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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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们所处的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资料甚至于个人隐私都极其易暴露、流传在互联网中,个人的隐私权遭到极大的威胁。而在处于大众视线中的公众人物更是岌岌可危。在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时,隐私权的保护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由于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可能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属于秘密、隐私的事物,在许多普通人的认识里却是有趣的、理所当然应该被公开的。所以侵犯大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事情经常出现,这类事件不但给大众人物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搅扰,而且也引发了一股败坏的社会风俗。因此维护大众人物的隐私权刻不容缓。
  【关键词】 公众人物 隐私 隐私权 保护
  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认定
  公众人物因为时常出现在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的关注中,他们的一些基本资料,如出生年月、身高体重等就不再是隐私的一部分,而成为了一种大众信息。而且因为大部分的大众人物都与社会的益处有关联,因此大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我们普通人民的必然不一样。所以大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概念理所应当不同于常人。
  “公众人物”这一名词已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并得到运用,虽然对于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没有具体的定论,但是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私人隐私、信息或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生活不受侵扰、对私人空间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要是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个人信息方面,主要是身体或心理状况等不愿向外界公开的信息;第二,在个人行为方面,主要是指私人活动,与他们的职业无关的行为,如个人旅行;第三,在个人空间方面,主要是指个人的物质、精神领域以及个人生活习惯等。
  在我国现成的法例条文中,并没有特殊保护大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就现在来说大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我们普通人的毫无差别。然而实际上,由于大众人物有非一般的地位与权力,而且普通人民又十分關注他们的日常生活,并进行密切关注,而且他们的工作以及生活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根据这些判断,事实上大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对来说更容易受到侵犯。
  3、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3.1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对隐私权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概念,也没有具体的内容及范围。这就导致在民众的隐私权意识薄弱,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没有判断标准,可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而言不存在伤害,同时,被侵权的人也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被侵害。所以对于隐私权的维护尤其是大众人物的隐私权维护,最重要的就是列出详细的规范标准,明确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以及保护的局限。确定了隐私权的局限和内容,便能够精确地确定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这有助于人们自觉建立维护隐私权的观念,并且踊跃地维护自我和其他人的隐忠。
  3.2具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类别。确定了隐私权之后,就能够对大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实质给出特别的定义。因此为了防止人们对大众人物的隐私权有所不解,能把大众人物的隐私权划分为几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私人空间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的住所、工作场所等,同时对其个人生活所涉及的日记、邮箱等进行保护,保证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空间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第二,个人信息隐私权。如公众人物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等,可以列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第三,网络隐私权。网络因为具有无形性,管理难度大,所以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猖獗。对于侵犯公众隐私权的,可以加强处罚力度,监督其在网络上的言行,起到以儆效尤的左右。
  3.3规范网络环境与新闻媒体的传播内容。网络就像是一个护身符,是侵犯隐私权最为严重的地方。随着各种智能电子设备的普及,关于公众人物的八卦新闻、黑料,最开始都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社交网站、应用软件都是传播隐私的工具。在网络中,特别是一些还没有进行实名制注册的应用中,有些人的行为简直是肆无忌惮,利用网络技术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并把他人的隐私随便发布在网上。对待一些公众人物更为过分,编造一些不实的信息在网上发布。同时,还有些新闻媒体对明星24小时跟踪拍摄,捕风捉影,甚至对于别人午饭吃了什么,也能长篇大论,大肆报道。使得这些公众人物完全暴露在大众的视线中,没有隐私可言。
  因此规范网络环境与新闻媒体的传播内容很有必要。在规范网络环境方面,可以全面完善实名制注册,让躲在电脑、手机后面的侵权者失去网络这层保护罩。对于传播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媒体进行抵制,出台相关的法律,侵犯隐私权的,可以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大于新闻报道所得利,让其发布的公众人物隐私无利可图。
  3.4进行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隐私权并不是宪法上的权利,在部门法里也只是参考类似的人格权来保护。所以,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可以在立法中加以解决。例如,可以在《宪法》里对隐私权进行明文定义,或者把隐私权从《民法通则》中单独出来,与名誉权等私权并列为人格权。一些其他的提议,如果想更好地完善隐私权的规范,可以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予以颁布,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颁布《隐私法权》。其有利于系统地阐述隐私权的定义、侵权要见、法律责任等。 它不仅可以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而且可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当今社会,我国依旧在不断地完峻法规,也在不断地改善并加强维护大众人物隐私权。尽管现在刚起步,但是我相信国家会给大众人物一个满意的答复,对隐私权相关的法例条文也会不断完善,最终使我们生活在一个绝对安全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林志坚.“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J].中国市场, 2008, 9(26): 91-92
  [2] 王常静.多维视域下看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35).
  [3] 郭霞霞.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J].法制博览,2015(31):344-345.
  作者简介:陈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靖江,本科,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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