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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建设综合效益,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的活动。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