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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博客是一种新的网络应用形态,博客用户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与相关法益产生的冲突已经由此引起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信息时代环境下探寻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的界限。通过法律、制度、技术、伦理等多种途径来规制博客,促进博客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
关键词 价值 冲突 界限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一、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的价值
言论自由的实质是思想自由、意见自由,是一种洛克式的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如果说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言论自由在新领域的延伸,那么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则是网络言论自由在新时代的发展。一方面,被称为“自媒体”的博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应用形态,为公民的言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表达途径和更大的自由空间,而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正是公民能通过媒体传递自己的声音;另一方面,博客汇集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媒体效果,类似于且优于传统的网络出版物,博客用户通过博客记述生活、表达情感、交流观点、建言献策、张扬个性,实现草根与精英的对话。“表达自由含有的宪政价值,博客也理应有所体现。不仅如此,博客还强化、扩大化了这种宪政价值。”
(一)平等参与,健全民主。
博客的开放性在于其突破了以往个人网站建设的技术和资金壁垒,真正实现了“零进入门槛”,更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在褪去身份和地位的平台上自由对话,拓宽了公民实现言论自由的渠道。博客用户作为新闻信息的补充者、加工者和解读者,在舆论监督和公民议政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自2006年以来,在两会召开期间,大量与会代表、媒体记者都在网上开设博客,发表与两会相关的内容,通过博客倾听真实的声音。充分的意见表达与自由平等的交流是实现民主的途径,在博客用户以极大的热情广泛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过程中,使得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得以加强。
(二)知识交流,达致真理。
无论是密尔的自由论还是霍尔姆斯的“意见市场论”,都强调意见或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获知真理正是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之一。 博客所传播的知识以共享的方式扩散,博客用户之间、博客读者之间、博客用户与博客读者之间通过评论栏、留言板等实现交流。大众的和专业的、学术的和商业的、主流的和边缘的,不同类型的博客传递不同的信息,博客圈的构建更是加大了博客用户获取和传播知识的力度。通过创作、互动和聚合,形成个体到群体的认知,寻求达到真理的途径。
(三)个性发展,多元社会。
密尔认为压制异端意见会导致公民精神发展被限制,德沃金认为言論自由可以健全言论者的个性,促进其自我实现。事实上,公民自由表达意志、发展个性、展现才能的过程,同样是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博客用户运用文字、图片、动漫、音乐、色彩、视频等多种手段来活跃个人页面的设计风格,在点滴零散的记录和对话中展现性格和智慧。博客使人们释放个性和压力,从而营造一种宽容的、多元的社会文化氛围,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与相关法益的冲突
(一)博客用户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冲突。
总体来看,危害国家利益的网络言论表现为两种:一种是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另一种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言论,这些不良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会不同程度地危害国家现实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而博客用户在发表对国家政务的看法和意见或记录某些技术成果时,很有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泄露国家机密;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组织等也有可能利用博客发布虚假或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言论。“‘博客风’曾经在驻伊美军中非常流行。他们开了上千个博客,详细地记录在伊拉克的战斗和生活,对布什政府的伊拉克政策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对于军方来说,他们不欢迎这些可能泄露军事秘密的博客,许多博客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被要求关闭。”
(二)博客用户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1、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于博客用户在文章中易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运营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国博客网的一名博客用户发表了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原告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在请求中国博客网删除该日志遭拒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诉称被告严重侵害其名名誉权,此案以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告终。此外,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6年对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被告秦尘侵犯了原告沈阳的名誉权,并判处其在博客网上登载道歉文章30日等。
2、侵害他人隐私权。
除了侵害他人名誉权外,博客用户还可能会在博客中有意或无意地透露他人的隐私。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本人同意,这种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只是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因人群而异。作为公众人物,因其社会身份的特殊性和知名度的不同,其隐私空间相应缩小。当然,这并不是说公众人物就无隐私权可言,只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继央视一位名主持人被同窗在博客里公开两段婚史后,港星杨恭如又在写博客的时候爆出周海媚曾患红斑狼疮的往事,这些名人博客因为关注的人多,侵权事件更加被人关注。”
