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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条”实施10年后渐渐成了伤人利器,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物欲横流的世界里“人心坏了”。
胡蓉觉得每天都活在“监牢”里,但她已经想不起,什么时候进了这所“监牢”。
“监牢”来自她已经离婚5年的前夫,以及他背着她借下的200多万元债务。虽已离婚,这些债务仍掏空了她半辈子的积蓄。5年来,她拼命赚钱、照顾儿子,剩下的时间就是跑法院、打官司,焦虑和拮据的生活,一度使她的体重骤减了20斤——这样的生活,也是中国“被负债者”的典型状态。
“被负债者”是个新现象,指离婚后,原夫妻中的一方,被前配偶的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被告人对这些债务毫不知情,却仍要在离婚后承担偿还的义务。
在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从2013以来,共有17万余件相关判决。然而在10年前,类似的判例不超过100件。在两个全国性的“被负债者”微信群和QQ群中,如今已聚集了400多名成员。他们的遭遇与胡蓉大同小异,所涉及的债务,多则上千万,少的也有几十万。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在法律界被简称为“二十四条”。
被负债的窦娥
胡蓉已替前夫还了190万元的“债”,仍有70多万元的官司在打。
她在江苏某城市经营一家服装店,店面是早年购下的,没有租金压力,十多年来收益一直不错,“从没想过借钱的事。”她生活中最大的烦恼来自丈夫。从2004年起,两人便开始频繁争吵。
2011年元旦,一个很少来往的丈夫的朋友突然上门要账。胡蓉大吃一惊,以为碰上了诈骗。丈夫在一旁局促不安地说是做生意赔了钱后借的。胡蓉还想维持这段婚姻,于是答应拿出110万元帮忙还债。临近春节,她提出去债主家对对账,丈夫却不同意,激烈的争吵再次爆发,这段冷了7年的婚姻彻底僵了。第二天,胡蓉就去离了婚,独自带着那时12岁的儿子生活。
然而债务却没随着婚姻的结束而结束。一年后,胡蓉开始陆续接到法院传票,先是前夫的伯父起诉前夫欠债20多万元,接着是前夫的舅舅、二伯父的儿子……传唤案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5项起诉,债务高达80多万元。胡蓉从不知道“老实”的前夫居然借了这么多钱,她以“不知情”辩护,但法院依据“二十四条”仍然认定: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胡蓉需要共同承担。
一审,胡蓉败诉;上诉,再败诉。那段时间,她整夜整夜睡不着,焦虑加劳累,她患上了肺结核。
没那么多钱,债主三天两头到店里闹事,每次都以110调解收场。服装店的生意眼看就做不下去了,为了能够正常生活,2012年初,胡蓉贷款替前夫还了这80万元的债。
没想到,法院的通知又来了,这次是直接执行财产。一共3笔债务,基于“共同債务”的认定,胡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强制她共同偿还。
胡蓉这才觉得异样。咨询律师后,她提交上诉书,并提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她所在的县城法院从没遇到过这样的“新型案件”,上诉请求提交了3次,但都被驳回了。
上诉终于被临县中级法院受理时,已是3年之后。笔迹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借条书写时间为离婚后。她因此得以免于偿还前夫同事起诉的一笔35万元的债务。但是,另外一笔52万元和一笔18万元的债务,前夫表示,借条是后补的,钱却是离婚前借的。
没有转账记录,没有流水单,虽无法证实前夫的话,但也无法证伪。法院里的人告诉她,不要太乐观。
“哪里会乐观呢?”胡蓉说。没还清的贷款、服装店的生意、面临高考的儿子,打不完的官司……她的世界里,早已没什么值得乐观的事了。
“二十四条”的前世今生
“二十四条”诞生于200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介绍说,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李明舜说。
“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二十四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李明舜解释说,“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二十四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二十四条’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例外要求,被诉连带责任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二者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二种例外,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此,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现实中国社会中,这两种例外都不太可能发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却要‘被负债’的一方去证明,如果他连借债这件事都根本不知道,又如何证明?”李明舜说。而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普遍默认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即使有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一般也不会有第三人知道。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陈苇对记者分析:“如果配合着(其他法条)使用,“二十四条”也可以不修改,但是如果不配合使用,问题就大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十四条”具体直白,可操作性强,所以渐渐超越了《婚姻法》被单独采用。
