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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两本书,觉得很有意思,都和纳粹德国时期的法治有关 :《恐怖的法官》和《质问希特勒——把纳粹逼上法庭的律师》。
在世人的心目中,法官是法治的维护者,他们凭借高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伦理,维持着这个社会基本的正义和公平。然而二战时期纳粹针对全人类的暴行,却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疑问:正义和公平,靠几个法官维护得了吗?
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一书,是一本将德国法律人在纳粹时期所犯骇人听闻的罪行系统呈现给世人的学术书籍。作者通过该书得出结论:“大量”的受过科班训练的能力优秀的德国法官,违背了法律实证主义对职业伦理的要求,积极地参加到纳粹分子对犹太人和进步人士的残酷迫害中,他们对数以千万的犹太人和“社会渣滓”进行判决和执行,替纳粹充当了独裁统治的清道夫。
作为当时世界上专业素质最高的法律人群体,德国法官在为纳粹势力服务的时候,也丝毫不忘“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巧妙的法律解释”,抛弃、废止旧时代的魏玛宪法,有选择性地适用纳粹势力颁布的几部法律,例如《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等,授权纳粹政府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包括个人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信秘密、言论和集会自由、结社权甚至私人财产权等。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一旦丧失了良心,其作恶的危害性更大。因为这些法官能通过精细而令常人难以反驳的方式,盗用正义和法律的名义,对“罪恶”做乔装打扮,最终使得乾坤倒置、正义和公平荡然无存。
按照英戈·穆勒的统计,到纳粹时代结束时,德国法院一共判决了8万人死刑,并且80%的判决都执行了。即便这样,纳粹政权对于这样努力满足其目的的正式法庭仍然很不满意,它还在其之外,建立了一个特设的法庭,以回避正式程序。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莫过于建立了“国民法庭”。在这个法庭上被审判的被告,不用经过严格的程序,就能被很随意地抓起来。比如,有些人可能只是在晚餐上和朋友的母亲谈了些讽刺德国独裁者的话,就被判处死刑。从1934年至1944年,被“国民法庭”判处死刑的就有8000多人。盖世太保们甚至对此还不满意,他们往往等候在法庭的外面,一旦法庭实在找不到法律的理由,最终宣告当事人无罪,就直接把被告抓走,然后让其消失得无影无踪。有鉴于此,很多人都更希望被法庭判为有罪。
穆勒认为,正义和公平的维护,必须有赖于三个条件,即司法独立、律师自治和学术自由,而这三个条件,都是当时的德国所缺失的,加之战败国的耻辱感以及日耳曼民族的民粹性,都促使了德国的法官集团在二战中集体走向腐烂。
然而哪怕在最黑暗的地方,都有一丝微弱的光明。1931年5月8日,德国高等法院开审著名的埃登舞蹈宫案(纳粹冲锋队员伤人案),希特勒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一名年仅27岁的青年律师将希特勒盘问了三个多小时,令他狼狈不堪,暴露出纳粹党高层对当时德国多起纳粹冲锋队员所涉及的暴力犯罪不仅知情,而且还一手指挥的真相。在法官的庇护下,希特勒得以逃过律师的继续深入追问,避免了纳粹党鼓吹種族灭绝、社会屠杀等教义过早暴露在世人面前,也没有因为证词中诸多谎言和漏洞被依法追究伪证罪。希特勒次年成为德国总理,并于1933年通过“国会纵火案”,终结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公民权利,逮捕了一大批有所谓共产主义嫌疑的政界、文化界、法律界人士,其中就包括那位让他险些下不来台的律师。
这名律师叫汉斯·利滕,他后来在集中营里备受党卫军折磨,去世时年仅34岁。但如今,他已经成为德国律师的代名词,德国律师协会以及德国律协所在的街道都以他的名字命名。
在世人的心目中,法官是法治的维护者,他们凭借高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伦理,维持着这个社会基本的正义和公平。然而二战时期纳粹针对全人类的暴行,却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疑问:正义和公平,靠几个法官维护得了吗?
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一书,是一本将德国法律人在纳粹时期所犯骇人听闻的罪行系统呈现给世人的学术书籍。作者通过该书得出结论:“大量”的受过科班训练的能力优秀的德国法官,违背了法律实证主义对职业伦理的要求,积极地参加到纳粹分子对犹太人和进步人士的残酷迫害中,他们对数以千万的犹太人和“社会渣滓”进行判决和执行,替纳粹充当了独裁统治的清道夫。
作为当时世界上专业素质最高的法律人群体,德国法官在为纳粹势力服务的时候,也丝毫不忘“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巧妙的法律解释”,抛弃、废止旧时代的魏玛宪法,有选择性地适用纳粹势力颁布的几部法律,例如《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等,授权纳粹政府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包括个人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信秘密、言论和集会自由、结社权甚至私人财产权等。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一旦丧失了良心,其作恶的危害性更大。因为这些法官能通过精细而令常人难以反驳的方式,盗用正义和法律的名义,对“罪恶”做乔装打扮,最终使得乾坤倒置、正义和公平荡然无存。
按照英戈·穆勒的统计,到纳粹时代结束时,德国法院一共判决了8万人死刑,并且80%的判决都执行了。即便这样,纳粹政权对于这样努力满足其目的的正式法庭仍然很不满意,它还在其之外,建立了一个特设的法庭,以回避正式程序。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莫过于建立了“国民法庭”。在这个法庭上被审判的被告,不用经过严格的程序,就能被很随意地抓起来。比如,有些人可能只是在晚餐上和朋友的母亲谈了些讽刺德国独裁者的话,就被判处死刑。从1934年至1944年,被“国民法庭”判处死刑的就有8000多人。盖世太保们甚至对此还不满意,他们往往等候在法庭的外面,一旦法庭实在找不到法律的理由,最终宣告当事人无罪,就直接把被告抓走,然后让其消失得无影无踪。有鉴于此,很多人都更希望被法庭判为有罪。
穆勒认为,正义和公平的维护,必须有赖于三个条件,即司法独立、律师自治和学术自由,而这三个条件,都是当时的德国所缺失的,加之战败国的耻辱感以及日耳曼民族的民粹性,都促使了德国的法官集团在二战中集体走向腐烂。
然而哪怕在最黑暗的地方,都有一丝微弱的光明。1931年5月8日,德国高等法院开审著名的埃登舞蹈宫案(纳粹冲锋队员伤人案),希特勒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一名年仅27岁的青年律师将希特勒盘问了三个多小时,令他狼狈不堪,暴露出纳粹党高层对当时德国多起纳粹冲锋队员所涉及的暴力犯罪不仅知情,而且还一手指挥的真相。在法官的庇护下,希特勒得以逃过律师的继续深入追问,避免了纳粹党鼓吹種族灭绝、社会屠杀等教义过早暴露在世人面前,也没有因为证词中诸多谎言和漏洞被依法追究伪证罪。希特勒次年成为德国总理,并于1933年通过“国会纵火案”,终结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公民权利,逮捕了一大批有所谓共产主义嫌疑的政界、文化界、法律界人士,其中就包括那位让他险些下不来台的律师。
这名律师叫汉斯·利滕,他后来在集中营里备受党卫军折磨,去世时年仅34岁。但如今,他已经成为德国律师的代名词,德国律师协会以及德国律协所在的街道都以他的名字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