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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人们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落实《条例》精神,200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目前,包括中央档案馆在内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这项工作。为了解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本刊对部分省、市档案部门进行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