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泛珠三角不仅是一个经济合作区域,也是一个多元化合作的地缘合作平台,区域经济合作将改变和拓展原有的孤立的法律服务市场,迫切需要协调和合理配置律师资源。探求泛珠三角区域性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及路径不仅必要而且应然。
关键词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
一、问题的提出
泛珠三角不仅是一个经济合作区域,也是一个多元化的地缘合作平台。其合作主体跨越我国西部、中部、东部,涉及九个省(自治区)及港澳地区,地理范围覆盖了大半个南中国;合作领域涉足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贸、旅游、信息化建设等十个领域。在此基础上还必将孳生大量的非政府性、民间性、行业性的合作领域,如艺术、文体、传媒、中介及法律服务等。
泛珠三角合作不仅是一个“9+2”的南中国合作框架,也是一个“1+X”的放射型合作模式。“9+2”是一个区域合作范畴,是合作体的内涵,“1+X”是指其作为一个合作整体必将与其他经济主体(包括国内的,国外的,单个的、集束的)发生往来与合作,是合作体必然的外延。
无论是“9+2”的区域经济协作,还是“1+X”的参与国际竞争、区域竞争,关键是要看区域合作是否有法律保障,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合作关系的发生、发展与壮大有没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跟进。反之一个没有法制保障,法律服务的大范围的长期的合作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多方位的全程法律跟进服务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从理论构想步入现实殿堂的T型天桥。
新的领域新的使命决定了各合作主体地域内原有的传统的、孤立的“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麻袋装土豆式”的合伙律师,断难肩负起这一负荷。整合泛珠三角律师资源,打造律师行业的合作航母,开放、建立和拓展泛珠三角法律服务市场,探求区域性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空间与现实途径,是研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命题之一。
二、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空间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的构筑必须建立在法律环境下,区域合作经济的形成将为法律市场的拓展和更新带来空前的机遇,并将使律师业务量呈几何级增长。构想如何有效地整合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服务市场,在理论上探讨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发展空间,是进行律师业行业合作的重要前提。
(一)区域内法律服务市场的整合
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的形成将把合作地域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拓展为四大块。合理地规划与协调法律服务区域,有助于区域合作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也有助于法律服务业的高效、良性运转。
1.传统法律服务市场
古老的诉讼业务与传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永远是律师业重要的市场之一。泛珠三角经济合作领域的形成,拓宽了市场面,加快了流通速度,也必将给人民的生活与经济带来冲击,使传统的经济、民事劳动纠纷及非诉事项有增无减。传统律师业务的增长,给了区域内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契机,研究统筹好律师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推动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既是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也是泛珠三角合作中的重要理论研究课题。
2.合作领域中的专业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在投资、商贸等方面框定了十个大的合作领域,在此框架下,各成员单位的政府部门在城市交通、道路运输、电力输出、电子商务、商会合作、信息交流、投资促进、劳务合作、信息产业、传媒合作、人才服务、教育交流、软件协作、出版合作等方面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多边甚至全体成员参与的协议。如此广泛与复杂的合作领域隐含了一系列的极具专业特色的法律问题,形成了一个广泛的新领域专业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大量的专业型、协作型的律师服务机构相配套,从而为律师业专门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理论研究空间和现实发展途径。
3.合作运行法律服务市场
区域经济合作过程就是一个甚或多个复合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形成过程,从合作协议的形成,合作模式的建立到最后实施,每一步都需要律师业的紧密跟随。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中必不可少的中介组织。
(1)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中法律运作的先行者
无论是泛珠三角共同的框架协议,还是双边或多边的单项合作协议,从协议条款的起草、合作项目、合作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合作内容与地方性经济立法的协调与修正均需要法律服务者的先行参与。
(2)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促进者
区域经济合作涉及到政府、企业及社会各行各业,从政府部门到企业,每一步具体经济活动协调均与法律配置有直接的关联,没有法律服务跟踪的经济活动,其前景是不可想象的。故每一单位均应有专门的或单项的法律顾问,每一具体的经济活动,均应在律师的参与和监控下进行。
(3)律师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清道夫”
区域经济合作难免不遇到法律障碍与法律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问题,亟需律师从法律层面上疏导、协调、解纷止争,以保障区域经济合作之路的畅通。
4.区际、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虽然立足在南中国的“9+2”内,但其必须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以区域经济合作为纽带,提高整体经济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目标。而向区际、国际经济的渗透必然会出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并购、反倾销、反垄断、涉外诉讼仲裁等相关问题,从而导致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出现。
