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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回顾了传统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侵权、司法效益、犯罪经济学方面的原理及缺陷,认为传统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虽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但却面临唯效率主义、唯理性假设和经济人假设的现实主义批判。在承认公平、正义、秩序等非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在有限理性、有限自利和有限意志的实然情况下,文章全面分析了灰色理论和模糊数学对于法经济学方法论的意义,并对其定量分析的具体应用做了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