郭建梅遇到过不少法官,对“二十四条”也很头疼。“他们明明知道,这笔债务和被告人无关,是另一方赌博或者嫖娼借的,但被告人无法举证自己不知情,按法律规定,就得这么判。”她苦笑了一下说,“因为这么判,至少不会是错案。”“二十四条”为何成了伤害婚姻利器
然而,自“二十四条”实施以来,情况并不是一直这样糟糕。
2011年以前,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成立——受理的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都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捎带”的,律所副主任吕孝权最初也“没太当回事”。
“当事人离婚过程中,常有夫妻一方拿出一张借条来,标的额都比较小,2万、3万、5万,最多也不超过10万。”他介绍说。即便法官按照“二十四条”判另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因为标的额低,“也就这么着了”。直到近两年,千千律所才把“二十四条”当成重大事件来研究。
吕孝权的感觉与“反‘二十四条’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和彭云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梳理结果相符:利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案件数目,2004年只有41件,从2005年起缓慢上升,但也不过数百件;直到2013年,突然翻了几番,达17802件;2015年,更是激增到8万余件。
根据她们的问卷调查,适用“二十四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72.5%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6.4%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涉案诉称金额大于100万元;66.5%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
吕孝权对记者分析,标的额显着增加,一个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房价飙升,将房子作为抵押物,能借到的钱也越来越多。
李秀萍则在分析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后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率增强,是造成“二十四条”激增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据她统计,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执行案件从10.4%增长到39.4%,涉及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也从0.7%增长为1.4%。
郭建梅则表示:“二十四条”实施10年后渐渐成了伤人利器,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物欲横流的世界里“人心坏了”。
一群小人物想要撼动法律
彭云是最先想到“或许应该推动法律修改”的人之一。
这位外企管理人员,通过一位公益人士接触到“被负债者”群体后发现,许多人面对突如其原来的诉讼与债务昏了头,完全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甚至许多人不知道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借条书写的具体时间。于是,她开始组织“被负债者”成立微信群“抱团取暖”,并萌生了修改“二十四条”的想法。“每个刚入群的‘被负债者’,都是完全不顾别人在说什么,一进来就开始大吐苦水,”彭云对记者说,“一般人可能无法体会,那是一种‘终于找到人诉说悲伤’的感受。这个群体太‘有理无处说’了。”
2016年6月,46岁的媒体人李秀萍加入了进来。在“被负债”5年后,除了280万元的债务,李秀萍囊中空空,家中空空。“但我不希望谈论自己的个案。”她对记者表示,“因为个案的维权是短暂的,最重要的是这条司法解释能否得到修正。”
她讲起大众对“被负债者”的诸多误解:有人认为这是一群不能同甘共苦的人,有人认为并非都是冤案,还有人认为此类案件纯属小概率事件,“且不论立法与司法正当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社会公义,而不是概率,单说已有这么多公民的人生因此发生改变,这就是一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有价值的事。”
在彭云和李秀萍的推动下,这个不被社会所知的小群体,渐渐从个体维权向呼吁修改“二十四条”转变。为了这个目标,他们四处联系各地法院、知名法官、律师、各省人大代表、妇联、民主党派……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他们就自己学习统计,自己梳理数据;社会上对此毫不了解,他们便分头撰写文章,呼吁引起重视;在李秀萍的请求下,吕孝权所在的千千律所也開始关注“二十四条”,帮助她们修改相关的法律文章。
在“被负债”群体的努力下,又有4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愿意在2017年的两会上,提交修改“二十四条”的建议;一些省份的妇联、省高院也表示,愿意就“二十四条”所涉及的问题做进一步讨论。
