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保护关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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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有立法上的重合,学者们有不同看法,通过分析各类观点,笔者认为,立法上虽然有一定重合,但意义不同,而且更突显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和救济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侵权责任方式;物权保护;救济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19-01
  
  一、概述
  
  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在立法上的重合,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受到学者们的广泛热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中也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在物权法出台后,由于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此议题还没有引起学者们关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面对立法上两处的惊人相似,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是物權效力的体现,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这是物权法必不可少的内容,侵权责任法无需再规定,否则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不便以及立法资源的浪费。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在责任方式部分的规定应当不同于各种具体民事权利自身保护方法,从而使得各具体民事权利规定的保护方法落到实处。也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的救济法应当从整体上规定各类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
  
  二、各类观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争议的根本问题是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和功能。第一种观点的鲜明特点是否认侵权责任法是整个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该观点关注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完善,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的效力,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直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那么这就意味着,当物权受到侵害后,侵权责任法不再适用,而适用的是物权法,从而将侵权责任法保护物权的历史使命排除,与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和救济法完全冲突,也导致了物权法原本是确认民事权利的法律,现在反而成了既确认民事权利,又承担其保护自身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使命。这混淆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害的,不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完善和创新。第二种观点看似合理,其实致命的缺陷还在于没有正确对侵权责任法定位。如果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各类民事权利自己特色的保护方法之外的责任方式,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已经没有必要再规定责任方式了,那么侵权责任法还能不能成为整个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就令人怀疑了,因为连责任方式都没有规定或不能规定,这样的功能就无法实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但没有说明如何在法律适用上协调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
  
  三、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看法
  
  1 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体现了物权的效力,在物权法中规定仅有宣誓的意味,应属当然之规定。物权的效力在物权法理论上是必备的内容,在物权法第三章中以物权保护方法出现也是合适的,不过容易产生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混淆。其实完全可以将物权的效力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章里,作为物权的一般规定,但立法却将其规定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是有瑕疵的。单单在物权法中,这样的安排不会有什么不妥,物权的效力规定在物权保护中,也说明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效力的体现,问题不大。但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要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这势必会让人以为物权法有自己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法上的责任方式与物权法重合了,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从根本原因上讲,还是立法规划上的不科学性,在物权法立法时就没有考虑清楚与日后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即成熟一个先制定一个,这就导致了立法之间的不和谐。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将物权法的效力放在第一章中规定,即可避免立法上的不和谐。
  2 侵权责任法作为整个民事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法,其列举侵权责任方式,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侵权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要独立成编作为整个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这是大势所趋。既然侵权责任法要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这是理所应当,这才能体现出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和功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和救济法,本身并不规定民事权利,它的任务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对权利人提供救济。物权法等民事权利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民事权利即确认民事权利,而不在于提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看清楚了侵权责任法与民事权利法之间的关系,自然能够清楚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方式与物权法里规定的物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所以,当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方式,从而救济物权人。物权法上物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能直接援用物权的保护一章的规定去救济受到侵害的物权人。
  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保护方法不冲突,前者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障法和救济法的必要内容,后者体现的是物权的效力。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因为物权的效力使然,才会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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