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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与海量数据互联的网络社会中,大数据在社会有序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虚拟化的电子数据是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证据形式,在拓展了刑事证据内涵的同时,也对新形势下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证据理论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今认定刑事电子数据的需要。面对电子数据在大数据环境中所拥有的多样性、双重性、稳定性、即时性等特征,刑事诉讼中需要对其认定标准加以细化和创新,应当以“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新“三性”标准对电子数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