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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张海,男,1974年5月出生,健力宝公司原总裁。2005年3月因涉嫌以做假账、虚假投资、侵吞“健力宝”资金等罪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拘捕。2007年佛山中院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张海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改判为10年。服满6年后,张海“悄然”出狱,后出逃海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部分案情,检察机关对此立案24人,涉案范围波及司法机关、看守所、法院系统及部分律师、社会人员。
记者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涉案者多为“知法犯法”的律师和执法者。令人震惊的是,在“购买检举线索谋求立功减刑”之外,还出现了罪犯买通律师和公职人员、继而假造立功的案中案。
“张海违法减刑案件”背后,掩藏着惊人的黑幕交易。
花钱买通关节,刑期一减再减
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认定张海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案,构成立功,故改判张海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举报、破案、立功,看似顺理成章,背后却掩藏着惊人的黑幕交易。记者调查发现,当年协助张海立功减刑的多名律师和执法人员均属于知法犯法,在他们的运作下,法律程序变成了环环相扣的灰色利益链。
第一步:律师花钱找线索。
一份司法资料显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其当事人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的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3万元。
第二步:监所开后门,执法者传授“减刑指南”。
“只要是张海举报的,他们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证言中这样说。收到好处费后,罗建能竟然一反常态,向张海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如何立功减刑,并将一起抢劫案线索告知张海的代理律师,通知张海检举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为了给张海“举报”创造条件,罗建能还将涉嫌抢劫的张某调至张海的监仓。
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盖“假立功”。
现已查明,罗建能将张海的检举材料,以看守所名义移交给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派出所办理,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澜石派出所将该案材料交给了佛山市看守所,罗建能事后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
随后,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张海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书面意见,省高院据此认定张海有立功情节,刑期改判为10年。
司法界人士认为,“假立功”问题值得警惕,我国的减刑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徒法不能自行”,具体执法一旦“走偏”,“假立功”就有了存活的土壤。
法学专家认为,罪犯分子能通过“假立功”骗取减刑,执法人员滥用权力问题突出,主要原因是程序封闭、监督滞后。
“举报线索从看守所交到派出所,破案只花了6天,其间举报线索是否经过编号登记、相关领导是否批准等并未显示,说明在押人员举报线索管理混乱。”一名基层检察人员说,减刑立功的程序不为外人所知,容易导致“监守自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认定罪犯立功大多依据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书面审查、书面确认,也为“假立功”提供了方便。
专家指出,在检举的关键阶段,驻监所检察官的监督作用并未发挥;信息由监所掌控,再报送法院、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对检举情况了解不够及时,容易出现监督盲点。
(摘自《广州日报》 本文作者:毛一竹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部分案情,检察机关对此立案24人,涉案范围波及司法机关、看守所、法院系统及部分律师、社会人员。
记者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涉案者多为“知法犯法”的律师和执法者。令人震惊的是,在“购买检举线索谋求立功减刑”之外,还出现了罪犯买通律师和公职人员、继而假造立功的案中案。
“张海违法减刑案件”背后,掩藏着惊人的黑幕交易。
花钱买通关节,刑期一减再减
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认定张海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案,构成立功,故改判张海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举报、破案、立功,看似顺理成章,背后却掩藏着惊人的黑幕交易。记者调查发现,当年协助张海立功减刑的多名律师和执法人员均属于知法犯法,在他们的运作下,法律程序变成了环环相扣的灰色利益链。
第一步:律师花钱找线索。
一份司法资料显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其当事人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的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3万元。
第二步:监所开后门,执法者传授“减刑指南”。
“只要是张海举报的,他们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证言中这样说。收到好处费后,罗建能竟然一反常态,向张海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如何立功减刑,并将一起抢劫案线索告知张海的代理律师,通知张海检举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为了给张海“举报”创造条件,罗建能还将涉嫌抢劫的张某调至张海的监仓。
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盖“假立功”。
现已查明,罗建能将张海的检举材料,以看守所名义移交给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派出所办理,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澜石派出所将该案材料交给了佛山市看守所,罗建能事后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
随后,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张海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书面意见,省高院据此认定张海有立功情节,刑期改判为10年。
司法界人士认为,“假立功”问题值得警惕,我国的减刑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徒法不能自行”,具体执法一旦“走偏”,“假立功”就有了存活的土壤。
法学专家认为,罪犯分子能通过“假立功”骗取减刑,执法人员滥用权力问题突出,主要原因是程序封闭、监督滞后。
“举报线索从看守所交到派出所,破案只花了6天,其间举报线索是否经过编号登记、相关领导是否批准等并未显示,说明在押人员举报线索管理混乱。”一名基层检察人员说,减刑立功的程序不为外人所知,容易导致“监守自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认定罪犯立功大多依据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书面审查、书面确认,也为“假立功”提供了方便。
专家指出,在检举的关键阶段,驻监所检察官的监督作用并未发挥;信息由监所掌控,再报送法院、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对检举情况了解不够及时,容易出现监督盲点。
(摘自《广州日报》 本文作者:毛一竹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