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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和'工具性',因而对其采用版权法保护还是专利法保护一直是各国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建议对计算机软件采用工业版权的综合保护方式,借我国正在修改版权法和专利法之际,适当地降低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要求,促进软件创作者的积极性,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以期更好地为我国的计算机信息产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