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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继CEPA后中国“一国四席”结构下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新成果。与CEPA相比,ECFA的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加完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尚未完全达到WTO有关一体化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的要求,以及对双边贸易摩擦问题未予跟CEPA类似的制度设计等。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同时也就“一国四席”架构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中国区域贸易自由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