尽管郭建梅认为,修法的过程会非常艰辛,但李秀萍说,“人在内心幻灭时总会产生一些使命感。”(资料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为保护隐私及受访者要求,除彭云和李秀萍外文中所有“被负债者”均为化名。)
胡蓉觉得每天都活在“监牢”里,但她已经想不起,什么时候进了这所“监牢”。
“监牢”来自她已经离婚5年的前夫,以及他背着她借下的200多万元债务。虽已离婚,这些债务仍掏空了她半辈子的积蓄。5年来,她拼命赚钱、照顾儿子,剩下的时间就是跑法院、打官司,焦虑和拮据的生活,一度使她的体重骤减了20斤——这样的生活,也是中国“被负债者”的典型状态。
“被负债者”是个新现象,指离婚后,原夫妻中的一方,被前配偶的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被告人对这些债务毫不知情,却仍要在离婚后承担偿还的义务。
在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从2013以来,共有17万余件相关判决。然而在10年前,类似的判例不超过100件。在两个全国性的“被负债者”微信群和QQ群中,如今已聚集了400多名成员。他们的遭遇与胡蓉大同小异,所涉及的债务,多则上千万,少的也有几十万。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在法律界被简称为“二十四条”。
被负债的窦娥
胡蓉已替前夫还了190万元的“债”,仍有70多万元的官司在打。
她在江苏某城市经营一家服装店,店面是早年购下的,没有租金压力,十多年来收益一直不错,“从没想过借钱的事。”她生活中最大的烦恼来自丈夫。从2004年起,两人便开始频繁争吵。
2011年元旦,一个很少来往的丈夫的朋友突然上门要账。胡蓉大吃一惊,以为碰上了诈骗。丈夫在一旁局促不安地说是做生意赔了钱后借的。胡蓉还想维持这段婚姻,于是答应拿出110万元帮忙还债。临近春节,她提出去债主家对对账,丈夫却不同意,激烈的争吵再次爆发,这段冷了7年的婚姻彻底僵了。第二天,胡蓉就去离了婚,独自带着那时12岁的儿子生活。
然而债务却没随着婚姻的结束而结束。一年后,胡蓉开始陆续接到法院传票,先是前夫的伯父起诉前夫欠债20多万元,接着是前夫的舅舅、二伯父的儿子……传唤案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5项起诉,债务高达80多万元。胡蓉从不知道“老实”的前夫居然借了这么多钱,她以“不知情”辩护,但法院依据“二十四条”仍然认定: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胡蓉需要共同承担。
一审,胡蓉败诉;上诉,再败诉。那段时间,她整夜整夜睡不着,焦虑加劳累,她患上了肺结核。
没那么多钱,债主三天两头到店里闹事,每次都以110调解收场。服装店的生意眼看就做不下去了,为了能够正常生活,2012年初,胡蓉贷款替前夫还了这80万元的债。
没想到,法院的通知又来了,这次是直接执行财产。一共3笔债务,基于“共同債务”的认定,胡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强制她共同偿还。
胡蓉这才觉得异样。咨询律师后,她提交上诉书,并提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她所在的县城法院从没遇到过这样的“新型案件”,上诉请求提交了3次,但都被驳回了。
上诉终于被临县中级法院受理时,已是3年之后。笔迹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借条书写时间为离婚后。她因此得以免于偿还前夫同事起诉的一笔35万元的债务。但是,另外一笔52万元和一笔18万元的债务,前夫表示,借条是后补的,钱却是离婚前借的。
没有转账记录,没有流水单,虽无法证实前夫的话,但也无法证伪。法院里的人告诉她,不要太乐观。
“哪里会乐观呢?”胡蓉说。没还清的贷款、服装店的生意、面临高考的儿子,打不完的官司……她的世界里,早已没什么值得乐观的事了。
“二十四条”的前世今生
“二十四条”诞生于2003年12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介绍说,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应运而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借离婚逃避债务。”李明舜说。
“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二十四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李明舜解释说,“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二十四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二十四条’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 “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例外要求,被诉连带责任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二者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二种例外,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此,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现实中国社会中,这两种例外都不太可能发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却要‘被负债’的一方去证明,如果他连借债这件事都根本不知道,又如何证明?”李明舜说。而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普遍默认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即使有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一般也不会有第三人知道。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陈苇对记者分析:“如果配合着(其他法条)使用,“二十四条”也可以不修改,但是如果不配合使用,问题就大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十四条”具体直白,可操作性强,所以渐渐超越了《婚姻法》被单独采用。
