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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单位授权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监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即“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
建设单位授权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监理人员通过层层考核的,他们有技术,会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相比之下比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上来看更高一些,管理与监理方面的能力和经验都比较高,能更好的在工程施工期间把工作做好。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作用
监理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在充分协助的基础上实施质量控制,否则很难有业主满意的项目质量。监理工作千头万绪,不一而同。所以,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在准确理解信息化工程监理内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信息化项目、不同业主的特性,明确项目建设的关键点,从而采取不同的监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建设工程投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者几百万、多者上千万、数十亿。这样大的投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行业、地区的重大经济利益,以及国计民生,因而在决策上应慎之又慎。然而,在这时,建设工程监理出现了,它就是一个很好的协助者,它既能够协助建设单位选择一个适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也能够由自己直接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充分解决建设单位的忧虑。
其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加快了工程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督管理承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的同时也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从而使监督管理体制在客观上有一种约束体制的作用,起到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的做用。监理单位拥有按照实际验收的工程质量和数量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权利,这促使承接单位的自我约束,不敢忽视工程质量同时监理人员常驻现场督促承接单位改善施工管理,对所使用的设备,对前道工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准进入下道工序。这种严格的约束体制使工程质量达到保证。
第三,施工监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科学化,为工程建设的施工奠定理论基础。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其能够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有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以监督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有效地评估,进而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的建设方案,这样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科学化,把投资决策失误降到最低,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现状
3.1监理工作程序不清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监理程序工作,是搞好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目前有些监理公司无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有些监理公司虽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也只是作为对外经营的一块招牌,程序文件如同虚设,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3.2缺少专业的监理人员
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3.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
四、结语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中持续时间最长的阶段,在此期间出现的风险因素也最多;合同关系复杂、合同争议多。施工阶段涉及的合同种类多、数量大,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合同关系相当复杂,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联系最为密切,其履行时间最长、本身涉及的问题最多,最易产生合同争议和索赔。因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对提高建设工程質量、保障建设工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监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即“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
建设单位授权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监理人员通过层层考核的,他们有技术,会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相比之下比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上来看更高一些,管理与监理方面的能力和经验都比较高,能更好的在工程施工期间把工作做好。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作用
监理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在充分协助的基础上实施质量控制,否则很难有业主满意的项目质量。监理工作千头万绪,不一而同。所以,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在准确理解信息化工程监理内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信息化项目、不同业主的特性,明确项目建设的关键点,从而采取不同的监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建设工程投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者几百万、多者上千万、数十亿。这样大的投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行业、地区的重大经济利益,以及国计民生,因而在决策上应慎之又慎。然而,在这时,建设工程监理出现了,它就是一个很好的协助者,它既能够协助建设单位选择一个适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也能够由自己直接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充分解决建设单位的忧虑。
其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加快了工程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督管理承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的同时也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从而使监督管理体制在客观上有一种约束体制的作用,起到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的做用。监理单位拥有按照实际验收的工程质量和数量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权利,这促使承接单位的自我约束,不敢忽视工程质量同时监理人员常驻现场督促承接单位改善施工管理,对所使用的设备,对前道工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准进入下道工序。这种严格的约束体制使工程质量达到保证。
第三,施工监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科学化,为工程建设的施工奠定理论基础。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其能够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有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以监督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有效地评估,进而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的建设方案,这样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科学化,把投资决策失误降到最低,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现状
3.1监理工作程序不清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监理程序工作,是搞好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目前有些监理公司无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有些监理公司虽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也只是作为对外经营的一块招牌,程序文件如同虚设,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3.2缺少专业的监理人员
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3.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
四、结语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中持续时间最长的阶段,在此期间出现的风险因素也最多;合同关系复杂、合同争议多。施工阶段涉及的合同种类多、数量大,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合同关系相当复杂,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联系最为密切,其履行时间最长、本身涉及的问题最多,最易产生合同争议和索赔。因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对提高建设工程質量、保障建设工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