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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迈开了第一步。近几年来,随着一批全国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了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规划。例如北京、上海、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考虑,准备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一份关于北京市市属金融企业调整重组方案的报告由有关机构起草完毕,并已上递给北京市有关部门。报告的中心内容是,将北京市市属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重组整合成一个能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很多专家认为,中国金融业绝对的分业经营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作为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入世后中国金融业应对国际游资、整合金融资源、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由于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也需要多层次的架构:既要有全国性的金融控股公司,也要有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所谓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地方(区域)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和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依托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来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2006年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期限日益临近,我国的金融企业在与国内同行展开激烈竞争的同时,正越来越受到国外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压力。这些跨国金融公司基本上都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在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分业经营模式下的国内金融企业与之相比,根本不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在当前环境下,组建多层次结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就地方政府而言,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更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地方金融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综合实力较弱,难以在市场上与中央直属的大型金融企业展开有效竞争,更遑论在与国内外跨国金融企业的竞争中胜出,因此有效集中地方金融资源,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路径。对一心想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而言,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就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控制内部风险的前提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不同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如果协同效应不能发挥,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所以严格地讲国内目前还不存在名副其实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别对于地方金融资源而言,其出路不在于搭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空架子,而是有效整合不同的金融资源,成功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充分发挥其内在的协同效应。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机制,其合理与否是公司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的根本要素就是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一样,我国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同样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职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绝大多数地方金融企业中,国有股权占了主导地位,甚至是完全控股。这样股权相对集中,再加上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管理者和直接委派监督者的特有模式,使股东主权在不同程度上演变为政府行政干预下的企业主权模式。目前,虽然绝大多数金融企业均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由于许多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或股权单一,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是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都形同虚设。
由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地方政府所有,以此为基础的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同样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控股,这样有可能使得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更多地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被要求办理一些具有政府倾向的业务。而这些业务中的很大部分是与商业化经营目标相抵触的,不利于经营效率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所以,正确处理好地方政府和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间的关系,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营至关重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可以解决股权集中度过高、政企不分和内部人控制等现实问题。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有两层含义:(1)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增加非国有企业股份与外资股的比重,使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来源和结构多元化。地方政府的国有股权只要保证其控股地位即可,初期保持51%的绝对控股权,以后可逐步降到适当的相对控股比例。非国有股东的介入,可以使地方政府的非市场干预行为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监督;(2)对于地方政府拥有的国有股权部分,也应实行主体多元化,即吸引多种具有业务互补性的国有法人参股,这样做一则保证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国有控股地位;二则实现了国有产权主体多元化,对国有股权代表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三则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拓展。
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在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必须建立现代的公司决策和监督机构,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以及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的运作机构。长期以来,地方性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层采取完全由地方政府任命的行政方式,这一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需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有效的管理协同是其成功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的关键之所在;管理协同的获得离不开具有多领域专长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员,仅依靠行政任命难以实现这一点。因此,由董事会从公司的战略决策角度来选择和监督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员,是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能否高效运作的关键所在。另外,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不应该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或权力机构,应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在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委员会,以监控各子公司的具体运作,制定涵盖董事会和董事委员会的目标和责任、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公司治理规则。
建立合理的组织管理模式
我国当前市场和法律环境下,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时宜采用战略管理型的组织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首先要明确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职能:母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共享以及新领域的投资等;子公司是独立的一级法人,可独立开展各项业务,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上过于集权,即采用操作管理型的管理模式,就会导致总部忙于具体经营管理事务,无暇顾及整个集团的战略方向和战略规划;过多地干预子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将严重妨碍子公司的正常运作,挫伤下属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另外,操作管理型的集权管理模式下,必然会导致不同金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过于频繁,而使得内部风险积聚和传播,各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不强,使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相反,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上过于放权,即采用财务管理型的管理模式,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金融集团总部将形同虚设,既不负责战略规划,又不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总部的战略决策无法在整个集团内部贯彻实施。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各子公司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有其自身的利益,严重制约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协调职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协同效应无从发挥,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将失去其现实意义。
强化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
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在提高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经营协同与财务协同效应以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单一地方金融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美国金融界曾对1930年代的金融危机作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有80%是单一银行。但同时,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单一业务组织形式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目前我们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资本充足、信息披露和监管合作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管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目前的一些准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现状有关,那些已具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下属的不同类型的金融子公司在业务等方面没有进行太多的协作和融合,协同效应没有发挥,许多问题并没有表现出来。但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研究将变得非常重要。
