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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对于网络谣言方面犯罪刑法的治理还存在着对于犯罪罪名配置不详细,不够完善,对什么是“情节严重”的界定范围还不合理,对“公共秩序”的界定范围还不严格等诸多问题。对于网络谣言犯罪针对其特点,推荐采取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方案,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阻止网络谣言犯罪的蔓延和滋生。
关键词:网络谣言;犯罪;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1-0057-03
1什么是网络谣言
广泛意义上来说,一切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都属于造谣。这样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谣言的含义是什么?网络谣言就是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而进行网络传播。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一定的言论自由,在我们当代社会显得更为突出,所以我们更应该加以尊重和保护。对于“网络谣言”这一概念,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应的正规法律术语。故此,要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为第一步,这对于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也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谣言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其一般都具有两种特点:一是虚假造谣;二是没有经过证实。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衍生,它具备谣言的一般性质,还存在着独有的特征。
1.1传播方式五花八门
在我们的固有思维中,谣言的传播一般应该都是通过实际的接触实现,所以又有成语“口口相传”的出现。传统的媒介的性质,决定了其传播方式的受限。因为传统的图书、杂志、报纸等其他传播的媒介都需要公开进行发行,而且都需比较严格的审核方可出版发行,这样确保了新闻真实性,也缺乏谣言滋生的土壤相较之下。网络谣言可以进行传播的渠道则更加的广泛,可以通过QQ,微信,微博等一系列的社交软件;搜狗,360、百度等一些搜索引擎;甚至还可以通过一些陆续新生的新型APP等都可以对谣言进行肆无忌惮的传播,在网络巨大优势的加持下,表现出传播速度极快,传播方式极广,影响非常深刻等特征,故此必须警惕。
1.2传播方式非常隐蔽
据统计,我国网民上网的规模达到了9.02亿,普及率已达到67%,其中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已经达到了8亿人。不难看出,我国已经完全进入了全天候网络时代,大部分人都可借助手机、电脑,通过网络快捷地接收信息,获知新闻。人们也可以随意的在网上对言论进行发表,对信息进行传递,并且自由性、隐蔽性的特点让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有恃无恐。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因为其带给了人们划时代的便捷,也给网络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应对、如何惩治网络谣言已成现今颇为棘手的问题。
1.3传播方式更具互动性
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随时随地的交流,因为微博、QQ、微信的快速发展,快手、抖音等的流行,使人们更热衷于网络互动,更依赖于网络交流。“浙江千岛湖惊现巨型引水口”“去冬奥会的现场参观,就能够获取五万元的奖金”……类似这样的网络谣言,在网上层出不穷。因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导致人们进一步对网络谣言进行不断升级扩散。传播的越火热,人们就越兴致盎然,这样的恶性循环也使聚集问题的人越来越多。随着关注人数增多,更易引发网络谣言。因为网络可以互动,表达观点相对平等而开放,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拥有并使用着话语权,也正因此,网络平台为谣言提供着可以肆意妄为的空间。
2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网络谣言也涉及到了这一点,所以在刑法规制对于网络谣言方面,我们必须要谦抑。对于网络谣言的行为,刑法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将全部异议都进行治理。只有已经严重危害社会,并对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进行侵犯的谣言,刑法才有必要进行规制。
2.1我国刑罚对于网络谣言规制犯罪罪名的配置不完善
网络时代迅猛而来,而我国刑法还没有完全跟上发展的脚步,其中就包括对网络谣言规制缺乏一些专属罪名。当下,关于网络谣言方面的罪名,基本都是衍生于一些传统罪名。但传统空间与网络空间相差很大,网络空间不会导致具体发生的案件,这必然使所有的适用性受到阻碍。虽说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打击,在表面看起来可通过传统罪名的方式去体现,但是应该看到,相较于传统空间,网络空间传播速度和渠道优势相差巨大。故此,基于犯罪現实状况,还需刑法规制设置其专属的罪名。
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制,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基准点是虚假信息,这样的涵盖范围明显不够严密。纵观现如今的刑法体系,广义上仅仅能够针对灾情、警情、险情和疫情等四种虚假信息。它涵盖的方面不够全面,不够严密。就极容易导致法律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对这四种类型之外的一系列网络谣言的犯罪不能够很精准地进行打击,以至于会强行将其定为这四种之一。我国刑法对于网络谣言犯罪,在罪名的设置上也没有形成比较衔接的体系。在司法实践上采用比较多的,只有非法经营罪、编造、诽谤和损害商誉罪等寥寥几个罪名而已,而这些罪名基本没有必然联系,可以说都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这样刑罚对于治理网络谣言犯罪必会受到严重影响。
