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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监察体制改革,使纪检干部向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身份转变,也要求转变职能,有之与其相适应的能力素质。制作讯问笔录是每一名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基本技能,讯问笔录是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需要从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谈话时突出讯问重点、谈话内容客观真实准确、文字表达完整严密和笔录条理清晰逻辑简洁顺畅等方面注意把握,确保谈话取证工作顺利完成。
【关键词】 监察机关 办案人员 讯问笔录 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干部摇身一变成了纪检监察干部,办案工作在指导思想、工作职责、管辖范围、调查手段、办案程序上发生很大变化,对办案人员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1]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即讯问笔录是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2]熟练制作讯问笔录有助于证言固定和案件查办。制作讯问笔录是每一名办案人员的基本功,谈话笔录用的是纪言纪语,而讯问笔录要用法言法语,这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转变制作笔录习惯和办案思路。
一、细致周密做好准备工作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准备工作做好了,讯问笔录就成功了一半。一要全面熟悉案情。首先,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要非常熟悉。主要包括他的个人信息、任职经历、家庭成员情况、特殊的社会关系、认识态度等。其次,对现有证据要非常熟悉。已经获取了哪些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证据之间有哪些矛盾等,以便讯问时有针对性的解决。第三,要熟悉了解案件性质和下一步调查方向。这样,讯问和记录就能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才能根据调查需要有的放矢展开讯问和记录。第四,讯问人和记录人都要熟悉案情,对被调查人历次的供述内容和变化情况要非常熟悉,防止证言前后矛盾。[3]二要熟悉相关法律。对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刑事政策、既有判例等要熟悉了解。对被调查人涉嫌罪名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等要熟练掌握运用。同时,还要关注被调查人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三要加强问记沟通。讯问前讯问人和记录人要加强沟通,明确讯问目的、讯问重点,商量讯问策略、讯问思路,协调讯问节奏、讯问速度,强化问与记之间的默契配合。并提前制作好讯问提纲,将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问话的主要逻辑顺序、讯问的重点等进行预先录入和设定,避免记录时忙乱出错,内容混乱,抓不住重点。记录人记录时可以根据对案情的熟悉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当超前于讯问对回答内容进行预测记录,再及时修正。对关键问题可以适当插问或要求重复,但不宜过多。要注意杜绝你问你的,我记我的情况发生。
二、围绕讯问目的突出重点
记录内容要围绕讯问目的记录重点内容,一般一事一记,防止平铺直叙,面面俱到,甚至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是问记简、答记详。就讯问笔录的问与答而言,答是重点记录内容。所以对问话应高度概括、扼要记录,对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要重点记录。要避免问话记录很长,把讯问人进行教育宣传和政策攻心的话一股脑记录下来,而被调查人回答的话却记录的很简短,显得本末倒置,头重脚轻。同时,细节记录要尽量准确,不能有违背常识或逻辑的细节,否则会成为笔录的瑕疵甚至硬伤。二是记录要突出犯罪构成要件。对全案进行综合讯问或对某个线索进行综合讯问时,记录的内容一定要紧扣犯罪构成四要件,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职务职权、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行为过程的细节、行为目的与动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赃款赃物去向等内容。如果是解决某一个构成要件的单项讯问,如解决“利用职务便利”问题,记录的重点要围绕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记录行为人的行为办事细节,包括心理状态、对话、行为原因与结果等。三是记录要突出证据的本质特征。讯问笔录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应该突出体现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要求记录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量忠实于被调查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关联性要求记录的内容能够体现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关联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合法性要求记录内容能够充分体现该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除了开头、结尾格式性记录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外,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疑似诱供指供甚至刑讯逼供的问句。
