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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人们首先感到的是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了;其次是经营者对员工的管理行为受到了一定的约束,有些以前可以开个办公会就能决定的事情需要履行与工会或职代会平等协商的程序;第三是劳动者本人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企业凡事需要谨慎严密在先,防止事后补救扩大损失。因此,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原来的《劳动法》相比,特别是与经营者以前的某些习惯作法相比,观念上和作法上都是一种颠覆性的转变。如果企业经营者看不到这个事实,并随之转变观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那么企业面临的不仅仅是用工成本增加的问题,还将面临巨大的发展和生存的风险。
强化事先预防措施
避免事后补救铸大错
企业在用工问题上,以前往往是先把员工招进来上班再说,至于签合同、转关系等手续可以慢慢办理,有的甚至故意拖着不办,以便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企业不会有什么损失。而《劳动合同法》就不一样了。员工受聘上班后一个月不签书面合同,企业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不签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签了合同后如果文本不给员工,合同期满又不及时续签,不办理退工手续的,企业将承担“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等。特别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事后追诉的“权力”。就是说,员工可以当时不与企业计较,一旦企业违法事实既成,员工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法律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最终不受损害的底线。企业如果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工作不仔细,手续不严谨,就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者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慎地处理好每一个环节,如果由于对法律理解上的片面,或者工作上的疏忽,对某项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就会埋下严重的隐患,说是“定时炸弹”一点也不过分,而且时间越长,危险性就越大,一旦“爆炸”,“威力”就越大,企业损失就越大。
规避这样的风险,唯一的办法就是老老实实地依法办事,认认真真把握好每一个环节,重视事先预防,减少事后补救,千万不要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心存任何侥幸。
强化依法用工观念
切忌随意用工揽风险
在用工问题上,企业还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管理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容易疏忽对历史原因造成的三类人员的合同管理。第一类是“协保”人员,即社保金缴纳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分离,用工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金的人员;第二类是退休返聘人员,即已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第三类是社保金挂靠人员,即社保金账户在企业,并已正常缴纳了有关费用,但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且并不在企业上班的人员。在这里,“社保金账户”是核心问题。前两类人员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金”,企业可以减少用工成本。而且他们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可以省去许多管理上的手续。但是,他们在《民法》面前,与“法人”是平等的,同样有可能跟企业发生民事纠纷。所以,企业在使用这两类人员时一定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构筑一道防护网。因为这些人往往年龄比较大,身体不太好。在安排岗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都要考虑他们的这些特点。在“协保”人员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成为企业员工后,就不再是自由职业者了,企业便不能以“协保”人员对待,而必须为其缴纳社保金。第三类人员情况就比较复杂。从法律上讲,社保金账户开在哪个企业,他就是该企业的员工,企业就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既“挂靠”社保关系,又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为自己揽进了很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在处理挂靠人员时一定要慎重。
重视规章制度制定
切实用好 “双刃剑”
每个企业都有规章制度,但以前普遍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实施《劳动合同法》以后,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刚性”明显增加了,管理员工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的规章制度。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作了很多规定。
其实,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对员工的约束,也是对企业的约束。对企业来说,再也不能只考虑企业的利益,开个办公会,或者领导碰个头,一个规章制度就诞生了。而应该听听员工的意见,听听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听工会的意见,否则就可能会行不通,或者企业有可能付出代价。对员工来说,一个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谁违反了就要受到制裁。客观地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员工多了,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但并不是说,员工就一定进入了用工保险箱。因为《劳动合同法》仍然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辞退员工,其中一条就是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反过来说,如果企业违反了既定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员工便可以以此为依据,向企业索回自己的权益;如果员工违反了既定的规章制度,也同样要受到必要的惩罚,甚至被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企业规章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明智的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十分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责任编辑:李万全)
强化事先预防措施
避免事后补救铸大错
企业在用工问题上,以前往往是先把员工招进来上班再说,至于签合同、转关系等手续可以慢慢办理,有的甚至故意拖着不办,以便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企业不会有什么损失。而《劳动合同法》就不一样了。员工受聘上班后一个月不签书面合同,企业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不签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签了合同后如果文本不给员工,合同期满又不及时续签,不办理退工手续的,企业将承担“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等。特别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事后追诉的“权力”。就是说,员工可以当时不与企业计较,一旦企业违法事实既成,员工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法律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最终不受损害的底线。企业如果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工作不仔细,手续不严谨,就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者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慎地处理好每一个环节,如果由于对法律理解上的片面,或者工作上的疏忽,对某项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就会埋下严重的隐患,说是“定时炸弹”一点也不过分,而且时间越长,危险性就越大,一旦“爆炸”,“威力”就越大,企业损失就越大。
规避这样的风险,唯一的办法就是老老实实地依法办事,认认真真把握好每一个环节,重视事先预防,减少事后补救,千万不要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心存任何侥幸。
强化依法用工观念
切忌随意用工揽风险
在用工问题上,企业还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管理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容易疏忽对历史原因造成的三类人员的合同管理。第一类是“协保”人员,即社保金缴纳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分离,用工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金的人员;第二类是退休返聘人员,即已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第三类是社保金挂靠人员,即社保金账户在企业,并已正常缴纳了有关费用,但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且并不在企业上班的人员。在这里,“社保金账户”是核心问题。前两类人员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金”,企业可以减少用工成本。而且他们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可以省去许多管理上的手续。但是,他们在《民法》面前,与“法人”是平等的,同样有可能跟企业发生民事纠纷。所以,企业在使用这两类人员时一定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构筑一道防护网。因为这些人往往年龄比较大,身体不太好。在安排岗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都要考虑他们的这些特点。在“协保”人员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成为企业员工后,就不再是自由职业者了,企业便不能以“协保”人员对待,而必须为其缴纳社保金。第三类人员情况就比较复杂。从法律上讲,社保金账户开在哪个企业,他就是该企业的员工,企业就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既“挂靠”社保关系,又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为自己揽进了很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在处理挂靠人员时一定要慎重。
重视规章制度制定
切实用好 “双刃剑”
每个企业都有规章制度,但以前普遍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实施《劳动合同法》以后,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刚性”明显增加了,管理员工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的规章制度。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作了很多规定。
其实,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对员工的约束,也是对企业的约束。对企业来说,再也不能只考虑企业的利益,开个办公会,或者领导碰个头,一个规章制度就诞生了。而应该听听员工的意见,听听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听工会的意见,否则就可能会行不通,或者企业有可能付出代价。对员工来说,一个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谁违反了就要受到制裁。客观地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员工多了,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但并不是说,员工就一定进入了用工保险箱。因为《劳动合同法》仍然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辞退员工,其中一条就是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反过来说,如果企业违反了既定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员工便可以以此为依据,向企业索回自己的权益;如果员工违反了既定的规章制度,也同样要受到必要的惩罚,甚至被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企业规章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明智的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十分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责任编辑:李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