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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通过对企业产生暂时性差异几种情况的梳理分别指出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但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不能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法还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该项业务发生时不涉及任何损益类科目,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则对应科目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该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其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对应科目只能是无形资产,但如果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整将违背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且账面价值减少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企业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由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该项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两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则需調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虽然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计提基数上的差异会影响各期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该项资产处置时这部分差异也可以转回,但是其取得时点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企业也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三、不能核销的应收、预付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出具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在实务中企业常常存在一些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虽然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因无法获得核销坏账损失的法律文件,导致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损失申请,对于这部分资产损失由于无法取得损失申请也就无法抵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但是也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四、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第一种,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且未来很可能不能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确认会导致递延所得税的虚增。
若因确认投资收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逐期收到时可能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第二种,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五、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但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免税合并的情况,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若确认递延所得税则会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属于应税合并的情况,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六、可结转以后年度的大额亏损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该规定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是否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判断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在未来的5个年度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影响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减少,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是企业未来期间如果继续亏损或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就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企业亏损金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减时,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作者单位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然后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但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不能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法还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该项业务发生时不涉及任何损益类科目,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则对应科目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该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其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对应科目只能是无形资产,但如果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整将违背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且账面价值减少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企业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由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该项业务不是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两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则需調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虽然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计提基数上的差异会影响各期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该项资产处置时这部分差异也可以转回,但是其取得时点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企业也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三、不能核销的应收、预付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出具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在实务中企业常常存在一些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虽然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因无法获得核销坏账损失的法律文件,导致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损失申请,对于这部分资产损失由于无法取得损失申请也就无法抵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但是也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四、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第一种,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且未来很可能不能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确认会导致递延所得税的虚增。
若因确认投资收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逐期收到时可能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第二种,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五、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但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免税合并的情况,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若确认递延所得税则会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属于应税合并的情况,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六、可结转以后年度的大额亏损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该规定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是否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判断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在未来的5个年度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影响未来期间所得税费用减少,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定义,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是企业未来期间如果继续亏损或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就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企业亏损金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减时,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作者单位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