三、保证记录客观真实准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要求记录尽量忠实原话,记录的内容要符合被调查人的身份特点、言行举止,这是体现笔录客观性真实性的重要表现。一是记录内容要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人身份特征。如其说话的语言语气、行为方式应与其知识背景、职务特征、地域特点等相一致。对方言、土语、行话、黑话等应先照实记录,然后追问含义,或以括弧注解。切忌在记录被调查人的回答时随意归纳并滥用法言法语,要把法律语言、法律关系通俗化,隐含到对方回答的话语中。如果记录的话明显超过被调查人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笔录的真实性就会被合理怀疑。二是以直接记录原话为主,归纳提炼为辅。记录要忠实原话并不是要把问话、回答一字不落地全部记录下来,而是不失原意。在不失愿意的前提下,善于从讯问与辩解的激烈交锋中或者讯问对象的大段叙述中归纳提炼要点进行记录。三是如实记录被调查人的辩解和举止表现。对被调查人的辩解要如实记录,不要随意取舍。经分析判断确系狡辩抵赖的,应当进行追问、反问,并记录其回答。同时,对被调查人在讯问过程中的神态、动作、表情等也应如实记录,如沉默、痛哭流涕、捶胸顿足等都要在笔录中注明,这样更显讯问过程合法性和笔录内容真实性。[3]
四、表达准确堵塞谈话漏洞
无论是综合讯问笔录还是单项讯问笔录,记录内容要表达准确、完整严密,堵塞所有可能的漏洞,防止留下翻供的空间。一是问话要问透,记录要完整。职务犯罪中的許多行为、主观心态比较难以界定,讯问中如果不把话问深问透,记录不完整,会给定罪定性带来较大影响。如对收受贿赂的情况如实记录后,应追问关于受贿的主动与被动问题,“是你主动要的还是他主动送的?”;再如对收钱的目的有时回答“是他为了与我搞好关系”,这容易被理解为“人情往来、礼尚往来”,应该追问一句“搞好关系为了什么?”或“他为什么要与你搞好关系?”;还有“收的钱你或你的家人退了没有?”之后应追问一句“你及家人与行贿人有无其他经济往来?”等。二是仔细斟酌,表达要准确。文字与口语是有区别的,同样的文字,语调和断句不同,表达的意思可能差别很大甚至完全相反,所以要仔细斟酌。字面意思不能有歧义。被调查人的回答可能引起歧义的,要用追问加以限制或解释。如“我借他10万元”,要追问是谁借给谁10万元。尽量减少模糊语言,如“他给我送钱是为了让我关照他”关照一词内涵丰富,应该追问“关照他是什么意思?”,从而揭示权钱交易的本质。三是出示证据,排除矛盾。讯问中出示证据时的情况应如实记录,要把握好出示证据与讯问的逻辑关系。对供述不一致的追问“为什么与上次讲的不一致”、“以哪次为准?”等,并详细记录不一致的原因。
五、条理清晰逻辑简洁顺畅
笔录制作一定要逻辑清晰、表达清楚,要做到不了解案情的人看完之后,也能掌握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提不出任何疑问。一是问话与回答之间要一一对应。一般一事一问,一问一答,条理比较清晰,防止答非所问或超问题回答。对答非所问要及时制止,对超问题回答且与案情有关的可作另一问记录。二是要注意叙事的逻辑性。一般按照事情发展过程或根据行为次数分别记录。对时间跨度大的多次犯罪行为,一般按照由远及近的年份记录,同一年份按照月份记录,也可以按照数额由大到小记录。对一次叙事特别长的过程,在不失原意的基础上尽量简练,也可以用插问的形式分成几段记录,如你是如何办理请托事项的?你继续讲?三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框架记录,保证笔录的逻辑严密和层次清晰。以受贿犯罪为例,一般先记录案件基本事实,即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如收受贿赂的过程、利用职务之便的过程、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再记录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和主观故意,然后记录有无知情人或同案共犯情况,最后记录赃款赃物去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先后顺序。
俗话说“编筐编篓,重在收口”,笔录的尾部制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这份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内容包括:讯问被调查人刚才所说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讯问过程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告知被调查人要认真核对笔录,可以提出更正或修改意见,如果没有异议,按要求签字捺印;被调查人核对笔录后确认并逐页签名捺印。讯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Z].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第10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Z].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第6版.第38页。
