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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型公司治理模式强调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功能。这一做法历来为国内所推崇,并作为改革发展的方向。但在旷日持久的全球金融危机下,国际大型金融机构的治理缺陷明显暴露出来,似乎打破了国内向国外学习的传统惯性思维。
在美国,通过专业基金的方式进入金融业并施加直接影响的情况非常普遍。如花旗、摩根大通、高盛的股权结构中,共同基金、养老金、对冲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基金类的持股占比居主导地位,最低都在33%以上。这些关注公司长期发展的机构投资者,促使美国企业制度从“经理人资本主义”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转变,形成了有效的股权文化,推动企业稳定发展,获得长期投资回报价值。
尽管制度方面已相当成熟,但次贷危机表明,美国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仍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投资者忽视公司治理,缺乏影响或控制董事会决策的能力。二是内部监督权力的集中使公司治理缺乏约束。经营权和监管权高度集中使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疏于对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和有效控制。上述两个方面共同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格局。
美国金融机构股权相对分散,以致虽然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制度较为完善,但难以集中发挥作用。吸取金融危机教训,美国一方面强化了董事会职责及履职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则加强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与美国情况不同,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股权太集中、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前提尚不健全。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初现成效。首先,大型商业银行的“行政行为管理模式”向“公司行为管理模式”进一步转变。从5家大型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看,2007—2011年,工、农、中、建、交的国家持股占比逐年下降,分别至67.6%、82.7%、57.1%、67.2%和26.5%。其中,交行的股权相对分散,截至2011年底,其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占总股份的72.9%。工商银行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了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允许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其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日趋市场化。一是股权结构更为分散。截至2011年,除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外,其余9家银行前十大股东占总股本比例基本都在67%以下。二是外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广发银行引入花旗集团、中信银行引入西班牙BBVA银行、华夏银行引入德意志银行,均达到15%的持股比例。三是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快速成长。部分银行甚至已与国外人才市场定价体制和流动体系相匹配。
但中国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机制依然薄弱。原因在于,委托-代理关系需进一步厘清。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看,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国有控股仍占绝对主导地位;对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其股权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或国有大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偏低。此外,信息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中国外审和评级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再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形式雷同、内容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应该看到,国际上,加强机构投资者作用仍是未来治理框架建设的主流趋势之一,是成熟市场机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惯例和方法,也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挑战。而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就必须消除阻碍其作用发挥的制度缺陷。其一,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在保持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对主要金融机构控制权的前提下,逐步减持国有股比重。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现实的选择是以“增量改革”的方式改进股权结构,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减少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另一方面要改变自然人股东户数过多的局面,引入有互补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建立多元、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其二,逐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作用,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可以在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增加社会股东加盟监事会的人数。最好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细化披露要求,增加披露内容,提高披露频次。
在美国,通过专业基金的方式进入金融业并施加直接影响的情况非常普遍。如花旗、摩根大通、高盛的股权结构中,共同基金、养老金、对冲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基金类的持股占比居主导地位,最低都在33%以上。这些关注公司长期发展的机构投资者,促使美国企业制度从“经理人资本主义”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转变,形成了有效的股权文化,推动企业稳定发展,获得长期投资回报价值。
尽管制度方面已相当成熟,但次贷危机表明,美国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仍存在严重缺陷。一是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投资者忽视公司治理,缺乏影响或控制董事会决策的能力。二是内部监督权力的集中使公司治理缺乏约束。经营权和监管权高度集中使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疏于对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和有效控制。上述两个方面共同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格局。
美国金融机构股权相对分散,以致虽然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制度较为完善,但难以集中发挥作用。吸取金融危机教训,美国一方面强化了董事会职责及履职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则加强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与美国情况不同,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股权太集中、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前提尚不健全。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初现成效。首先,大型商业银行的“行政行为管理模式”向“公司行为管理模式”进一步转变。从5家大型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看,2007—2011年,工、农、中、建、交的国家持股占比逐年下降,分别至67.6%、82.7%、57.1%、67.2%和26.5%。其中,交行的股权相对分散,截至2011年底,其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占总股份的72.9%。工商银行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了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允许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其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日趋市场化。一是股权结构更为分散。截至2011年,除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外,其余9家银行前十大股东占总股本比例基本都在67%以下。二是外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广发银行引入花旗集团、中信银行引入西班牙BBVA银行、华夏银行引入德意志银行,均达到15%的持股比例。三是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快速成长。部分银行甚至已与国外人才市场定价体制和流动体系相匹配。
但中国机构投资者发挥作用的机制依然薄弱。原因在于,委托-代理关系需进一步厘清。从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看,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国有控股仍占绝对主导地位;对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其股权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或国有大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偏低。此外,信息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中国外审和评级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再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形式雷同、内容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应该看到,国际上,加强机构投资者作用仍是未来治理框架建设的主流趋势之一,是成熟市场机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惯例和方法,也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挑战。而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就必须消除阻碍其作用发挥的制度缺陷。其一,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在保持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对主要金融机构控制权的前提下,逐步减持国有股比重。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现实的选择是以“增量改革”的方式改进股权结构,对中小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减少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另一方面要改变自然人股东户数过多的局面,引入有互补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建立多元、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其二,逐步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作用,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可以在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增加社会股东加盟监事会的人数。最好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细化披露要求,增加披露内容,提高披露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