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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其作品的属性是不可否认的。文章以与理论界存在的法律文件不应该使用书名号的观点进行商榷为逻辑起点,回顾了受著作权制度保护的作品种类的动态发展历程,探讨了法律意义上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呼吁立法部门和理论界重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全称或简称时普遍存在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