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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 引发家庭争议
2012年1月初,郑州市的刘女士作出一个大胆决定:让儿子彻底和奶奶决裂。在刘女士看来,7岁的儿子快要上小学了,但自理能力很差,吃饭穿衣每天都要奶奶伺候。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奶奶步履蹒跚凑到床前,连哄带劝,总算把宝贝孙子动员起来,经再三追问,始知小孙子想吃香肠,奶奶便拖着麻木的双腿跑向小卖店……孩子常住奶奶家,在孩子的眼里,最亲的不是爸妈,而是奶奶。在任何时刻,孩子总是站在奶奶一边,孩子不听话挨父母几句责骂,就向奶奶告状,寻找 “避风港”,父母根本无法管教。一次午饭时,孩子连吃带扔,刘女士批评了两句,儿子一筷子挑翻菜盘,挥手将饭碗推到地上,刘女士非常生气,扬手就是一巴掌,这下可坏了事,孩子赖在地上连滚带嚎,拉也不是劝也不是。倒是奶奶手脚麻利,抱起孙子骂骂咧咧回了房间……
在南方打工的小周夫妇也有同样的苦恼,8岁的女儿与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夫妇俩一年最多回家探亲两次,女儿与他们非常生分,电话里还能叫声爸爸妈妈,见了面反倒像陌生人,话都不肯说,夫妇俩为了与女儿培养感情,想方设法套近乎,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关系仍没有一点改善……
调查发现,在当前中国不少家庭中,越来越多年轻的父母忙于工作,几乎无暇顾及孩子。爷爷(外公)、奶奶(外婆)毅然挑起了照料第三代的重担,“隔代抚养”模式在中国成为普遍现象,而由此所产生的家庭争议,成为不少家庭的矛盾。试想一下,如果祖辈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伤害如被烫伤等,家长虽心痛,但受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基本上还是会“亲亲相隐”,保持隐忍和沉默。但是,也有例外——
2010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的案子。由岳父照看的一名三岁多的孩子,在老人打盹儿时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孩子坠楼是一场意外事件。一个月后,孩子的父母在悲痛中离婚。但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看护不力,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证明自己曾以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隔代抚养” 也许弊多利少
调查显示,在我国,隔代抚养的家庭模式占有很大比例。隔代抚养,一方面让老人因抚养孩子有事可干、内心充实,另一方面老人的育儿经验及血缘亲情关系也让孩子父母放心,还节约了保姆费,可谓一举多得。目前,隔代抚养主要出现在农村夫妇俩均外出打工家庭和城市双职工家庭。
对于“隔代抚养”,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
反对者认为,隔代抚养容易产生溺爱,孩子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飞了,老人从不指责孩子的过错,事事依着孩子,往往导致孩子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对孩子尝试一切具有冒险和创新性的探究行为,也总是急着加以阻止,限制了孩子的独立能力和自信心的发展。
同时,“隔代抚养”会使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大打折扣。孩子具有模仿的天性,由老人抚养的孩子会在潜移默化中模仿老人的一些习性,比如动作慢,做事缩手缩脚,因此老人的年龄特点决定他们处事待人、探索新鲜事物都缺少积极主动性,乃至影响到其性格形成。而且,老人们的户外活动范围有限,减少了孩子接触外界的机会,对孩子智力的开发都是不利的。
但是,也有一些家长认可。他们认为,一些有知识、修养良好、人生阅历丰富的老人教育孙辈很有优势,这样的“隔代抚养”说不定比父母自己带效果要好。还有家长认为,爷爷奶奶比父母更善于经常地夸孩子,给孩子充分的选择和自我表现空间,对他们有求必应,这种“纵容”从另一角度也有助于孩子创造力的发展。
心理学专家指出,在老人带孩子的情况下,父母应该更多地参与孩子的身心成长和教育,尽量和孩子多交流,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多与老人交换育儿经验,以弥补“隔代教育”的不足。
“隔代抚养”的监管之责
现实生活中,在“隔代抚养”模式下,孩子发生伤残甚至死亡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孩子的家长而言,这是最大的心痛,是最不愿意面对的事实,但一旦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也会“亲亲相隐”,采取缄默的态度。大多数情况下,自认为失职的老人往往主动背负沉重的精神枷锁,独自包揽全部责任,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案例并不多见。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当前“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不或者主动承担了抚育孙辈的责任,但幼儿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
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在“隔代抚养”现象背后,老人与子女之间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这实际是一种最直接的亲情伤害。在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老人总是会出于自愿为孙辈作出经济上的付出,家庭矛盾产生时,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往往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对于离异家庭,如在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一些年轻夫妇离异后,孩子的抚养多由其中一方老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老人,往往在探视时遇到很多障碍,而现行法律难以帮他们维护自身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爷爷奶奶们呢?
