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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片面共犯,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刑法理论各持异论。本文以共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认为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据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1)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这里的人是指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一个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于另一个单位基于共同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属于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之争
对于片面共犯,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应承认它是共犯。片面共犯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不符合,并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片面共犯暗中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也叫帮助犯,被帮助者一定是不知情的,但帮助者有帮助他人完成犯罪或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情节,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帮助实施犯罪者按共犯论处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的。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的形式和成立要件
片面共同犯罪存在的法律形式,应按照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分析。
(一)组织犯。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策划、指挥。这种策划、指挥行为通常是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并且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支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实行犯。
所谓实行犯,是自己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间接正犯)。实行犯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共同犯罪中其他参与者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实行犯在主观上应该具有全面和相互的牵连关系。因为,在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之间的实际行为形成了犯罪的合力,同时一致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便它们之间存在片面的犯意,也不会出现定罪处罚上的法律盲点。
(三)帮助犯。
对于帮助犯,只要其同时具备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和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就已确定。对于帮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应包括两个层次。就认识因素而言:首先,帮助犯要认识到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其次,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就其意志因素而言,一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一是对受自己帮助的实行犯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由于帮助犯本身不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这种犯罪实行行为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在空间上的间隔性决定了存在帮助犯有同他人(实行犯)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实行犯却不知晓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帮助犯而言,存在着片面的共同犯罪。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劝说、请求、挑拨、刺激、胁迫、诱骗、授意等表现形式使本人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但其本人不实行犯罪。教唆犯以制造犯意并且向其他得人灌输其制造的犯意为己任,以此来区别其他共犯。我们认为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由人教唆而使自己的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片面的共同犯罪是能够成立的。
对于片面共犯中的从犯的成立要件,理论和实践都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必须有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对于从犯的本质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片面共犯从属性认为,片面共犯的犯罪性以及可罚性来自于对于正犯也就是实行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的借用。 “片面共犯只针对帮助犯罪者,对于正犯来说是独立的犯罪,共犯的可罚性不针对正犯。共犯之所以被处罚,不是因为他人实施独立的了可罚的犯罪行为,虽然其中得到了片面共犯的帮助,但实施者是不知道的,也没有犯意联络而是因为行为者自身实施了犯罪。片面共犯从属性也无从”。笔者认为,尽管任何犯罪都是一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因为在犯罪构成中,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正是因为正犯的实行行为,才直接导致对国家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威胁,而从犯只是加功于正犯的行为,对犯罪法益以及对象所造成的影响只是间接的,有时侵害的后果甚至是无形的。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所谓的共同犯罪无成立的余地。正是由此而言,我们认为,片面共犯在成立上以及处罚上应当从属于正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从属性本身并没有抹煞从犯自身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实行行为并不一定是达到可罚程度的犯罪行为,即只要形式上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也就是说,只要片面共犯主观上认为正犯实施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事实上正犯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使由于“正犯”自身精神或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具有使行为正当化的事由或免除刑罚的事由,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此处的实行行为应与预备行为相区别,即正犯已经着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正犯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罪实施前的行为,即使此时有片面共犯的片面加功,由于片面共犯本身社会危害性小,加之正犯本身可罚性不强,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不成立片面从犯。如果被帮助者本无犯罪意思,在行为人帮助之后产生犯罪意图,则对于帮助者而言应属于事实错误,应当成立教唆犯,不属于片面共犯。至于被帮助者以后的犯罪行为应与帮助者无关。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正犯本身不构成犯罪,因此,片面共犯在此情况下应按法律错误进行处理,不构成片面共犯。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但对这种共同意思必须结合完全共犯进行理解,换言之,对于片面共犯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必须相对于完全共犯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对于犯罪的意思是相互的,彼此间有概括的联络意思而言,片面共犯要求实行帮助行为者即所谓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至于正犯是否认识到行为人的加功行为,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种认识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实施实行行为、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以及其性质、法律后果有基本的认识,以及由于自己的加功而使正犯的行为易于实行。至于片面共犯的主观意思,根据各国刑法的规定而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由于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因此片面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片面共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而帮助正犯的实行行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结果。
3、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对罪犯的实现行为有直接影响,即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 也就是说,帮助行为有利于正犯实行行为的完成。如果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无利于正犯行为的实施,那么两者之间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利用关系,自无共犯可言,应分别就行为人的行为而进行规范评价。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为有形的帮助;既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既可以在事中进行,也可以先于或在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只要这种行为对正犯实施犯罪产生积极作用,就应当构成犯罪。
四、研究片面共犯的实际意义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理论的研究较深入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片面共犯的现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法学理论及研究均应能服务于执法工作,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这势必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不仅对片面共犯的处理成为一个难题,采用否定片面共犯的刑法理论指导,只能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对行为人个人的各自行为分别予以评价判断,就会作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定性判断,也会找不到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从而放纵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不是独立的实行正犯),却在暗地里通过组织、唆使或者帮助行为,配合他人犯罪从而达到自己犯罪目的的犯罪份子。因此只有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才能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处理原则,把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片面共犯二人得到应有的处罚。所以说,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就要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就要让现行共同犯罪理论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从而进一步理解内部要素结合方式,对认识共同犯罪种各个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侵害客体犯罪活动主观方面诸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地方式,从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才能使现行共同犯罪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武汉工程大学2010级法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经济法方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田棚辉主编.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日]大冢仁着.冯军译.犯罪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8]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文汇印刷厂有限公司,1986年版.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据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1)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这里的人是指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一个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于另一个单位基于共同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3)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属于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二、片面共犯的理论之争
