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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国补习教育。成立于飛休教育案。此安通过于一九一八年。规定各地方应興辦补习教育。其进行方法須呈报教育局。强迫十四岁至十六岁问兒童。一律应在补习学校每年修业二百八十小时候试辦满七年。再将补习教育期限。延长至四年。即至兒童十八歲為止。补习教育经费。由国家与地方分任。收费甚廉。伦敦郡议会规定十三週為一節。每节五先令。收费小。所以贫者变能入学。亦有不收费者其所以收费之故则以人之常情。谓不出錢者为无价值。今规定纳费。亦所以使其知此项教育确有价值。理权在伦敦地方。则歸郡议会。会中设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