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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嵌入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反对者的理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辩论原则相抵触;二是不具有可行性;三是降低了诉讼效率。反对者的理由均不存在,与辩论原则的抵触可以通过修正辩论原则而消除,在诉讼中确立真实义务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化后的真实义务必须实定化。为了保障真实义务实定化,必须对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明确费用制裁的启动与限度,并将其扩及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