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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学说和判例都承认某些非因双务合同而生之债务也可以准用或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我国上既无明文规定,学说和判例上也没有与此相关的探讨.这就会导致在实践中一些原本应该准用或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被忽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从而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功能发挥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