2.2对“情节严重”尚欠合理的界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基本可用数字来阐释网络谣言犯罪危害行为后果的量化,对网络基本常识有些了解就会意识到这个量化标准实际上并不合理。因为点击率的多少、浏览量的大小、访问量如何、转发次数怎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是非常不科学的。我们常听见的“网络水军”,只需几个人或几部电脑即可达到我们所说的数量标准,如此通过一定技能即可达到的情形如果被认定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那绝对是谬误。此外,网络谣言只被浏览或转发,我们不能够认定这便是真实不虚的,但仅凭借这个次数和数量来判断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并不是行为人的本意,因为有可能他是在网络上被其他人而利用。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有很多,如果我们仅凭这样一个客观的数字来定罪,是对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的明显违规,不合法理。 2.3对“破坏社会秩序”的界定不够严格
上述《解释》中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发布者明知是假信息,却仍对虚假信息进行捏造并在网上肆意散布,抑或者指使他人、组织他人,将虚假信息广泛散布在网络上,恶意的闹事起哄,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该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还用传统的罪名来解决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它是把网络空间归属于为现实空间,将它变为公共场所。把网络空间也是属于一种公共场所,此论证和研讨已基本得到我国司法机关,学理论界和公众的认可。而什么才是社会公共秩序呢?又如何来判断公共秩序混乱呢?在《解释》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那就等于把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样的问题抛给了司法机关,进而导致了把网络谣言犯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3完善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治理
3.1将网络谣言犯罪的罪名配置丰富化
现如今,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打击网络谣言的犯罪相关的司法和法律解释,但就目前情况看,该罪名体系因处于初步建立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一些罪名的适用的范围都存在不清楚的一面,更严重的不足是存在着交叉的情况。网络越是发展的快,滞后性的法律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对我国的立法也相对应地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罪名的配置一定要丰富化,才能对应上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形式。网络谣言的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特点,必须结合新形式的网络媒介,量身制定专属网络谣言犯罪罪名,并且这个专属罪名,亟需与传统罪名相衔接,更需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过程。其次,它更需要空间的多样化。对于犯罪的主体,统计出各年龄段网络群体的数量,但对于诸如未成年人等不同的年龄段的主体,一定要做出相区别的规定,不可以一概而论。在行为的表现上,一定要注意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网络上那些根本不可能是真实的,却被广泛流传的,一定要谨慎对待。准确识别哪些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地打击。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保持谦抑性的刑法特性,又必须节约司法实践的成本。
3.2对“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要加以完善
刑事法规一定要具有合理性和明确性,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有一个相对准确的标准来衡量,才能够起到对网络犯罪的打击。目前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入罪不够清楚。目前需明确什么是网络谣言犯罪的“情节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哪些公共利益。
判断属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单单是看点击率和转发次数,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实际对社会危害的情况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意思来衡量。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网民们看到网络谣言,都有时效性的关注,虽然很短暂,但是我们很少能够看到哪些热点能够成为这些人长久议论的话题。网络热点新闻具有超快的更新速度,公众的注意力很快就会从此热点转移到彼热点。所以我觉得网络谣言的行为是不是情节严重,除了要结合转发的数字量和具体的浏览量,最重要的是要结合这样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和影响的程度。
3.3对于“公共秩序”的界定范围,要更加的严格
当前,网络犯罪存在于网络,这样的一个特定的空间中,开始展现出了很多与传统犯罪不相同的特点和形式。 网络和这些犯罪的行为都是密不可分,也可以说是因为在网络这样的一个空间内,才会产生出一系列严重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就像网络谣言犯罪,在本质上其实和传统的犯罪并无差别,但经过网络的异化,要想用刑法进行制裁,就一定要对传统的刑法罪名体系进行扩大解释,才能够实行。换句话说,只有对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確何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并以网络上秩序的混乱程度设定为最基本的条件,再结合现实空间秩序混乱的程度相结合。如果这样的秩序已经严重影响、扰乱了现实的空间,即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标准,即可明确的认定为必须要“从严处罚”的情节。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互联网大时代,我国公民的言论在网上也得到了空前释放性的表达,这样夹杂其中的网络谣言犯罪就会给社会和个人,甚至是国家产生不容忽视的危害。基于此,要切实做到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就需要刑法必须要在司法和立法上实现双层面跟进,推陈出新罪名体系,对公共秩序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要加以完善等。用多种多样的手段来治理网络谣言犯罪,用刑法来规制网络谣言犯罪,让刑法成为制止网络谣言犯罪治理的强力屏障。
参考文献
[1]林品亦.浅析网络言论自由背景下的网络谣言惩戒机制[J].中国校外教育,2019(33):39-40.
[2]赵毫.网络谣言的传播分析与应对初探[N].贵州民族报,2019-09-11(A03).