确定主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分别由各地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来实施监管,成立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后,会出现多个部门都有权监管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局面,在监管标准与监管政策上的不统一使监管协调变得复杂,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2004年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只不过是一个原则性文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和信息共享的细节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举办了一次“金融控股公司专题研讨会”,会上明确提出应该尽快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部门,这将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跨行业监管协调委员会,或在现有的“监管联席会议”下设常设的跨行业监管协调办公室,专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至于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在地方一级的监管部门下设常设监管机构。除确定主监管机构外,还必须建立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合作备忘录中,虽然也确定了信息收集和交流的相应条款,但离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还存在很大差距。只有建立了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能有效地监测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并且有能力抑制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发生。作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监管责任,以确保地方金融业的稳定。
内部“防火墙”制度
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有益经验,我国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的设计应从法人分离与业务限制入手,使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受到严格限制,内部交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关于法人分离方面,战略管理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遵循这个原则,集团下属的金融子公司的都是独立法人,通过“集团混业,经营分业”来实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每一个金融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对独立,这样即使一个子公司出现经营损失甚至破产,也不会对其他子公司造成严重冲击。
关于业务限制方面,主要是控制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的积聚;另外,还必须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比如禁止或严格限制银行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以贷款,以及证券公司等机构向银行出售证券合同等,从而有效地消除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务融合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初期对“防火墙”的规定应该严格,以后随着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运作的规范而逐步放松,以求在风险防范和协同效应之间形成一个动态平衡。
信息披露
在我国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绝大多数都是国有股权,从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角度来说,应该增加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其定期披露整个集团及金融子公司的业务状况,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风险状况,使市场能够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价,这样有利于其强化内部约束,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管理层选拔与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管理实践证明,管理层才能的发挥至少需要具备两个先决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合理的选拔机制选出合格的管理人员;其次要有一个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管理人员行为的长期性。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者都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而不是由股东和市场选举产生,这种管理者“选择权移位”现象,决定了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多地以主管部门的意图为导向,而不是更多地以股东和市场为导向。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业的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对管理者有很高的要求,要有很高的管理技术和多领域专业专长的背景。所以,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特别是高级管理者要有一定的资格认证,并且进行市场化运作,从经理市场上聘任符合市场要求的高素质职业经理人。
目前在大多数的地方金融企业中,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者的个人效用函数和企业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激励不相容;薪酬制度不合理,显性报酬过低,管理者通过损害股东利益来获取隐性报酬;管理者具有短期行为倾向等。所以,如果在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之前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成功运营。
建立合理的管理者选择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实现选择权的“归位”和市场化聘任;而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称,实现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平衡。
如何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是事关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一般而言,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组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收购兼并,最终形成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是通过“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优势和影响力,直接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地方金融资源现状,第二种组建方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一定要坚持按市场原则办事,坚决杜绝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出现的“拉郎配”现象。否则,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即使能组建成,也未必能够成功运营。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集团金融发展研究院)
很多专家认为,中国金融业绝对的分业经营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作为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入世后中国金融业应对国际游资、整合金融资源、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由于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也需要多层次的架构:既要有全国性的金融控股公司,也要有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所谓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地方(区域)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和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依托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来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2006年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期限日益临近,我国的金融企业在与国内同行展开激烈竞争的同时,正越来越受到国外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压力。这些跨国金融公司基本上都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在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分业经营模式下的国内金融企业与之相比,根本不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在当前环境下,组建多层次结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就地方政府而言,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更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地方金融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综合实力较弱,难以在市场上与中央直属的大型金融企业展开有效竞争,更遑论在与国内外跨国金融企业的竞争中胜出,因此有效集中地方金融资源,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路径。对一心想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而言,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就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控制内部风险的前提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不同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如果协同效应不能发挥,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所以严格地讲国内目前还不存在名副其实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别对于地方金融资源而言,其出路不在于搭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空架子,而是有效整合不同的金融资源,成功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充分发挥其内在的协同效应。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机制,其合理与否是公司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的根本要素就是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一样,我国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同样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职能是必要的。但问题是,绝大多数地方金融企业中,国有股权占了主导地位,甚至是完全控股。这样股权相对集中,再加上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管理者和直接委派监督者的特有模式,使股东主权在不同程度上演变为政府行政干预下的企业主权模式。目前,虽然绝大多数金融企业均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由于许多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或股权单一,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是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都形同虚设。
由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地方政府所有,以此为基础的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同样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控股,这样有可能使得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更多地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被要求办理一些具有政府倾向的业务。而这些业务中的很大部分是与商业化经营目标相抵触的,不利于经营效率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所以,正确处理好地方政府和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间的关系,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营至关重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可以解决股权集中度过高、政企不分和内部人控制等现实问题。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有两层含义:(1)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增加非国有企业股份与外资股的比重,使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来源和结构多元化。地方政府的国有股权只要保证其控股地位即可,初期保持51%的绝对控股权,以后可逐步降到适当的相对控股比例。非国有股东的介入,可以使地方政府的非市场干预行为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监督;(2)对于地方政府拥有的国有股权部分,也应实行主体多元化,即吸引多种具有业务互补性的国有法人参股,这样做一则保证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国有控股地位;二则实现了国有产权主体多元化,对国有股权代表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三则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拓展。
