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的不法原因给付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gzheng36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各国民法大多规定,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财物的,不得请求返还.受领人侵占或者骗取该给付物的,是否成立财产犯罪,取决于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处理不同法域之间的矛盾的基本规则.对于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性判断,应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就不法原因给付而言,由于给付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领人,不再是“他人之物”,侵占该给付物的行为就不具有民事违法性,因而按照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只要不符合“但书”规定即“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就不成立侵占罪等财产犯罪.
其他文献
每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都会引起人们对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思考.在新冠疫情防控实践中,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为依法防控提供重要保障,但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如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式缺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短缺,常态化防控法律法规缺失,法律修改和实施机制不健全等.在科学防疫与法治助力的良性互动中,部分凸显问题已经或正在得到弥补和修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但与以往疫情相比,新冠疫情呈现出高复杂性、长期性、未知性等新特点,既有的法治治理模式不足以应对,必须构建更为强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法院实行审判监督,源于苏联.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已形成清晰的审判监督概念,其后的“监督与公诉二元职能矛盾论”“监督一元职能论”则导致了对该概念结构的不同认识.1949年后,中国移植了苏联主流的审判监督概念.但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律监督概念教义化,审判监督概念实现了中国化.1996年后,“法律监督冗余论”对审判监督进行了强烈的批判,“法律监督关系论”则为击败“法律监督冗余论”并证成审判监督开辟了空间.审判监督体现在支持公诉、庭审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诸环节,是体现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性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核心在于行为规范的统一性,即法规范之间不能发出相互矛盾的行为指引,这是由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本质、法的安定性、平等原则与法的阶层构造所决定的.以裁判规范为中心,试图在缓和理解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础上,一体性地解决违法性判断、法律评价效果与法规范之间关系的做法,虽具有独到的问题意识,但也存在单一概念不稳定,单一理论负荷过重、穿透力有限等问题.跨越理论立场和话语体系,不同学说在“法秩序统一性并不排斥违法判断相对性”和“在构成要件阶层区分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点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成为界分行政违法
县域社会违建执法需要一定的组织载体,但在不同农村类型中,体制层面执法资源配置不均和社会层面违建个体情境差异共同塑造了不同类型的政府执法组织,并产生不同治理绩效.在城中村,正式化执法组织具备常规执法权且执法密度大,虽能够强化执法效果,但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存在政府与征拆居民的利益博弈;在城郊村,正式化与半正式化相结合的执法组织有助于强化政府执法力量和权威,但受信息制约和人情关系影响容易产生灰色利益空间,进而侵蚀执法目标;在远郊村,半正式化执法组织本身没有专业执法权,政府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组织动员手段来补强执法力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施行取得阶段性的进展.这一制度当前主要存在法律直接赋权不明确、赔偿金对公益损害量覆盖不足、检察有限处分原则与制度价值存在分歧、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缺失及赔偿金使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主体地位、完善公益损害量识别机制、构建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构建赔偿金计算标准体系和管理使用机制的路径并予以规范,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公平信息实践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共同认识论基础,对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个人控制逐渐异化为绝对控制,限制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产品规制理论的出现修正了个人控制绝对化的倾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开始重视源头隐私设计、强化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但产品规制模式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依然存在局限,例如正当性基础不足、救济方式不明确等.相比个人绝对控制与单独产品规制,合作治理思路能够改进与整合二者的优点,实现良性的数据治理与社会治理.
《中医药法》通过构建“持有人”这一特殊民事主体概念,赋予持有人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遵循IGC“保护传统知识”议题中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例外和权利限制理念,通过界定商业性使用行为,以及借鉴著作权转换性合理使用制度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商业性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规则,为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专有权利保护制度奠定法理基础.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表面与形式上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高度相似,但并非后者的翻版,二者在法律性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文化渊源,其风险防范以人格与身份为核心,而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更加具有实用主义的特点,其保护的法益包括了人格与人身财产安全等多项权益.而中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存在重大差异,但也存在若干共同点.《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借鉴欧美立法的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解释与适用这部法律,应坚持实用主义、风险规制、公私法合作治理、场景化适用等解释
数字时代具有的复杂性与风险性,令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呈现出多维特征,涉及人权、宪法权利及公私法交融视域下的具体权利等系列权利.中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既考虑到个体权利创设中的利益平衡,同时又将制定法植系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脉络与所处国际场域.在此基础上,中国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体系呈现为“三阶构造”特征:“决定权”是一种典型的“理念贯穿式”权利模式与立法模式;知情权是权利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散射交叉的系列权能是知情权的具体外在表现.在当下以及未来的法律实施中,法律规定的个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何行使
案多人少背景下诉的客观合并可以成为程序扩容方式.目前法官对同一当事人间的数诉在是否合并审理上专断恣意,表现为诉的合法性评价混乱和合并形态的肯认无序.前者应通过合并要件设置树立诉的合法性评价标尺,后者应通过特定合并形态的肯认确定当事人请求能多大程度上拘束法院.在合并要件方面,须通过法规范明确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诉、法院对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数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项合并要件,防止法官在诉的合法性评价上专断;在合并形态肯认方面,应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及时回应当事人提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