全力整改人民不满意的问题。通过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救济信心,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科学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规律性认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时,必定寻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加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往往首先想到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救助,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具体的检察工作当中,要善于在人民群众纷呈多变的利益当中,分辨出其根本利益、普遍利益以及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和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利益问题,从而找准检察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切入点、着力点。要充分研究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立足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基本实现,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
(二)以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一直以来,社会治安、贪污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有的问题引发了上访。检察机关要认真对待这些突出问题,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要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侵犯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大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二是要坚决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和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三要应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对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枉法裁判等刑事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便民诉求的制度和机制。在开展检察工作中,要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畅通途径,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在办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案件时,要进一步加强督察、查究、反馈,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切实做到申诉一起、查明一起、解决一起,使群众感到冤情有处诉、正义能伸张、矛盾不积累,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要主动“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尽量满足人民群众诉求,检察长要带头主动深入社区、农村,通过走访调查,面对面地与群众进行交流,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耐心向群众以案析理,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教育感化涉案当事人,稳定其情绪,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为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便捷的途径。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与企业、新闻、文化、教育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座谈、上门走访、通报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通报检察工作重要情况,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制度,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程序,推行不起诉案件、重大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改进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方式,增强说理性和说服力。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检察决策,进行充分调研,听取群众意见,使之符合群众意愿,诚心诚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把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的监督之下,切实按照人民的意志工作。
检察工作能否服务、服从于大局,既是一个方向问题、立场问题,更是一个民心向背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能够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立足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服务大局,遵循这三个服务的基本规律,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党、造福于人民,其方向和立场必定是正确的,其作为必定是有意义的,也必将获得社会的认可、人民的拥护,从而最终必定推动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1]曹建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8-12-20/0002121555.html
[2]孙谦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3]同前注[2],第3页
参考文献:
[1]孙谦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2]答作俊:《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3期,第4-5页。
[3]乔静辉:《强化法律监督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检察论坛》2007年第4期,第7-8页。
[4]杨伟芬:《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民生合法权益》[N],《法治快报》,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