[3] 张士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方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第2版.第115、117页。
作者简介:陈斌,(1987-),男,本科学历,10071。
【关键词】 监察机关 办案人员 讯问笔录 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干部摇身一变成了纪检监察干部,办案工作在指导思想、工作职责、管辖范围、调查手段、办案程序上发生很大变化,对办案人员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1]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即讯问笔录是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2]熟练制作讯问笔录有助于证言固定和案件查办。制作讯问笔录是每一名办案人员的基本功,谈话笔录用的是纪言纪语,而讯问笔录要用法言法语,这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转变制作笔录习惯和办案思路。
一、细致周密做好准备工作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准备工作做好了,讯问笔录就成功了一半。一要全面熟悉案情。首先,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要非常熟悉。主要包括他的个人信息、任职经历、家庭成员情况、特殊的社会关系、认识态度等。其次,对现有证据要非常熟悉。已经获取了哪些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证据之间有哪些矛盾等,以便讯问时有针对性的解决。第三,要熟悉了解案件性质和下一步调查方向。这样,讯问和记录就能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才能根据调查需要有的放矢展开讯问和记录。第四,讯问人和记录人都要熟悉案情,对被调查人历次的供述内容和变化情况要非常熟悉,防止证言前后矛盾。[3]二要熟悉相关法律。对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刑事政策、既有判例等要熟悉了解。对被调查人涉嫌罪名的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等要熟练掌握运用。同时,还要关注被调查人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三要加强问记沟通。讯问前讯问人和记录人要加强沟通,明确讯问目的、讯问重点,商量讯问策略、讯问思路,协调讯问节奏、讯问速度,强化问与记之间的默契配合。并提前制作好讯问提纲,将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问话的主要逻辑顺序、讯问的重点等进行预先录入和设定,避免记录时忙乱出错,内容混乱,抓不住重点。记录人记录时可以根据对案情的熟悉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当超前于讯问对回答内容进行预测记录,再及时修正。对关键问题可以适当插问或要求重复,但不宜过多。要注意杜绝你问你的,我记我的情况发生。
二、围绕讯问目的突出重点
记录内容要围绕讯问目的记录重点内容,一般一事一记,防止平铺直叙,面面俱到,甚至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是问记简、答记详。就讯问笔录的问与答而言,答是重点记录内容。所以对问话应高度概括、扼要记录,对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要重点记录。要避免问话记录很长,把讯问人进行教育宣传和政策攻心的话一股脑记录下来,而被调查人回答的话却记录的很简短,显得本末倒置,头重脚轻。同时,细节记录要尽量准确,不能有违背常识或逻辑的细节,否则会成为笔录的瑕疵甚至硬伤。二是记录要突出犯罪构成要件。对全案进行综合讯问或对某个线索进行综合讯问时,记录的内容一定要紧扣犯罪构成四要件,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职务职权、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行为过程的细节、行为目的与动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赃款赃物去向等内容。如果是解决某一个构成要件的单项讯问,如解决“利用职务便利”问题,记录的重点要围绕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记录行为人的行为办事细节,包括心理状态、对话、行为原因与结果等。三是记录要突出证据的本质特征。讯问笔录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应该突出体现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要求记录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量忠实于被调查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关联性要求记录的内容能够体现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关联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合法性要求记录内容能够充分体现该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除了开头、结尾格式性记录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外,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疑似诱供指供甚至刑讯逼供的问句。
