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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应急合作协议作为地方政府围绕应急协作的共同任务,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意思一致并经由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性质的对等性行政契约在区域应急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初步凸显出积极作用。但其法律地位模糊、常设性管理机构缺位、配套制度缺失、协议内容不完备、覆盖范围狭窄等现实困境仍极大地制约着制度功能的实现。美国应急管理援助协议(EMAC)的成功运行则为我们完善区域应急合作协议,建立地方政府区域应急协作的制度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