[3]周潞.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23):55-56.
[4]王厚权.以刑法学视角浅谈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J].法制博览,2019(17):243.
(编辑:赵露)
关键词:网络谣言;犯罪;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1-0057-03
1什么是网络谣言
广泛意义上来说,一切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都属于造谣。这样我们不难看出网络谣言的含义是什么?网络谣言就是没有经过证实的言论而进行网络传播。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一定的言论自由,在我们当代社会显得更为突出,所以我们更应该加以尊重和保护。对于“网络谣言”这一概念,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应的正规法律术语。故此,要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为第一步,这对于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也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谣言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其一般都具有两种特点:一是虚假造谣;二是没有经过证实。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衍生,它具备谣言的一般性质,还存在着独有的特征。
1.1传播方式五花八门
在我们的固有思维中,谣言的传播一般应该都是通过实际的接触实现,所以又有成语“口口相传”的出现。传统的媒介的性质,决定了其传播方式的受限。因为传统的图书、杂志、报纸等其他传播的媒介都需要公开进行发行,而且都需比较严格的审核方可出版发行,这样确保了新闻真实性,也缺乏谣言滋生的土壤相较之下。网络谣言可以进行传播的渠道则更加的广泛,可以通过QQ,微信,微博等一系列的社交软件;搜狗,360、百度等一些搜索引擎;甚至还可以通过一些陆续新生的新型APP等都可以对谣言进行肆无忌惮的传播,在网络巨大优势的加持下,表现出传播速度极快,传播方式极广,影响非常深刻等特征,故此必须警惕。
1.2传播方式非常隐蔽
据统计,我国网民上网的规模达到了9.02亿,普及率已达到67%,其中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已经达到了8亿人。不难看出,我国已经完全进入了全天候网络时代,大部分人都可借助手机、电脑,通过网络快捷地接收信息,获知新闻。人们也可以随意的在网上对言论进行发表,对信息进行传递,并且自由性、隐蔽性的特点让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有恃无恐。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因为其带给了人们划时代的便捷,也给网络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应对、如何惩治网络谣言已成现今颇为棘手的问题。
1.3传播方式更具互动性
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随时随地的交流,因为微博、QQ、微信的快速发展,快手、抖音等的流行,使人们更热衷于网络互动,更依赖于网络交流。“浙江千岛湖惊现巨型引水口”“去冬奥会的现场参观,就能够获取五万元的奖金”……类似这样的网络谣言,在网上层出不穷。因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导致人们进一步对网络谣言进行不断升级扩散。传播的越火热,人们就越兴致盎然,这样的恶性循环也使聚集问题的人越来越多。随着关注人数增多,更易引发网络谣言。因为网络可以互动,表达观点相对平等而开放,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拥有并使用着话语权,也正因此,网络平台为谣言提供着可以肆意妄为的空间。
2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网络谣言也涉及到了这一点,所以在刑法规制对于网络谣言方面,我们必须要谦抑。对于网络谣言的行为,刑法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将全部异议都进行治理。只有已经严重危害社会,并对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进行侵犯的谣言,刑法才有必要进行规制。
2.1我国刑罚对于网络谣言规制犯罪罪名的配置不完善
网络时代迅猛而来,而我国刑法还没有完全跟上发展的脚步,其中就包括对网络谣言规制缺乏一些专属罪名。当下,关于网络谣言方面的罪名,基本都是衍生于一些传统罪名。但传统空间与网络空间相差很大,网络空间不会导致具体发生的案件,这必然使所有的适用性受到阻碍。虽说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打击,在表面看起来可通过传统罪名的方式去体现,但是应该看到,相较于传统空间,网络空间传播速度和渠道优势相差巨大。故此,基于犯罪現实状况,还需刑法规制设置其专属的罪名。
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制,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基准点是虚假信息,这样的涵盖范围明显不够严密。纵观现如今的刑法体系,广义上仅仅能够针对灾情、警情、险情和疫情等四种虚假信息。它涵盖的方面不够全面,不够严密。就极容易导致法律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对这四种类型之外的一系列网络谣言的犯罪不能够很精准地进行打击,以至于会强行将其定为这四种之一。我国刑法对于网络谣言犯罪,在罪名的设置上也没有形成比较衔接的体系。在司法实践上采用比较多的,只有非法经营罪、编造、诽谤和损害商誉罪等寥寥几个罪名而已,而这些罪名基本没有必然联系,可以说都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这样刑罚对于治理网络谣言犯罪必会受到严重影响。
2.2对“情节严重”尚欠合理的界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基本可用数字来阐释网络谣言犯罪危害行为后果的量化,对网络基本常识有些了解就会意识到这个量化标准实际上并不合理。因为点击率的多少、浏览量的大小、访问量如何、转发次数怎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是非常不科学的。我们常听见的“网络水军”,只需几个人或几部电脑即可达到我们所说的数量标准,如此通过一定技能即可达到的情形如果被认定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那绝对是谬误。此外,网络谣言只被浏览或转发,我们不能够认定这便是真实不虚的,但仅凭借这个次数和数量来判断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并不是行为人的本意,因为有可能他是在网络上被其他人而利用。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有很多,如果我们仅凭这样一个客观的数字来定罪,是对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的明显违规,不合法理。 2.3对“破坏社会秩序”的界定不够严格