对于片面共犯,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应承认它是共犯。片面共犯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不符合,并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片面共犯暗中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也叫帮助犯,被帮助者一定是不知情的,但帮助者有帮助他人完成犯罪或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情节,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帮助实施犯罪者按共犯论处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的。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的形式和成立要件
片面共同犯罪存在的法律形式,应按照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分析。
(一)组织犯。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策划、指挥。这种策划、指挥行为通常是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并且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支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实行犯。
所谓实行犯,是自己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间接正犯)。实行犯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共同犯罪中其他参与者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实行犯在主观上应该具有全面和相互的牵连关系。因为,在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之间的实际行为形成了犯罪的合力,同时一致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便它们之间存在片面的犯意,也不会出现定罪处罚上的法律盲点。
(三)帮助犯。
对于帮助犯,只要其同时具备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和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就已确定。对于帮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应包括两个层次。就认识因素而言:首先,帮助犯要认识到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其次,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就其意志因素而言,一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一是对受自己帮助的实行犯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由于帮助犯本身不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这种犯罪实行行为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在空间上的间隔性决定了存在帮助犯有同他人(实行犯)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实行犯却不知晓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帮助犯而言,存在着片面的共同犯罪。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劝说、请求、挑拨、刺激、胁迫、诱骗、授意等表现形式使本人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但其本人不实行犯罪。教唆犯以制造犯意并且向其他得人灌输其制造的犯意为己任,以此来区别其他共犯。我们认为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由人教唆而使自己的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片面的共同犯罪是能够成立的。
对于片面共犯中的从犯的成立要件,理论和实践都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必须有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对于从犯的本质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片面共犯从属性认为,片面共犯的犯罪性以及可罚性来自于对于正犯也就是实行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的借用。 “片面共犯只针对帮助犯罪者,对于正犯来说是独立的犯罪,共犯的可罚性不针对正犯。共犯之所以被处罚,不是因为他人实施独立的了可罚的犯罪行为,虽然其中得到了片面共犯的帮助,但实施者是不知道的,也没有犯意联络而是因为行为者自身实施了犯罪。片面共犯从属性也无从”。笔者认为,尽管任何犯罪都是一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因为在犯罪构成中,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正是因为正犯的实行行为,才直接导致对国家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威胁,而从犯只是加功于正犯的行为,对犯罪法益以及对象所造成的影响只是间接的,有时侵害的后果甚至是无形的。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所谓的共同犯罪无成立的余地。正是由此而言,我们认为,片面共犯在成立上以及处罚上应当从属于正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从属性本身并没有抹煞从犯自身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我们认为,实行行为并不一定是达到可罚程度的犯罪行为,即只要形式上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也就是说,只要片面共犯主观上认为正犯实施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事实上正犯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使由于“正犯”自身精神或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具有使行为正当化的事由或免除刑罚的事由,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此处的实行行为应与预备行为相区别,即正犯已经着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正犯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罪实施前的行为,即使此时有片面共犯的片面加功,由于片面共犯本身社会危害性小,加之正犯本身可罚性不强,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不成立片面从犯。如果被帮助者本无犯罪意思,在行为人帮助之后产生犯罪意图,则对于帮助者而言应属于事实错误,应当成立教唆犯,不属于片面共犯。至于被帮助者以后的犯罪行为应与帮助者无关。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正犯本身不构成犯罪,因此,片面共犯在此情况下应按法律错误进行处理,不构成片面共犯。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但对这种共同意思必须结合完全共犯进行理解,换言之,对于片面共犯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必须相对于完全共犯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对于犯罪的意思是相互的,彼此间有概括的联络意思而言,片面共犯要求实行帮助行为者即所谓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至于正犯是否认识到行为人的加功行为,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种认识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实施实行行为、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以及其性质、法律后果有基本的认识,以及由于自己的加功而使正犯的行为易于实行。至于片面共犯的主观意思,根据各国刑法的规定而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由于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因此片面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片面共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而帮助正犯的实行行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结果。
3、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对罪犯的实现行为有直接影响,即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 也就是说,帮助行为有利于正犯实行行为的完成。如果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无利于正犯行为的实施,那么两者之间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利用关系,自无共犯可言,应分别就行为人的行为而进行规范评价。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为有形的帮助;既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既可以在事中进行,也可以先于或在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只要这种行为对正犯实施犯罪产生积极作用,就应当构成犯罪。
四、研究片面共犯的实际意义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理论的研究较深入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片面共犯的现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法学理论及研究均应能服务于执法工作,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这势必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不仅对片面共犯的处理成为一个难题,采用否定片面共犯的刑法理论指导,只能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对行为人个人的各自行为分别予以评价判断,就会作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定性判断,也会找不到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从而放纵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不是独立的实行正犯),却在暗地里通过组织、唆使或者帮助行为,配合他人犯罪从而达到自己犯罪目的的犯罪份子。因此只有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才能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处理原则,把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片面共犯二人得到应有的处罚。所以说,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就要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就要让现行共同犯罪理论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从而进一步理解内部要素结合方式,对认识共同犯罪种各个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侵害客体犯罪活动主观方面诸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地方式,从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才能使现行共同犯罪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武汉工程大学2010级法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经济法方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田棚辉主编.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日]大冢仁着.冯军译.犯罪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8]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文汇印刷厂有限公司,198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