郭建梅遇到过不少法官,对“二十四条”也很头疼。“他们明明知道,这笔债务和被告人无关,是另一方赌博或者嫖娼借的,但被告人无法举证自己不知情,按法律规定,就得这么判。”她苦笑了一下说,“因为这么判,至少不会是错案。”“二十四条”为何成了伤害婚姻利器
然而,自“二十四条”实施以来,情况并不是一直这样糟糕。
2011年以前,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成立——受理的适用“二十四条”的案子,都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捎带”的,律所副主任吕孝权最初也“没太当回事”。
“当事人离婚过程中,常有夫妻一方拿出一张借条来,标的额都比较小,2万、3万、5万,最多也不超过10万。”他介绍说。即便法官按照“二十四条”判另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因为标的额低,“也就这么着了”。直到近两年,千千律所才把“二十四条”当成重大事件来研究。
吕孝权的感觉与“反‘二十四条’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和彭云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梳理结果相符:利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案件数目,2004年只有41件,从2005年起缓慢上升,但也不过数百件;直到2013年,突然翻了几番,达17802件;2015年,更是激增到8万余件。
根据她们的问卷调查,适用“二十四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72.5%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6.4%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涉案诉称金额大于100万元;66.5%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
吕孝权对记者分析,标的额显着增加,一个主要原因是近年来房价飙升,将房子作为抵押物,能借到的钱也越来越多。
李秀萍则在分析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后认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率增强,是造成“二十四条”激增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据她统计,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执行案件从10.4%增长到39.4%,涉及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也从0.7%增长为1.4%。
郭建梅则表示:“二十四条”实施10年后渐渐成了伤人利器,更重要的原因是在物欲横流的世界里“人心坏了”。
一群小人物想要撼动法律
彭云是最先想到“或许应该推动法律修改”的人之一。
这位外企管理人员,通过一位公益人士接触到“被负债者”群体后发现,许多人面对突如其原来的诉讼与债务昏了头,完全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甚至许多人不知道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借条书写的具体时间。于是,她开始组织“被负债者”成立微信群“抱团取暖”,并萌生了修改“二十四条”的想法。“每个刚入群的‘被负债者’,都是完全不顾别人在说什么,一进来就开始大吐苦水,”彭云对记者说,“一般人可能无法体会,那是一种‘终于找到人诉说悲伤’的感受。这个群体太‘有理无处说’了。”
2016年6月,46岁的媒体人李秀萍加入了进来。在“被负债”5年后,除了280万元的债务,李秀萍囊中空空,家中空空。“但我不希望谈论自己的个案。”她对记者表示,“因为个案的维权是短暂的,最重要的是这条司法解释能否得到修正。”
她讲起大众对“被负债者”的诸多误解:有人认为这是一群不能同甘共苦的人,有人认为并非都是冤案,还有人认为此类案件纯属小概率事件,“且不论立法与司法正当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社会公义,而不是概率,单说已有这么多公民的人生因此发生改变,这就是一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有价值的事。”
在彭云和李秀萍的推动下,这个不被社会所知的小群体,渐渐从个体维权向呼吁修改“二十四条”转变。为了这个目标,他们四处联系各地法院、知名法官、律师、各省人大代表、妇联、民主党派……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他们就自己学习统计,自己梳理数据;社会上对此毫不了解,他们便分头撰写文章,呼吁引起重视;在李秀萍的请求下,吕孝权所在的千千律所也開始关注“二十四条”,帮助她们修改相关的法律文章。
在“被负债”群体的努力下,又有4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愿意在2017年的两会上,提交修改“二十四条”的建议;一些省份的妇联、省高院也表示,愿意就“二十四条”所涉及的问题做进一步讨论。
尽管郭建梅认为,修法的过程会非常艰辛,但李秀萍说,“人在内心幻灭时总会产生一些使命感。”(资料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为保护隐私及受访者要求,除彭云和李秀萍外文中所有“被负债者”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