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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信托的基石,在于司法的执行。如果信托义务在法院中不可执行,受托人就可以在受益人的财产上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它就可以利用这种权力来推进自己的独特的利益。法院必须有权执行受托义务,否则所谓的信托不过是一个“恳求的劝告”而已。我国应构建自然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原告资格,增强司法权威,加强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