三、保证记录客观真实准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要求记录尽量忠实原话,记录的内容要符合被调查人的身份特点、言行举止,这是体现笔录客观性真实性的重要表现。一是记录内容要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人身份特征。如其说话的语言语气、行为方式应与其知识背景、职务特征、地域特点等相一致。对方言、土语、行话、黑话等应先照实记录,然后追问含义,或以括弧注解。切忌在记录被调查人的回答时随意归纳并滥用法言法语,要把法律语言、法律关系通俗化,隐含到对方回答的话语中。如果记录的话明显超过被调查人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笔录的真实性就会被合理怀疑。二是以直接记录原话为主,归纳提炼为辅。记录要忠实原话并不是要把问话、回答一字不落地全部记录下来,而是不失原意。在不失愿意的前提下,善于从讯问与辩解的激烈交锋中或者讯问对象的大段叙述中归纳提炼要点进行记录。三是如实记录被调查人的辩解和举止表现。对被调查人的辩解要如实记录,不要随意取舍。经分析判断确系狡辩抵赖的,应当进行追问、反问,并记录其回答。同时,对被调查人在讯问过程中的神态、动作、表情等也应如实记录,如沉默、痛哭流涕、捶胸顿足等都要在笔录中注明,这样更显讯问过程合法性和笔录内容真实性。[3]
四、表达准确堵塞谈话漏洞
无论是综合讯问笔录还是单项讯问笔录,记录内容要表达准确、完整严密,堵塞所有可能的漏洞,防止留下翻供的空间。一是问话要问透,记录要完整。职务犯罪中的許多行为、主观心态比较难以界定,讯问中如果不把话问深问透,记录不完整,会给定罪定性带来较大影响。如对收受贿赂的情况如实记录后,应追问关于受贿的主动与被动问题,“是你主动要的还是他主动送的?”;再如对收钱的目的有时回答“是他为了与我搞好关系”,这容易被理解为“人情往来、礼尚往来”,应该追问一句“搞好关系为了什么?”或“他为什么要与你搞好关系?”;还有“收的钱你或你的家人退了没有?”之后应追问一句“你及家人与行贿人有无其他经济往来?”等。二是仔细斟酌,表达要准确。文字与口语是有区别的,同样的文字,语调和断句不同,表达的意思可能差别很大甚至完全相反,所以要仔细斟酌。字面意思不能有歧义。被调查人的回答可能引起歧义的,要用追问加以限制或解释。如“我借他10万元”,要追问是谁借给谁10万元。尽量减少模糊语言,如“他给我送钱是为了让我关照他”关照一词内涵丰富,应该追问“关照他是什么意思?”,从而揭示权钱交易的本质。三是出示证据,排除矛盾。讯问中出示证据时的情况应如实记录,要把握好出示证据与讯问的逻辑关系。对供述不一致的追问“为什么与上次讲的不一致”、“以哪次为准?”等,并详细记录不一致的原因。
五、条理清晰逻辑简洁顺畅
笔录制作一定要逻辑清晰、表达清楚,要做到不了解案情的人看完之后,也能掌握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提不出任何疑问。一是问话与回答之间要一一对应。一般一事一问,一问一答,条理比较清晰,防止答非所问或超问题回答。对答非所问要及时制止,对超问题回答且与案情有关的可作另一问记录。二是要注意叙事的逻辑性。一般按照事情发展过程或根据行为次数分别记录。对时间跨度大的多次犯罪行为,一般按照由远及近的年份记录,同一年份按照月份记录,也可以按照数额由大到小记录。对一次叙事特别长的过程,在不失原意的基础上尽量简练,也可以用插问的形式分成几段记录,如你是如何办理请托事项的?你继续讲?三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框架记录,保证笔录的逻辑严密和层次清晰。以受贿犯罪为例,一般先记录案件基本事实,即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如收受贿赂的过程、利用职务之便的过程、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再记录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和主观故意,然后记录有无知情人或同案共犯情况,最后记录赃款赃物去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先后顺序。
俗话说“编筐编篓,重在收口”,笔录的尾部制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这份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内容包括:讯问被调查人刚才所说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讯问过程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告知被调查人要认真核对笔录,可以提出更正或修改意见,如果没有异议,按要求签字捺印;被调查人核对笔录后确认并逐页签名捺印。讯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Z].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第10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Z].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第6版.第38页。
[3] 张士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方法》.[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第2版.第115、117页。
作者简介:陈斌,(1987-),男,本科学历,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