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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两造具备"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法律规定了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代理、农忙止讼等制度保障被告出庭。若被告仍未出庭,实务中法官一般采取官批民调、拖延诉讼等手段以达息讼之目的。强制被告出庭应诉的规定反映了统治阶级认为缺席是对国家权力的漠视和否定的观点以及追求实体真实的强烈愿望和价值取向。这种规定和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基础、诉讼文化以及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