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择校费”只是次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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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择校市场供需两旺,取消择校行为,仍是一个“乌托邦”。可是,规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论从哪种角度出发——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中山市物价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费行为:所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都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普通高中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学生25000元,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数的25%。
  择校费历来为人所诟病,挞伐之声常不绝于耳。然而,在通往教育公平的路上,择校费却是市场化条件下一个不得不的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已经不再是义务,有了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中考是一次选拔性考试,不是人人都可以上高中、上重点高中。择校费的推行,应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矛盾,家庭作为教育消费主体,也在货币形式上体现了其责任义务。
  但是,说到底,公办高中的办学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有着强烈的公益性质。高中教育择校费的收取,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试问,假若清华、北大等高校每年都拿出一定的名额来做“买卖”,弄一个什么“择校费”,这合适吗?相比大学教育,高中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更强烈,大学文凭都不能买卖,同样,高中文凭也应保证其纯洁性。而且,高额的择校费甚至阻碍了高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沦为许多学校牟取暴利的手段,成了教育腐败的温床。
  面对择校费已经出现的种种摩擦和弊端,当务之急自然是完善和规范择校行为,使之尽快由无序进入有序。可是,规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论从哪种角度出发,规范“择校费”都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在择校费的历史条件还存在的情况下,是应该把择校费纳入规范轨道,使之制度化、公开化。但是,有一点必须明了,要走出困惑,突破择校费的局限性,根本选择还是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在完善和规范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分步骤、分阶段、有计划地取消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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