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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分包劳务工程既"包工头"在工作中对其招用的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究竟是由其个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是认定为其从事施工单位职务行为从而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中也是无统一定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动者维权的困难性。因而,本文旨在理清建筑业农民工"包工头"与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