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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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由“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现象正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点。但迄今我国在虚拟财产的立法领域等方面尚存在真空地带,导致“虚拟财产”相关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和价值量的评估进行研
  究和探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拟财产;界定
  一、国外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在美国,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能够持久稳固地存储在远端资源系统的计算机代码。美国学者Joshua做了经典定义:“虚拟财产是竞争性的、持续的和交互性的模仿真实世界特征的计算机代码。其与真实世界财产一样,具有排他性、持续性和互联性”。①
  韩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独立价值,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瑞士2003年修订刑法典则在分则第二章“针对财产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中明确设立了非法获取数据罪②。
  二、我国学者对虚拟财产的定义
  目前,我国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十分广泛③;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存储在网络中的虚拟物;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中所拥有支配的必须利用服务器的虚拟存储空间才能存在的财物,具体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QQ号码等。④
  三、笔者对虚拟财产的看法
  要准确定义虚拟财产的概念,首先应该明确两个基本的问题:虚拟财产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其价值如何评估?这是解决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基本前提。
  (一)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财产的价值性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货币化)。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QQ号码、邮箱,以及游戏账号、游戏货币等都具有某种使用的价值(否则没有存在之必要);但这些网络虚拟物是否具有社会交换价值不可一概而论,具体分为两类:一种可以用货币购买或者可以转化为货币(比如QQ靓号、QQ币、网游中的装备),这种网络虚拟物明显具有交换价值,因此应该归属于财产的范畴。另一种网络虚拟物仅仅针对特定人具有合理、正当的使用价值,对于特定人之外的人不具有正当、合理的使用价值(比如个人邮箱);这种虚拟物由于不包括所有人的抽象劳动而不具有可交换性,因此不能归入财产的范畴。
  财产的可支配性是指能够被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如果财产不具备物理上的管理可能性,那就谈不上权利的受侵犯”⑤,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用户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如对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其增加、修改、删除,也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因此,网络虚拟物满足“可支配性”的财产属性。
  综上,所谓网络中的“虚拟物”尽管具有可支配性,但并不是都具有价值性,因此不必然都属于财产的范畴。只有同时具备“管理可能性”和“价值性”的网络虚拟物,才能归于财产的范畴。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要解决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何评估其价值量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开发商、用户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劳动,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而能用现实中的货币衡量。目前衡量虚拟财产价值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开发商销售虚拟财产时的定价、用户之间线下交易的市场价格、根据用户投入成本计算价值等方式。
  虽然计算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各有利弊。我国有学者指出,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为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确定。
  (三)虚拟财产的“严格定义”
  由以上论述可知,“严格意义”的虚拟财产必须是财产。要准确界定虚拟财产的概念,必须把握虚拟财产本质——价值性(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和可支配性。由此角度,虚拟财产不仅仅是某些学者定义的“只能以数字化方式而存在的财产”⑥,也不仅仅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电子信号,通过3D等形式表现为不同的画面形象”⑦。因为这种表述抹杀了其作为财产在法律上的“价值性”,模糊了网络虚拟物“是否归属于虚拟财产”的界定标准,也使得虚拟财产丧失了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综上,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是用户在网络空间拥有和支配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虚拟物,这种虚拟物依托于服务器的虚拟空间而存在;从网络技术角度讲,这种虚拟物在物理上通过电子信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存储在网络中,并通过特定的网络软件表现为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注释:
  ①Joshua A.T.Fairfield,virtual property,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s,Vol.85(2005),pp.1052-1053.
  ②瑞士刑法典[M].第 143 条,2003年修订.
  ③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N]光明日报,2004-4-21.
  ④赵秉志.罪刑各论问题[M].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333.
  ⑤王玉钰.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16.
  ⑥许富仁,庄啸.传统犯罪对象理论面临的挑战——虚拟犯罪对象[J].河北法学,2007(2).
  ⑦刘守芬,申柳华.网络犯罪新问题刑事法规制与适用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
  [2]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
  [3]张俊浩,刘心稳,姚新华.民法学原理[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4]赵秉志.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M].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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