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宽,服务项目的增多,服务地域的扩大既给律师业带来商机,也给管理者、决策者带来思考,如果不对法律服务市场加以规划、整合,任凭现有的律师们各自为战,盲目自由开垦,很可能造成法律服务与经济发展的脱位,某些领域的法律服务缺失,某些地域的服务队伍失衡,律师整体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减弱,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因此,如何规划整合法律服务队伍,合理配置律师资源,成为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
(二)区域内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
律师是法律法律服务的主力军。从数量上说,目前我国虽拥有一支14万人的律师队伍,但大多集中在北京(约有10000多名),上海(约有7000多名),重庆(约有3500多名),天津(约有2000多名),深圳(约有3500多名)及其他沿海或中心城市。泛珠三角除广东拥有11000多名律师外,其他内地省份律师人数平均2000多人,且相对集中在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城市。除此之外的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平均只拥有1-3名律师,有的地方甚至全县没有一名律师。
从专业素质上说,泛珠三角区域内现有的律师大多专业倾向性不强,属于“万金油”式的律师,将新兴行业、高科技领域如信息产业、能源、空间技术、环保等领域作为专业定位的律师很少。能够参与大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特别是能融入国际性律师行业合作的律师更少。
从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构成来看。泛珠三角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平均人数约在10人左右(除少数规模所外)。如此小作坊式的律师机构,无法实现多层次、多专业、多门类的法律服务分工,其整所的功能性也非常有限。
可见,泛珠三角现有的律师资源及状态很难适合区域经济强势发展的需要。区域合作框架下,新的律师业务往往是综合型、复合型、协作型、跨地域型的,需要协调和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区域合作框架下所涉及的经济领域,需要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懂世贸规则与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律师队伍,专家型律师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竞争实力提高的瓶颈。
我国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法律与世界接轨。外国律师即将涌入,使我国律师被迫与具有上百年发展史的外国律师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无疑是对我国律师的考验与威胁,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也必将迎接这种挑战。我们只有联合起来,打造中国律师业的坚船利炮,才能有效抵御外来威胁。
中国律师近二十年来的发展与壮大,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就,尽管我们与发达国家的人均律师拥有量之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但我们的发展步伐已经令人赞叹,再指望在短期内,各地区都能聚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型的律师队伍显然是不可能,我们只能走资源整合与行业合作之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区域内的律师资源,这种构想不仅在理论上能得到合理的逻辑支持,实践中也有现实途径可寻。
三、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现实途径
律师业合作不可能契合成象国家机关一样的垂直或横向的条块体系,它有着广泛而多样的合作模式,现实的合作途径有:
(一)组建律师行业协会联盟
律师业有一个较成熟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肩负着为律师业提供服务、协调、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职能,各省(自治区)及部分城市均有自己的律协,同时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而相互联结。但各省、市的律协的工作视野往往有地域局限性,而中华全国律协又必须考虑其全局性。因而在区域合作中出现了律师行业合作的空档。
区域性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可以在以下方面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其联结、纽带作用:①可以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特点和所需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并通过业务培训、信息沟通、资源配置使区域内律师的执业水平、法律知识、工作技能与滚动的市场空间相协调、相适应。②区域性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可以各律师协会中原有的专业委员会为基点,形成若干专业化律师合作分会,来迎战跨地域协作型的律师业务的配置与协调。③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库,将整个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精品所、一流所中拥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的律师,社会上财务、税务、工商、金融、消防、媒体、医院、教育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他们的“人脉”集合起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多赢的局面及和谐的氛围。④组建泛珠三角律师学院。先以对律师的继续教育为主要教学内容,逐渐发展到直接面向社会,为整个区域培养、输送专门的人才。⑤定期主办区域内律师论坛。为区域内律师提供一个松散自由的业务交流机会。⑥建立区域律师业务信息网。实现资源共享。⑦开展律师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合作,为律师业打造广阔的工作平台。⑧建立区域性律师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披露区域内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素质,执业信誉,违规违纪受处罚情况。