上述《解释》中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发布者明知是假信息,却仍对虚假信息进行捏造并在网上肆意散布,抑或者指使他人、组织他人,将虚假信息广泛散布在网络上,恶意的闹事起哄,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该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还用传统的罪名来解决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它是把网络空间归属于为现实空间,将它变为公共场所。把网络空间也是属于一种公共场所,此论证和研讨已基本得到我国司法机关,学理论界和公众的认可。而什么才是社会公共秩序呢?又如何来判断公共秩序混乱呢?在《解释》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那就等于把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样的问题抛给了司法机关,进而导致了把网络谣言犯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3完善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治理
3.1将网络谣言犯罪的罪名配置丰富化
现如今,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打击网络谣言的犯罪相关的司法和法律解释,但就目前情况看,该罪名体系因处于初步建立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一些罪名的适用的范围都存在不清楚的一面,更严重的不足是存在着交叉的情况。网络越是发展的快,滞后性的法律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对我国的立法也相对应地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罪名的配置一定要丰富化,才能对应上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形式。网络谣言的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特点,必须结合新形式的网络媒介,量身制定专属网络谣言犯罪罪名,并且这个专属罪名,亟需与传统罪名相衔接,更需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过程。其次,它更需要空间的多样化。对于犯罪的主体,统计出各年龄段网络群体的数量,但对于诸如未成年人等不同的年龄段的主体,一定要做出相区别的规定,不可以一概而论。在行为的表现上,一定要注意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网络上那些根本不可能是真实的,却被广泛流传的,一定要谨慎对待。准确识别哪些网络谣言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地打击。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保持谦抑性的刑法特性,又必须节约司法实践的成本。
3.2对“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要加以完善
刑事法规一定要具有合理性和明确性,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有一个相对准确的标准来衡量,才能够起到对网络犯罪的打击。目前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入罪不够清楚。目前需明确什么是网络谣言犯罪的“情节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哪些公共利益。
判断属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单单是看点击率和转发次数,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实际对社会危害的情况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意思来衡量。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网民们看到网络谣言,都有时效性的关注,虽然很短暂,但是我们很少能够看到哪些热点能够成为这些人长久议论的话题。网络热点新闻具有超快的更新速度,公众的注意力很快就会从此热点转移到彼热点。所以我觉得网络谣言的行为是不是情节严重,除了要结合转发的数字量和具体的浏览量,最重要的是要结合这样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和影响的程度。
3.3对于“公共秩序”的界定范围,要更加的严格
当前,网络犯罪存在于网络,这样的一个特定的空间中,开始展现出了很多与传统犯罪不相同的特点和形式。 网络和这些犯罪的行为都是密不可分,也可以说是因为在网络这样的一个空间内,才会产生出一系列严重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就像网络谣言犯罪,在本质上其实和传统的犯罪并无差别,但经过网络的异化,要想用刑法进行制裁,就一定要对传统的刑法罪名体系进行扩大解释,才能够实行。换句话说,只有对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確何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并以网络上秩序的混乱程度设定为最基本的条件,再结合现实空间秩序混乱的程度相结合。如果这样的秩序已经严重影响、扰乱了现实的空间,即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标准,即可明确的认定为必须要“从严处罚”的情节。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互联网大时代,我国公民的言论在网上也得到了空前释放性的表达,这样夹杂其中的网络谣言犯罪就会给社会和个人,甚至是国家产生不容忽视的危害。基于此,要切实做到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就需要刑法必须要在司法和立法上实现双层面跟进,推陈出新罪名体系,对公共秩序和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要加以完善等。用多种多样的手段来治理网络谣言犯罪,用刑法来规制网络谣言犯罪,让刑法成为制止网络谣言犯罪治理的强力屏障。
参考文献
[1]林品亦.浅析网络言论自由背景下的网络谣言惩戒机制[J].中国校外教育,2019(33):39-40.
[2]赵毫.网络谣言的传播分析与应对初探[N].贵州民族报,2019-09-11(A03).
[3]周潞.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23):55-56.
[4]王厚权.以刑法学视角浅谈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J].法制博览,2019(17):243.
(编辑: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