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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rn当同一物上设立多重抵押权时,若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次序在后的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对此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前者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规定在抵押权确立以后,其次序固定不变,先次序抵押权消灭后,后次序抵押权并不升进.在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中德国和瑞士又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