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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其“共享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跨界水资源的水权性质应界定为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所有权,其不是跨界水资源主权,更不是基于国内物权理论构建的跨界水资源所有权,应当属于流域各国对跨界水资源的一种公权性支配。限制主权理论因忽视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所有权,在实践和理论中都面临着困境而应被摒弃。随着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在明确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所有权的前提下,共同利益理论作为解决跨界水资源冲突与合作的根本解决途径,应从跨界水资源保护相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个维度予以构建,与之相关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制度、程序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