(责编:辛娅)
2012年1月初,郑州市的刘女士作出一个大胆决定:让儿子彻底和奶奶决裂。在刘女士看来,7岁的儿子快要上小学了,但自理能力很差,吃饭穿衣每天都要奶奶伺候。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奶奶步履蹒跚凑到床前,连哄带劝,总算把宝贝孙子动员起来,经再三追问,始知小孙子想吃香肠,奶奶便拖着麻木的双腿跑向小卖店……孩子常住奶奶家,在孩子的眼里,最亲的不是爸妈,而是奶奶。在任何时刻,孩子总是站在奶奶一边,孩子不听话挨父母几句责骂,就向奶奶告状,寻找 “避风港”,父母根本无法管教。一次午饭时,孩子连吃带扔,刘女士批评了两句,儿子一筷子挑翻菜盘,挥手将饭碗推到地上,刘女士非常生气,扬手就是一巴掌,这下可坏了事,孩子赖在地上连滚带嚎,拉也不是劝也不是。倒是奶奶手脚麻利,抱起孙子骂骂咧咧回了房间……
在南方打工的小周夫妇也有同样的苦恼,8岁的女儿与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夫妇俩一年最多回家探亲两次,女儿与他们非常生分,电话里还能叫声爸爸妈妈,见了面反倒像陌生人,话都不肯说,夫妇俩为了与女儿培养感情,想方设法套近乎,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关系仍没有一点改善……
调查发现,在当前中国不少家庭中,越来越多年轻的父母忙于工作,几乎无暇顾及孩子。爷爷(外公)、奶奶(外婆)毅然挑起了照料第三代的重担,“隔代抚养”模式在中国成为普遍现象,而由此所产生的家庭争议,成为不少家庭的矛盾。试想一下,如果祖辈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伤害如被烫伤等,家长虽心痛,但受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基本上还是会“亲亲相隐”,保持隐忍和沉默。但是,也有例外——
2010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的案子。由岳父照看的一名三岁多的孩子,在老人打盹儿时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孩子坠楼是一场意外事件。一个月后,孩子的父母在悲痛中离婚。但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看护不力,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证明自己曾以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隔代抚养” 也许弊多利少
调查显示,在我国,隔代抚养的家庭模式占有很大比例。隔代抚养,一方面让老人因抚养孩子有事可干、内心充实,另一方面老人的育儿经验及血缘亲情关系也让孩子父母放心,还节约了保姆费,可谓一举多得。目前,隔代抚养主要出现在农村夫妇俩均外出打工家庭和城市双职工家庭。
对于“隔代抚养”,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
反对者认为,隔代抚养容易产生溺爱,孩子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飞了,老人从不指责孩子的过错,事事依着孩子,往往导致孩子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对孩子尝试一切具有冒险和创新性的探究行为,也总是急着加以阻止,限制了孩子的独立能力和自信心的发展。
同时,“隔代抚养”会使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大打折扣。孩子具有模仿的天性,由老人抚养的孩子会在潜移默化中模仿老人的一些习性,比如动作慢,做事缩手缩脚,因此老人的年龄特点决定他们处事待人、探索新鲜事物都缺少积极主动性,乃至影响到其性格形成。而且,老人们的户外活动范围有限,减少了孩子接触外界的机会,对孩子智力的开发都是不利的。
但是,也有一些家长认可。他们认为,一些有知识、修养良好、人生阅历丰富的老人教育孙辈很有优势,这样的“隔代抚养”说不定比父母自己带效果要好。还有家长认为,爷爷奶奶比父母更善于经常地夸孩子,给孩子充分的选择和自我表现空间,对他们有求必应,这种“纵容”从另一角度也有助于孩子创造力的发展。
心理学专家指出,在老人带孩子的情况下,父母应该更多地参与孩子的身心成长和教育,尽量和孩子多交流,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多与老人交换育儿经验,以弥补“隔代教育”的不足。
“隔代抚养”的监管之责
现实生活中,在“隔代抚养”模式下,孩子发生伤残甚至死亡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孩子的家长而言,这是最大的心痛,是最不愿意面对的事实,但一旦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也会“亲亲相隐”,采取缄默的态度。大多数情况下,自认为失职的老人往往主动背负沉重的精神枷锁,独自包揽全部责任,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案例并不多见。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当前“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不或者主动承担了抚育孙辈的责任,但幼儿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
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在“隔代抚养”现象背后,老人与子女之间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这实际是一种最直接的亲情伤害。在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老人总是会出于自愿为孙辈作出经济上的付出,家庭矛盾产生时,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往往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对于离异家庭,如在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一些年轻夫妇离异后,孩子的抚养多由其中一方老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老人,往往在探视时遇到很多障碍,而现行法律难以帮他们维护自身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爷爷奶奶们呢?
(责编:辛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