三、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界限的划定
(一)出发点和定位。
在博客传播日益兴盛的今天,各国政府也面临着两难选择,既要支持博客技术的发展,保障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又要限制恣意、维护基本的网络秩序。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针对博客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博客的道路尚处于探索之中。美国对博客的监管以技术管理为主,且已经开始对部分博客实行审定制,其互联网业界人士也草拟了相应的“博客行为准则”;加拿大对博客的管理完全交给运营商,政府对博客内容“告则受理”;新加坡政府表态以审慎开放的态度对博客进行柔性管理,对申请博客不加限制,但对含有不良信息的博客由政府和电信运营商共同干预;韩国已经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言论自由的界限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维持不同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笔者认为我国规制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前进行理性思考,找到合适的定位:
1、立足国情、放眼宪政。
相对于自由而言,我国文化传统里更为珍视“和”的精神及公益的思想同样值得尊崇。在我国言论自由思想尚未普及、网络立法尚不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完善的今天,我们在有效借鉴他国规制模式的同时,更应注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放眼宪政,一方面,我国在加强保护传统政治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随时代的发展提高对非政治言论自由的价值认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界定言论自由范围的标准是法律,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正当性限制,应在宪政的框架下而为之,应对规制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合宪性分析。
2、权利为先、权力慎行。
政府对言论自由的控制应在合法的范围内。在一个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国度,在博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蓬勃发展的时代,我们的政府更应该成为务实高效的有限政府,充分考虑权利和权力、权利和权利之间的价值衡量,以保障为主,以限制为辅。无论是出于对权利本位的追求,还是出于对博客用户言论自由价值的肯定,在博客用户言论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这场博弈中,都注定了权利为先、权力慎行的规制理念。
(二)规制路径。
1、依托现有法律,完善政策法规。
对现实中出现的博客侵权问题,目前可以在现有的民法框架下解决,不必单独立法。但对于混乱的网络政策规范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整合,以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此外,对于博客这一新兴的重点网络行业,也应随时代发展出台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管理条例,以应对新的博客应用问题。
2、理顺管理体制,组建专门机构。
我国网络言论的管理涉及出版、新闻、信息、文化等多个方面,多头管理往往权限不清,容易造成职责上的重叠和漏洞。各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最好组建一个专门的博客网站监管机构,注重对大型博客网站的监督和指导,对各类博客进行系统、专业的管理。
3、实施资质审核,建立考评制度。
博客网站监管机构应对博客服务提供商的从业行为进行一定的资质审核,设定博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认证标准,以及博客用户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标准;做好相关人员的职业纪律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博客网站管理考评制度,对网站的监管水平和服务体制进行日常量化考核,加强执业约束。
4、发展网络技术,进行智能管理。
目前大多数博客网站都广泛使用分级分类的过滤软件,对敏感的博客用户言论内容进行审核,屏蔽未通过审核的言论,这种做法将大大减少博客用户言论中的不良信息。但在我國目前无论是博客用户信息的保密技术、博客用户身份的识别技术,还是博客内容的审核技术等都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经常有博客用户言论被延期审核或错误屏蔽等情况发生。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快技术更新,研发新型产品,以便对博客进行更有效的智能化管理。
5、鼓励有限实名,强调权责自负。
博客用户的匿名性是博客用户言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言论控制和侵权认定中的一个难题,“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上网”的有限实名制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笔者不主张政府强制实行博客实名制,而是提倡由各博客网站自主逐步推行博客实名制来净化网络环境。实行博客实名制的网站可能会因此而减少博客用户量,影响其商业利益,对于不愿推行实名制的博客网站,在发生博客侵权问题无法查找博客用户真实身份时,则理应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风险,以此来加强博客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
6、引导主流文化,加强用户自律。
网络管制长期以来以自律为佳,过于严厉的强制手段反而会影响博客信息资源的正常开发和利用。建构网络文明需要积极地引导博客传播中的主流文化,提高博客用户的伦理道德水平。目前,在诸如“博客文化圈”、“推荐博客文章列表”、“优秀博客”等博客精选推荐机制运用在总体上把握了积极正面的主流价值观。而博客用户作为博客言论内容的第一个“把关人”,应加强自律,在传播健康信息、对发表图文自我承责的同时,还应配合博客服务提供商进行相应的评论跟贴管理、删除违法信息,致力于以自律换取更大的自由。
7、提倡文明跟贴,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博客读者,无论是匿名还是显名评论,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跟贴,杜绝不良信息。同时,博客网站也应继续健全便捷的不良信息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博客读者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举报和投诉信息,努力营造宽松而有序的博客舆论环境,使得博客所带来的广阔前景和其构造的网络空间将展现更多的文化气质。
(作者: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改革试点班检察业务方向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曾海灵.博客的宪法学思考.广东商学院硕士论文打印稿,2007.6.
②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3).
③陶短房.陆乐.林雪原.纪双城.今年将是博客的巅峰之年.http:// research. bokee.com.