(二)组建集团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走向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服务领域的日益广泛与复杂,仅凭单个或几个律师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为了适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济的需要,迎战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有条件的省、市,可以创建几所规模宏大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现实中大概有自身发展与联合两个途径。在泛珠三角合作区域范围内,以有志于规模所建立的同仁创体制,以体制聚人才,以人才创品牌,整合现有小规模律师事务所,是短时期内组建规模宏大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的捷径。
联合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数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律师资源的有效的结合与扩张;不是个性的独立与排斥,而是理念的融合与修正。通过组建律师集团,打造律师业的“航空母舰”实现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式的团队作业。
在律师集团里可以设置专业的律师业务营销管理机构,律师业务研究机构及各种专业 的律师分所,如金融律师分所、证券律师分所、房地产律师分所、专利律师分所、商务投资律师分所、涉外律师事务分所、海商海事律师分所、电子商务律师分所等。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将大大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功能,增强律师事务所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的竞争力。
(三)构筑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
国际间的律师合作网络,大多数是以会所的关系形成,为了发挥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服务作用,提升其业务的竞争力,小规模所可以以相互签署《宣言》、《协议》、《决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组建若干双边或多边的松散型律师事务所网络联盟。
这种联盟在组织上可以会议机制作为各会员事务所的联谊支点和信息平台。各成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完全的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个平台,各会员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信息交换、经验交流、人才互用、管理互学、客户资源共享。增强自身竞争力。
在业务上,各会员可以互相推荐单个客户及客户群,彼此发掘潜在的客户;对于跨境,跨地区的法律业务,互相转委托,为客户提供专业、便利的法律服务。
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因其简便、自由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无疑也是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中最具魅力的现实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李本森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2]《世界经济与律师业的商道》,张华,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11期。
[3]《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实务性探讨》,王隽、王昕然,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邓路遥 男(1965-),籍贯:湖南,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律师法学。
关键词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
一、问题的提出
泛珠三角不仅是一个经济合作区域,也是一个多元化的地缘合作平台。其合作主体跨越我国西部、中部、东部,涉及九个省(自治区)及港澳地区,地理范围覆盖了大半个南中国;合作领域涉足基础设施,产业与投资、商贸、旅游、信息化建设等十个领域。在此基础上还必将孳生大量的非政府性、民间性、行业性的合作领域,如艺术、文体、传媒、中介及法律服务等。
泛珠三角合作不仅是一个“9+2”的南中国合作框架,也是一个“1+X”的放射型合作模式。“9+2”是一个区域合作范畴,是合作体的内涵,“1+X”是指其作为一个合作整体必将与其他经济主体(包括国内的,国外的,单个的、集束的)发生往来与合作,是合作体必然的外延。
无论是“9+2”的区域经济协作,还是“1+X”的参与国际竞争、区域竞争,关键是要看区域合作是否有法律保障,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合作关系的发生、发展与壮大有没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跟进。反之一个没有法制保障,法律服务的大范围的长期的合作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多方位的全程法律跟进服务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从理论构想步入现实殿堂的T型天桥。
新的领域新的使命决定了各合作主体地域内原有的传统的、孤立的“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麻袋装土豆式”的合伙律师,断难肩负起这一负荷。整合泛珠三角律师资源,打造律师行业的合作航母,开放、建立和拓展泛珠三角法律服务市场,探求区域性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空间与现实途径,是研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命题之一。
二、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理论空间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的构筑必须建立在法律环境下,区域合作经济的形成将为法律市场的拓展和更新带来空前的机遇,并将使律师业务量呈几何级增长。构想如何有效地整合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服务市场,在理论上探讨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发展空间,是进行律师业行业合作的重要前提。
(一)区域内法律服务市场的整合
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的形成将把合作地域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拓展为四大块。合理地规划与协调法律服务区域,有助于区域合作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也有助于法律服务业的高效、良性运转。
1.传统法律服务市场
