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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债权融资的一种方式,已经在国外广泛应用于企业既金融机构,但我国却是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安全的开展,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必定存在许多风险,相关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需考虑控制和防范其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应收账款 法律缺陷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在实践过程中,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各种法律方面的缺陷,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应收账款质押在质权担保制度中的应用,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方面的研究。
一、应收賬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虚假权利的风险
虚假权利风险:虚构应收账款;原来存在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因为出质人未下账,致使其他形式冒充出质应收账款的情况;出质人在收取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账款之后没有提存或保管,导致不存在应收账款嗣后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会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转让抵押风险
转让抵押风险:出质人把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征得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同意下不得转让出质后的应收账款,但对于转让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倒签转让风险,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出质人倒签转让已经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抵押或质押部分或全部的有效财产,由于担保物的优先性,将会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这些情况都会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解除合同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否解除出质后的债权合同。人们通常认为,债务人单房解除债权合同是合法合理的,出质人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没有明确法理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者是仲裁结构对贷款银行限制出质人或者是债务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合同解除之后,双方的权利就不存在了,也就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从而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四)撤销变更风险
对于债务人在误解、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能否撤消或变更债权合同。如果可以撤消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如果可以变更,那么变更后质押的物价值降低,债权较少。无论是撤消债权合同,还是变更债权合同,均会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一)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迫切需要非典型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券的出质,然而立法上对于这些不动产收费权的出质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应收账款的范围。首先,在应收账款质押范围方面,建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行政法规的方式缓和物权法定为原则的一种推定判断方式,即能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需要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特征不冲突,这样就可以将非典型担保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保理贷款等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范围内。其次,明确的标明不能纳入应收账款质押范围的担保物,比如,行政、事业方面的应收账款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质押,同时银行内部需建立完整有效的应收账款范围目录,这样不仅方便了银行审核企业办理质押的相关手续,还避免了某些质押的应收账款因而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出现无法质押的情况,同时避免了应收账款质押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宣布无效的情况。然后,应收账款质押中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定位。在实际生活中,不动产收费权是一种变动性较大的物权,由于建设收费的不动产设施时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融资,而不动产设施能否建成是一个未知的情况,这就使得不动产收费权的实现变得不确定。
(二)明确质权实现方式
不动产职权实现的方式比动产职权实现的方式更为复杂。因为收费权是有着一定的特定性以及公益性的,国家对经营者要求和管理上的严格致使银行收费权处理上有较大的困难。对此,应当建立除了传统的变卖和拍卖以外的高效、透明、可预见的担保权益实现方式。例如,可以设置单一的收费监管账户来保障银行对其资金能够享受优先的受偿权。或者还可以建立机制,对接管人的情况能够全面掌握。
(三)强化贷前调查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很重要。贷款银行要做好审核工作,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这包括借款人诚信情况、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合同价款正常性等情况;对出质人以及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出资人资金回笼管理水平;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四)约定防范措施
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在贷前调查结束后,明确规定借欺合同、质押合同中的风险防范;需要明确质权人的权利以及出质人应当负的义务。在借欺合同、质押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有:质权人占有全部的合同原件;出质人不得转让、放弃、权利;明确规定在出质期间,债务人不得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在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权利;设立监管或提存机制管理已经实现的收费。
三、结论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对社会、银行、企业都有意义。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能够扩大担保财产的范围,还能有效的解决融资的问题,同时降低融资的成本;对于银行而言,不仅能够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还能改变物体担保过度集中的现象,同时企业客户资源、提高业务量和分散风险以及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对于社会而言,不仅有效的减少了物保,提高了物质资料的使用率,还削弱了地下金融市场,能更好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许建伟.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v.32;No.15801:143-150.
[2]李万业,洪传尧,蒋琳.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4,35:289.
[3]方丽.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J].现代金融,2012,No.35004:46-48.
【关键词】应收账款 法律缺陷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在实践过程中,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在各种法律方面的缺陷,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应收账款质押在质权担保制度中的应用,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方面的研究。
一、应收賬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虚假权利的风险
虚假权利风险:虚构应收账款;原来存在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因为出质人未下账,致使其他形式冒充出质应收账款的情况;出质人在收取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账款之后没有提存或保管,导致不存在应收账款嗣后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会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转让抵押风险
转让抵押风险:出质人把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征得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同意下不得转让出质后的应收账款,但对于转让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倒签转让风险,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出质人倒签转让已经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对于债务人抵押或质押部分或全部的有效财产,由于担保物的优先性,将会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这些情况都会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解除合同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否解除出质后的债权合同。人们通常认为,债务人单房解除债权合同是合法合理的,出质人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没有明确法理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或者是仲裁结构对贷款银行限制出质人或者是债务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合同解除之后,双方的权利就不存在了,也就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从而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四)撤销变更风险
对于债务人在误解、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能否撤消或变更债权合同。如果可以撤消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如果可以变更,那么变更后质押的物价值降低,债权较少。无论是撤消债权合同,还是变更债权合同,均会给贷款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一)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迫切需要非典型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券的出质,然而立法上对于这些不动产收费权的出质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应收账款的范围。首先,在应收账款质押范围方面,建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行政法规的方式缓和物权法定为原则的一种推定判断方式,即能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需要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特征不冲突,这样就可以将非典型担保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保理贷款等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范围内。其次,明确的标明不能纳入应收账款质押范围的担保物,比如,行政、事业方面的应收账款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质押,同时银行内部需建立完整有效的应收账款范围目录,这样不仅方便了银行审核企业办理质押的相关手续,还避免了某些质押的应收账款因而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出现无法质押的情况,同时避免了应收账款质押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宣布无效的情况。然后,应收账款质押中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定位。在实际生活中,不动产收费权是一种变动性较大的物权,由于建设收费的不动产设施时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融资,而不动产设施能否建成是一个未知的情况,这就使得不动产收费权的实现变得不确定。
(二)明确质权实现方式
不动产职权实现的方式比动产职权实现的方式更为复杂。因为收费权是有着一定的特定性以及公益性的,国家对经营者要求和管理上的严格致使银行收费权处理上有较大的困难。对此,应当建立除了传统的变卖和拍卖以外的高效、透明、可预见的担保权益实现方式。例如,可以设置单一的收费监管账户来保障银行对其资金能够享受优先的受偿权。或者还可以建立机制,对接管人的情况能够全面掌握。
(三)强化贷前调查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很重要。贷款银行要做好审核工作,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这包括借款人诚信情况、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合同价款正常性等情况;对出质人以及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出资人资金回笼管理水平;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四)约定防范措施
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在贷前调查结束后,明确规定借欺合同、质押合同中的风险防范;需要明确质权人的权利以及出质人应当负的义务。在借欺合同、质押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有:质权人占有全部的合同原件;出质人不得转让、放弃、权利;明确规定在出质期间,债务人不得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在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权利;设立监管或提存机制管理已经实现的收费。
三、结论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对社会、银行、企业都有意义。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能够扩大担保财产的范围,还能有效的解决融资的问题,同时降低融资的成本;对于银行而言,不仅能够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还能改变物体担保过度集中的现象,同时企业客户资源、提高业务量和分散风险以及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对于社会而言,不仅有效的减少了物保,提高了物质资料的使用率,还削弱了地下金融市场,能更好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许建伟.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v.32;No.15801:143-150.
[2]李万业,洪传尧,蒋琳.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4,35:289.
[3]方丽.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J].现代金融,2012,No.35004: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