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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切入点,从合适成年人的渊源入手,比较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立足该制度在盘龙、上海、北京以及西安等地的试行经验,分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障碍之所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地方经验;发展障碍;建议
一、引言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0条规定: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由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许多地方试行后终于被国家刑事诉讼大法所确认。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对一些细节问题并未明确说明。本文以此展开研讨,希冀能对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有所裨益。
二、合适成年人參与制度的渊源及相关概念界定
要充分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这一制度,必须要清楚该制度的渊源以及该制度与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的区别。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渊源
澳大利亚 1914 年颁行的《犯罪法案》规定了“成年讯问朋友”,即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享有一位成年朋友在场的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未成年人有权与成年朋友单独交流。律师担任讯问朋友后,就不能在该案中以律师身份出现。成年讯问朋友在场,可以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是自愿的。[1]成年讯问朋友作为澳大利亚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般性规定,没有发展为一项系统化的制度,但可以看作适成年人制度的雏形。[2]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
理论界,关于合适成年人的概念众说纷纭。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认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又可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权,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应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参与的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天然’的合适成年人,但由于特殊原因(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未成年人关
系紧张等)并非总是合适的到场人,此时专门的合适成年人①队伍就有其存在的必要”[3]。北师大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教授认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指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适当的成年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4]。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地方试验
2003年以来,我国多地在移植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少年司法工作的本土化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盘龙模式、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笔者主要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管理、介入阶段、角色定位以及扩展职能等方面对该制度的地方试点展开分析。
(一)盘龙试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自2002年启动了以合适成年人为主线的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支专门性、专职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二)北京试点
2012 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面有两项探索实践:一是由区律师协会选取兼备精通青少年刑事案件法律流程的能力,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热心的公益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但是对律师也提出了一些要求;二是青少年司法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障碍
虽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内多地得到普遍认可并不断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阻碍的因素。下文笔者主要从盘龙、上海、北京三个典型的试点地区分析改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缺陷。①合适成年人的队伍难以确定;②合适成年人参与阶段不统一;③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模糊;④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制度零散;⑤合适成年人的扩展职责争议大。
五、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高水平合适成年人队伍
合适成年人这一群体在未成年嫌疑人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他们是维护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力量。合适成年人最初的作用是对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嫌疑人提供一种“国家监护人”的保护,对资质,专业程度要求不高,建立这样的队伍相对容易,花费也不高。
(二)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应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况且《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显然,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阶段是在讯问②和审判阶段,故此,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的阶段包括侦查、审查以及审判三个阶段。
六、陕西省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大致情况以及建议
就笔者了解,我省有近一半的检察机关牵头建立了合适成年人队伍,有些地区公检法对合适成年人队伍资源共享,有些未成年人案件不多的区县也指定一些相关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人员构成主要是未保、教育、共青团、妇联、司法行政、退休老干部兼职等。
综上情况分析,建议我省一般不需要做专业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的涉案未成年人,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时,由各区县兼职合适成年人介入即可。需要做专业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专业的司法社工或者司法社工志愿者介入进行。另外,由于各区县兼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素质和管理参差不齐,建议在地市一级共青团组织或者政法委牵头建立相对统一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纳入规范化的运行评估机制。
注释:
①此处的合适成年人是指狭义上的合适成年人,是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内的。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所使用的都是这个意义上的概念。
②此处的讯问应理解为公安讯问和检察机关讯问两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为宜。
参考文献:
[1]韩索华,于伟香.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3,(7).
[2]安梓慧.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
[3]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P37-38:
[4]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著.未成年人刑事死法改革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版,P6.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地方经验;发展障碍;建议
一、引言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0条规定: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由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许多地方试行后终于被国家刑事诉讼大法所确认。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对一些细节问题并未明确说明。本文以此展开研讨,希冀能对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有所裨益。
二、合适成年人參与制度的渊源及相关概念界定
要充分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这一制度,必须要清楚该制度的渊源以及该制度与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的区别。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渊源
澳大利亚 1914 年颁行的《犯罪法案》规定了“成年讯问朋友”,即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享有一位成年朋友在场的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未成年人有权与成年朋友单独交流。律师担任讯问朋友后,就不能在该案中以律师身份出现。成年讯问朋友在场,可以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是自愿的。[1]成年讯问朋友作为澳大利亚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般性规定,没有发展为一项系统化的制度,但可以看作适成年人制度的雏形。[2]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
理论界,关于合适成年人的概念众说纷纭。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认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又可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权,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应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参与的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天然’的合适成年人,但由于特殊原因(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未成年人关
系紧张等)并非总是合适的到场人,此时专门的合适成年人①队伍就有其存在的必要”[3]。北师大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教授认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指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适当的成年人到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4]。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地方试验
2003年以来,我国多地在移植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少年司法工作的本土化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盘龙模式、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笔者主要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管理、介入阶段、角色定位以及扩展职能等方面对该制度的地方试点展开分析。
(一)盘龙试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自2002年启动了以合适成年人为主线的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支专门性、专职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二)北京试点
2012 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面有两项探索实践:一是由区律师协会选取兼备精通青少年刑事案件法律流程的能力,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热心的公益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但是对律师也提出了一些要求;二是青少年司法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障碍
虽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内多地得到普遍认可并不断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阻碍的因素。下文笔者主要从盘龙、上海、北京三个典型的试点地区分析改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缺陷。①合适成年人的队伍难以确定;②合适成年人参与阶段不统一;③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模糊;④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制度零散;⑤合适成年人的扩展职责争议大。
五、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高水平合适成年人队伍
合适成年人这一群体在未成年嫌疑人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他们是维护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力量。合适成年人最初的作用是对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嫌疑人提供一种“国家监护人”的保护,对资质,专业程度要求不高,建立这样的队伍相对容易,花费也不高。
(二)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应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况且《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显然,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阶段是在讯问②和审判阶段,故此,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的阶段包括侦查、审查以及审判三个阶段。
六、陕西省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大致情况以及建议
就笔者了解,我省有近一半的检察机关牵头建立了合适成年人队伍,有些地区公检法对合适成年人队伍资源共享,有些未成年人案件不多的区县也指定一些相关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人员构成主要是未保、教育、共青团、妇联、司法行政、退休老干部兼职等。
综上情况分析,建议我省一般不需要做专业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的涉案未成年人,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时,由各区县兼职合适成年人介入即可。需要做专业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专业的司法社工或者司法社工志愿者介入进行。另外,由于各区县兼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素质和管理参差不齐,建议在地市一级共青团组织或者政法委牵头建立相对统一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纳入规范化的运行评估机制。
注释:
①此处的合适成年人是指狭义上的合适成年人,是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内的。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所使用的都是这个意义上的概念。
②此处的讯问应理解为公安讯问和检察机关讯问两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为宜。
参考文献:
[1]韩索华,于伟香.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3,(7).
[2]安梓慧.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
[3]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P37-38:
[4]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著.未成年人刑事死法改革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版,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