古老的诉讼业务与传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永远是律师业重要的市场之一。泛珠三角经济合作领域的形成,拓宽了市场面,加快了流通速度,也必将给人民的生活与经济带来冲击,使传统的经济、民事劳动纠纷及非诉事项有增无减。传统律师业务的增长,给了区域内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契机,研究统筹好律师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推动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既是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也是泛珠三角合作中的重要理论研究课题。
2.合作领域中的专业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在投资、商贸等方面框定了十个大的合作领域,在此框架下,各成员单位的政府部门在城市交通、道路运输、电力输出、电子商务、商会合作、信息交流、投资促进、劳务合作、信息产业、传媒合作、人才服务、教育交流、软件协作、出版合作等方面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多边甚至全体成员参与的协议。如此广泛与复杂的合作领域隐含了一系列的极具专业特色的法律问题,形成了一个广泛的新领域专业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大量的专业型、协作型的律师服务机构相配套,从而为律师业专门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理论研究空间和现实发展途径。
3.合作运行法律服务市场
区域经济合作过程就是一个甚或多个复合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形成过程,从合作协议的形成,合作模式的建立到最后实施,每一步都需要律师业的紧密跟随。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中必不可少的中介组织。
(1)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中法律运作的先行者
无论是泛珠三角共同的框架协议,还是双边或多边的单项合作协议,从协议条款的起草、合作项目、合作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合作内容与地方性经济立法的协调与修正均需要法律服务者的先行参与。
(2)律师业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促进者
区域经济合作涉及到政府、企业及社会各行各业,从政府部门到企业,每一步具体经济活动协调均与法律配置有直接的关联,没有法律服务跟踪的经济活动,其前景是不可想象的。故每一单位均应有专门的或单项的法律顾问,每一具体的经济活动,均应在律师的参与和监控下进行。
(3)律师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清道夫”
区域经济合作难免不遇到法律障碍与法律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问题,亟需律师从法律层面上疏导、协调、解纷止争,以保障区域经济合作之路的畅通。
4.区际、国际合作中的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虽然立足在南中国的“9+2”内,但其必须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以区域经济合作为纽带,提高整体经济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目标。而向区际、国际经济的渗透必然会出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并购、反倾销、反垄断、涉外诉讼仲裁等相关问题,从而导致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出现。
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宽,服务项目的增多,服务地域的扩大既给律师业带来商机,也给管理者、决策者带来思考,如果不对法律服务市场加以规划、整合,任凭现有的律师们各自为战,盲目自由开垦,很可能造成法律服务与经济发展的脱位,某些领域的法律服务缺失,某些地域的服务队伍失衡,律师整体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减弱,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因此,如何规划整合法律服务队伍,合理配置律师资源,成为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
(二)区域内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
律师是法律法律服务的主力军。从数量上说,目前我国虽拥有一支14万人的律师队伍,但大多集中在北京(约有10000多名),上海(约有7000多名),重庆(约有3500多名),天津(约有2000多名),深圳(约有3500多名)及其他沿海或中心城市。泛珠三角除广东拥有11000多名律师外,其他内地省份律师人数平均2000多人,且相对集中在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城市。除此之外的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平均只拥有1-3名律师,有的地方甚至全县没有一名律师。
从专业素质上说,泛珠三角区域内现有的律师大多专业倾向性不强,属于“万金油”式的律师,将新兴行业、高科技领域如信息产业、能源、空间技术、环保等领域作为专业定位的律师很少。能够参与大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特别是能融入国际性律师行业合作的律师更少。
从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构成来看。泛珠三角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平均人数约在10人左右(除少数规模所外)。如此小作坊式的律师机构,无法实现多层次、多专业、多门类的法律服务分工,其整所的功能性也非常有限。
可见,泛珠三角现有的律师资源及状态很难适合区域经济强势发展的需要。区域合作框架下,新的律师业务往往是综合型、复合型、协作型、跨地域型的,需要协调和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区域合作框架下所涉及的经济领域,需要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懂世贸规则与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律师队伍,专家型律师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竞争实力提高的瓶颈。
我国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法律与世界接轨。外国律师即将涌入,使我国律师被迫与具有上百年发展史的外国律师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无疑是对我国律师的考验与威胁,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也必将迎接这种挑战。我们只有联合起来,打造中国律师业的坚船利炮,才能有效抵御外来威胁。
中国律师近二十年来的发展与壮大,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就,尽管我们与发达国家的人均律师拥有量之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但我们的发展步伐已经令人赞叹,再指望在短期内,各地区都能聚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型的律师队伍显然是不可能,我们只能走资源整合与行业合作之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区域内的律师资源,这种构想不仅在理论上能得到合理的逻辑支持,实践中也有现实途径可寻。
