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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的非中立行为突破了其本应具有的中立性,平台“私权力”也为该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可能。非中立行为造成的损害映射出平台中立义务现实中的正当性,理论上平台中立义务亦具有合理性并能与我国竞争法及竞争政策契合。在科学有效监管的要求下,必须结合现实状况合理评估平台中立义务的规制效果。为了实现理想状态与实然状态的平衡,应当限缩完全平台中立义务,并从透明度和公平性两个方面对其实施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