④陈娜.自由精神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论博客言论自由的界限.科协论坛,2007.(1).
关键词 价值 冲突 界限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一、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的价值
言论自由的实质是思想自由、意见自由,是一种洛克式的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如果说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言论自由在新领域的延伸,那么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则是网络言论自由在新时代的发展。一方面,被称为“自媒体”的博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应用形态,为公民的言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表达途径和更大的自由空间,而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正是公民能通过媒体传递自己的声音;另一方面,博客汇集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媒体效果,类似于且优于传统的网络出版物,博客用户通过博客记述生活、表达情感、交流观点、建言献策、张扬个性,实现草根与精英的对话。“表达自由含有的宪政价值,博客也理应有所体现。不仅如此,博客还强化、扩大化了这种宪政价值。”
(一)平等参与,健全民主。
博客的开放性在于其突破了以往个人网站建设的技术和资金壁垒,真正实现了“零进入门槛”,更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在褪去身份和地位的平台上自由对话,拓宽了公民实现言论自由的渠道。博客用户作为新闻信息的补充者、加工者和解读者,在舆论监督和公民议政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自2006年以来,在两会召开期间,大量与会代表、媒体记者都在网上开设博客,发表与两会相关的内容,通过博客倾听真实的声音。充分的意见表达与自由平等的交流是实现民主的途径,在博客用户以极大的热情广泛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过程中,使得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得以加强。
(二)知识交流,达致真理。
无论是密尔的自由论还是霍尔姆斯的“意见市场论”,都强调意见或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获知真理正是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之一。 博客所传播的知识以共享的方式扩散,博客用户之间、博客读者之间、博客用户与博客读者之间通过评论栏、留言板等实现交流。大众的和专业的、学术的和商业的、主流的和边缘的,不同类型的博客传递不同的信息,博客圈的构建更是加大了博客用户获取和传播知识的力度。通过创作、互动和聚合,形成个体到群体的认知,寻求达到真理的途径。
(三)个性发展,多元社会。
密尔认为压制异端意见会导致公民精神发展被限制,德沃金认为言論自由可以健全言论者的个性,促进其自我实现。事实上,公民自由表达意志、发展个性、展现才能的过程,同样是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博客用户运用文字、图片、动漫、音乐、色彩、视频等多种手段来活跃个人页面的设计风格,在点滴零散的记录和对话中展现性格和智慧。博客使人们释放个性和压力,从而营造一种宽容的、多元的社会文化氛围,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与相关法益的冲突
(一)博客用户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冲突。
总体来看,危害国家利益的网络言论表现为两种:一种是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另一种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言论,这些不良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会不同程度地危害国家现实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而博客用户在发表对国家政务的看法和意见或记录某些技术成果时,很有可能会有意无意地泄露国家机密;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组织等也有可能利用博客发布虚假或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言论。“‘博客风’曾经在驻伊美军中非常流行。他们开了上千个博客,详细地记录在伊拉克的战斗和生活,对布什政府的伊拉克政策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对于军方来说,他们不欢迎这些可能泄露军事秘密的博客,许多博客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被要求关闭。”
(二)博客用户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1、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于博客用户在文章中易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运营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国博客网的一名博客用户发表了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原告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在请求中国博客网删除该日志遭拒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诉称被告严重侵害其名名誉权,此案以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告终。此外,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6年对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被告秦尘侵犯了原告沈阳的名誉权,并判处其在博客网上登载道歉文章30日等。
2、侵害他人隐私权。
除了侵害他人名誉权外,博客用户还可能会在博客中有意或无意地透露他人的隐私。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本人同意,这种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只是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因人群而异。作为公众人物,因其社会身份的特殊性和知名度的不同,其隐私空间相应缩小。当然,这并不是说公众人物就无隐私权可言,只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继央视一位名主持人被同窗在博客里公开两段婚史后,港星杨恭如又在写博客的时候爆出周海媚曾患红斑狼疮的往事,这些名人博客因为关注的人多,侵权事件更加被人关注。”
三、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界限的划定
(一)出发点和定位。