三、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的现实途径
律师业合作不可能契合成象国家机关一样的垂直或横向的条块体系,它有着广泛而多样的合作模式,现实的合作途径有:
(一)组建律师行业协会联盟
律师业有一个较成熟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肩负着为律师业提供服务、协调、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职能,各省(自治区)及部分城市均有自己的律协,同时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而相互联结。但各省、市的律协的工作视野往往有地域局限性,而中华全国律协又必须考虑其全局性。因而在区域合作中出现了律师行业合作的空档。
区域性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可以在以下方面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其联结、纽带作用:①可以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特点和所需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并通过业务培训、信息沟通、资源配置使区域内律师的执业水平、法律知识、工作技能与滚动的市场空间相协调、相适应。②区域性律师行业协会联盟可以各律师协会中原有的专业委员会为基点,形成若干专业化律师合作分会,来迎战跨地域协作型的律师业务的配置与协调。③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库,将整个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精品所、一流所中拥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的律师,社会上财务、税务、工商、金融、消防、媒体、医院、教育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他们的“人脉”集合起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多赢的局面及和谐的氛围。④组建泛珠三角律师学院。先以对律师的继续教育为主要教学内容,逐渐发展到直接面向社会,为整个区域培养、输送专门的人才。⑤定期主办区域内律师论坛。为区域内律师提供一个松散自由的业务交流机会。⑥建立区域律师业务信息网。实现资源共享。⑦开展律师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合作,为律师业打造广阔的工作平台。⑧建立区域性律师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披露区域内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素质,执业信誉,违规违纪受处罚情况。
(二)组建集团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走向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服务领域的日益广泛与复杂,仅凭单个或几个律师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为了适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经济的需要,迎战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有条件的省、市,可以创建几所规模宏大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现实中大概有自身发展与联合两个途径。在泛珠三角合作区域范围内,以有志于规模所建立的同仁创体制,以体制聚人才,以人才创品牌,整合现有小规模律师事务所,是短时期内组建规模宏大的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的捷径。
联合不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数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律师资源的有效的结合与扩张;不是个性的独立与排斥,而是理念的融合与修正。通过组建律师集团,打造律师业的“航空母舰”实现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式的团队作业。
在律师集团里可以设置专业的律师业务营销管理机构,律师业务研究机构及各种专业 的律师分所,如金融律师分所、证券律师分所、房地产律师分所、专利律师分所、商务投资律师分所、涉外律师事务分所、海商海事律师分所、电子商务律师分所等。集团型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将大大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功能,增强律师事务所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的竞争力。
(三)构筑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
国际间的律师合作网络,大多数是以会所的关系形成,为了发挥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法律服务作用,提升其业务的竞争力,小规模所可以以相互签署《宣言》、《协议》、《决议》、《会议纪要》等形式组建若干双边或多边的松散型律师事务所网络联盟。
这种联盟在组织上可以会议机制作为各会员事务所的联谊支点和信息平台。各成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完全的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个平台,各会员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信息交换、经验交流、人才互用、管理互学、客户资源共享。增强自身竞争力。
在业务上,各会员可以互相推荐单个客户及客户群,彼此发掘潜在的客户;对于跨境,跨地区的法律业务,互相转委托,为客户提供专业、便利的法律服务。
松散的律师合作网络,因其简便、自由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无疑也是泛珠三角律师行业合作中最具魅力的现实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李本森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2]《世界经济与律师业的商道》,张华,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11期。
[3]《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实务性探讨》,王隽、王昕然,载《中国律师》2006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邓路遥 男(1965-),籍贯:湖南,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律师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