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在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必须建立现代的公司决策和监督机构,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以及经营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的运作机构。长期以来,地方性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层采取完全由地方政府任命的行政方式,这一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需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有效的管理协同是其成功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的关键之所在;管理协同的获得离不开具有多领域专长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员,仅依靠行政任命难以实现这一点。因此,由董事会从公司的战略决策角度来选择和监督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员,是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能否高效运作的关键所在。另外,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不应该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或权力机构,应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在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委员会,以监控各子公司的具体运作,制定涵盖董事会和董事委员会的目标和责任、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公司治理规则。
建立合理的组织管理模式
我国当前市场和法律环境下,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时宜采用战略管理型的组织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首先要明确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职能:母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共享以及新领域的投资等;子公司是独立的一级法人,可独立开展各项业务,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上过于集权,即采用操作管理型的管理模式,就会导致总部忙于具体经营管理事务,无暇顾及整个集团的战略方向和战略规划;过多地干预子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活动也将严重妨碍子公司的正常运作,挫伤下属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另外,操作管理型的集权管理模式下,必然会导致不同金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过于频繁,而使得内部风险积聚和传播,各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不强,使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防火墙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相反,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上过于放权,即采用财务管理型的管理模式,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金融集团总部将形同虚设,既不负责战略规划,又不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总部的战略决策无法在整个集团内部贯彻实施。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各子公司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有其自身的利益,严重制约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协调职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协同效应无从发挥,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将失去其现实意义。
强化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
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在提高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经营协同与财务协同效应以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单一地方金融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美国金融界曾对1930年代的金融危机作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有80%是单一银行。但同时,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单一业务组织形式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目前我们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资本充足、信息披露和监管合作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管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目前的一些准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现状有关,那些已具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下属的不同类型的金融子公司在业务等方面没有进行太多的协作和融合,协同效应没有发挥,许多问题并没有表现出来。但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研究将变得非常重要。
确定主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分别由各地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来实施监管,成立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后,会出现多个部门都有权监管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局面,在监管标准与监管政策上的不统一使监管协调变得复杂,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2004年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只不过是一个原则性文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和信息共享的细节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举办了一次“金融控股公司专题研讨会”,会上明确提出应该尽快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部门,这将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跨行业监管协调委员会,或在现有的“监管联席会议”下设常设的跨行业监管协调办公室,专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至于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在地方一级的监管部门下设常设监管机构。除确定主监管机构外,还必须建立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合作备忘录中,虽然也确定了信息收集和交流的相应条款,但离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还存在很大差距。只有建立了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能有效地监测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并且有能力抑制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发生。作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监管责任,以确保地方金融业的稳定。
内部“防火墙”制度
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有益经验,我国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的设计应从法人分离与业务限制入手,使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受到严格限制,内部交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关于法人分离方面,战略管理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遵循这个原则,集团下属的金融子公司的都是独立法人,通过“集团混业,经营分业”来实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每一个金融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对独立,这样即使一个子公司出现经营损失甚至破产,也不会对其他子公司造成严重冲击。
关于业务限制方面,主要是控制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的积聚;另外,还必须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限制措施,比如禁止或严格限制银行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授以贷款,以及证券公司等机构向银行出售证券合同等,从而有效地消除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务融合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初期对“防火墙”的规定应该严格,以后随着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运作的规范而逐步放松,以求在风险防范和协同效应之间形成一个动态平衡。
信息披露
在我国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绝大多数都是国有股权,从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角度来说,应该增加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其定期披露整个集团及金融子公司的业务状况,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风险状况,使市场能够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价,这样有利于其强化内部约束,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管理层选拔与激励机制
现代企业管理实践证明,管理层才能的发挥至少需要具备两个先决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合理的选拔机制选出合格的管理人员;其次要有一个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管理人员行为的长期性。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者都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而不是由股东和市场选举产生,这种管理者“选择权移位”现象,决定了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多地以主管部门的意图为导向,而不是更多地以股东和市场为导向。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业的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对管理者有很高的要求,要有很高的管理技术和多领域专业专长的背景。所以,对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特别是高级管理者要有一定的资格认证,并且进行市场化运作,从经理市场上聘任符合市场要求的高素质职业经理人。
目前在大多数的地方金融企业中,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者的个人效用函数和企业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激励不相容;薪酬制度不合理,显性报酬过低,管理者通过损害股东利益来获取隐性报酬;管理者具有短期行为倾向等。所以,如果在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之前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成功运营。
建立合理的管理者选择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实现选择权的“归位”和市场化聘任;而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称,实现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的平衡。
如何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是事关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一般而言,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组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收购兼并,最终形成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是通过“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优势和影响力,直接组建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地方金融资源现状,第二种组建方法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一定要坚持按市场原则办事,坚决杜绝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出现的“拉郎配”现象。否则,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即使能组建成,也未必能够成功运营。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集团金融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