在博客传播日益兴盛的今天,各国政府也面临着两难选择,既要支持博客技术的发展,保障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又要限制恣意、维护基本的网络秩序。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针对博客进行专门立法,监管博客的道路尚处于探索之中。美国对博客的监管以技术管理为主,且已经开始对部分博客实行审定制,其互联网业界人士也草拟了相应的“博客行为准则”;加拿大对博客的管理完全交给运营商,政府对博客内容“告则受理”;新加坡政府表态以审慎开放的态度对博客进行柔性管理,对申请博客不加限制,但对含有不良信息的博客由政府和电信运营商共同干预;韩国已经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言论自由的界限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维持不同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笔者认为我国规制博客用户的言论自由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前进行理性思考,找到合适的定位:
1、立足国情、放眼宪政。
相对于自由而言,我国文化传统里更为珍视“和”的精神及公益的思想同样值得尊崇。在我国言论自由思想尚未普及、网络立法尚不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完善的今天,我们在有效借鉴他国规制模式的同时,更应注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放眼宪政,一方面,我国在加强保护传统政治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随时代的发展提高对非政治言论自由的价值认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界定言论自由范围的标准是法律,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正当性限制,应在宪政的框架下而为之,应对规制博客用户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合宪性分析。
2、权利为先、权力慎行。
政府对言论自由的控制应在合法的范围内。在一个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国度,在博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蓬勃发展的时代,我们的政府更应该成为务实高效的有限政府,充分考虑权利和权力、权利和权利之间的价值衡量,以保障为主,以限制为辅。无论是出于对权利本位的追求,还是出于对博客用户言论自由价值的肯定,在博客用户言论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这场博弈中,都注定了权利为先、权力慎行的规制理念。
(二)规制路径。
1、依托现有法律,完善政策法规。
对现实中出现的博客侵权问题,目前可以在现有的民法框架下解决,不必单独立法。但对于混乱的网络政策规范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整合,以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此外,对于博客这一新兴的重点网络行业,也应随时代发展出台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管理条例,以应对新的博客应用问题。
2、理顺管理体制,组建专门机构。
我国网络言论的管理涉及出版、新闻、信息、文化等多个方面,多头管理往往权限不清,容易造成职责上的重叠和漏洞。各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最好组建一个专门的博客网站监管机构,注重对大型博客网站的监督和指导,对各类博客进行系统、专业的管理。
3、实施资质审核,建立考评制度。
博客网站监管机构应对博客服务提供商的从业行为进行一定的资质审核,设定博客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认证标准,以及博客用户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标准;做好相关人员的职业纪律培训,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博客网站管理考评制度,对网站的监管水平和服务体制进行日常量化考核,加强执业约束。
4、发展网络技术,进行智能管理。
目前大多数博客网站都广泛使用分级分类的过滤软件,对敏感的博客用户言论内容进行审核,屏蔽未通过审核的言论,这种做法将大大减少博客用户言论中的不良信息。但在我國目前无论是博客用户信息的保密技术、博客用户身份的识别技术,还是博客内容的审核技术等都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经常有博客用户言论被延期审核或错误屏蔽等情况发生。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快技术更新,研发新型产品,以便对博客进行更有效的智能化管理。
5、鼓励有限实名,强调权责自负。
博客用户的匿名性是博客用户言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言论控制和侵权认定中的一个难题,“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上网”的有限实名制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笔者不主张政府强制实行博客实名制,而是提倡由各博客网站自主逐步推行博客实名制来净化网络环境。实行博客实名制的网站可能会因此而减少博客用户量,影响其商业利益,对于不愿推行实名制的博客网站,在发生博客侵权问题无法查找博客用户真实身份时,则理应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风险,以此来加强博客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
6、引导主流文化,加强用户自律。
网络管制长期以来以自律为佳,过于严厉的强制手段反而会影响博客信息资源的正常开发和利用。建构网络文明需要积极地引导博客传播中的主流文化,提高博客用户的伦理道德水平。目前,在诸如“博客文化圈”、“推荐博客文章列表”、“优秀博客”等博客精选推荐机制运用在总体上把握了积极正面的主流价值观。而博客用户作为博客言论内容的第一个“把关人”,应加强自律,在传播健康信息、对发表图文自我承责的同时,还应配合博客服务提供商进行相应的评论跟贴管理、删除违法信息,致力于以自律换取更大的自由。
7、提倡文明跟贴,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博客读者,无论是匿名还是显名评论,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跟贴,杜绝不良信息。同时,博客网站也应继续健全便捷的不良信息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博客读者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种举报和投诉信息,努力营造宽松而有序的博客舆论环境,使得博客所带来的广阔前景和其构造的网络空间将展现更多的文化气质。
(作者: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改革试点班检察业务方向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曾海灵.博客的宪法学思考.广东商学院硕士论文打印稿,2007.6.
②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3).
③陶短房.陆乐.林雪原.纪双城.今年将是博客的巅峰之年.http:// research. bokee.com.
④陈娜.自由精神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论博客言论自由的界限.科协论坛,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