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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现状,而相应的社会支持力量也非常薄弱,指出计划生育的特殊性要求国家为这部分人群提供支持,也确保计划生育夫妇能优先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公平 养老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便成为我国农村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只要符合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家庭即应界定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但由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面临的问题较其他家庭更大,国家相关政策中所涉及的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奖励等制度也多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也仅指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据“五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累计已达3000多万,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000多万,今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双女户100万。随着越来越多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已经或即将进入老年期,如何养老成为他们面临的难题。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现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经济支持来源被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收入来源主要由家庭经营收入和务工收入构成,两者占农村家庭收入的90%以上,并且工资性收入日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和主要增长点,相关数据表明,1990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高达75.8%,2002年降低到60%,2009年进一步下降到49%,与此同时,工资性收入占比则逐年上升,2000—2008年,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从31.2%上升到38.9%,2009年达到40.0%。为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业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相比外出务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仍然相形见绌,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极大削弱了农民微薄的利润,而农业耕地的不断减少和耕地质量的不断下降更使得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受到削弱。农业发展的困境使得农民将脱贫致富的期望寄托在外出务工身上,研究表明,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无外出务工家庭,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为6572元,高出平均水平2432元;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为8497元,高出平均水平3344元;而从务工收入与性别关系来看,男性务工收入明显高于女性;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男性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068,女性为777元,二者相差近300元。因此,拥有更多劳动力资源的农村多子女家庭通过外出务工完全可以较快地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计划生育家庭则可能因为劳动力资源短缺而陷入不利境地。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照料和精神生活面临困境
受居住习惯和交通等条件的影响,农村老人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条件较城镇老人更为有限,特别是随着成年子女的外出,农村产生了大量空巢家庭,子女外出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村老人的物质生活状况,但却将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都留给了老人。受条件限制,不少年轻夫妇将未成年孩子也交由老人照顾,这使得不少老人倍感压力,受距离、交通成本、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一般是年初外出年末归家,有的甚至多年才回家,且在家停留时间都很短暂,子女和老人间的交流减少,情感呈现出逐步疏远态势。此外,我国传统的“男婚女嫁”婚姻模式使得农村纯女户家庭面临更多的困境,一旦女儿外嫁,不仅导致家庭劳动力缺失,家庭收入减少,而且日常的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也一起流失。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难以获得外界的有力支持
(一)社会养老难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庇护作用
为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试行)》(即老农保)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即新农保),新农保改变了老农保实施中政府对参保人员无任何资金支持的状况,但新农保要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仍然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一方面,新农保所确定的55元基础养老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确实偏低,以2009年为例,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2.8%;另一方面,按照新农保规定,农村老人要想真正享受到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即老人享受基础养老金是和其子女参保捆绑在一起的,而且从地方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补贴来看,很多地方政府都将补贴标准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这可能导致部分计划生育户因收入少选择低标准缴费而导致最终领取的养老金有限甚至无力参保。虽然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中提出“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补助。”但从各地出台的实施措施来看,一般都是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户的补贴标准,且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这使得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的补贴能够达到何种水平难以乐观。
(二)农村计划生育户奖励优惠措施作用有限
为推行计划生育,国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建立了系列利益诱导措施来引导农民计划生育,这些措施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改善干群关系的同时,有助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缓解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困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措施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此外,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的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也对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措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惠农政策绝大部分是以经济条件和家庭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认定,没有体现出国家提出的“计生家庭优惠优先”的原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惠农政策“多生孩子多得益,不生少生吃大亏”的现象。
三、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的解决路径
早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国家就承诺:“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40年后,这些家庭可能出现身边缺少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当年响应号召的第一代计划生育家庭开始陆续进入老龄,迫切需要国家兑现这一承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以国家名义推行的人口控制政策,国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决策者和最大受益者,因此,由国家来承担计划生育户养老金是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如果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可能导致经济落后地区的计划生育户养老金难以落实且不公平。为确保计划生育户权益,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应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这既有利于体现国家责任,也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我国中央财政收支情况来看,国家完全有能力担负起这部分养老所需资金。自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增长迅速,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为2906.5亿,2010年扩大到42470亿元,可以说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已经积累了巨大的财政支付能力。201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计划生育老年夫妇数量约360万人,为保证计划生育户优先享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假如为农村计划生育户提供的养老金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则2010年农村计划生育非纳费型养老保险所需经费支出仅占中央财政收入的0.3%左右,如果再加上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问题是非常容易解决的。所以,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能否较好解决并不取决于资金问题,而取决于我国政府的信誉投资偏好和决心。而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极大提高计划生育户的生活质量、维护党和政府声誉,而且对其他农村家庭极具诱导力,为进一步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打开了一扇新的希望之门。
参考文献:
①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社会蓝皮书:201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2011版)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②梅珏.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成因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③郑功成.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计划生育有机结合的政策选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03
④唐利平,风笑天.第一代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实证分析——兼论农村养老保险的效用[J].人口学刊.2010.01
(周忠,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研究方向:人口学、人力资源管理。孙开庆,四川行政学院工商管理系。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公平 养老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便成为我国农村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只要符合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家庭即应界定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但由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面临的问题较其他家庭更大,国家相关政策中所涉及的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奖励等制度也多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也仅指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据“五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累计已达3000多万,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000多万,今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双女户100万。随着越来越多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已经或即将进入老年期,如何养老成为他们面临的难题。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现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经济支持来源被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收入来源主要由家庭经营收入和务工收入构成,两者占农村家庭收入的90%以上,并且工资性收入日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和主要增长点,相关数据表明,1990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高达75.8%,2002年降低到60%,2009年进一步下降到49%,与此同时,工资性收入占比则逐年上升,2000—2008年,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从31.2%上升到38.9%,2009年达到40.0%。为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业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相比外出务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仍然相形见绌,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极大削弱了农民微薄的利润,而农业耕地的不断减少和耕地质量的不断下降更使得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受到削弱。农业发展的困境使得农民将脱贫致富的期望寄托在外出务工身上,研究表明,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无外出务工家庭,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为6572元,高出平均水平2432元;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为8497元,高出平均水平3344元;而从务工收入与性别关系来看,男性务工收入明显高于女性;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男性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068,女性为777元,二者相差近300元。因此,拥有更多劳动力资源的农村多子女家庭通过外出务工完全可以较快地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计划生育家庭则可能因为劳动力资源短缺而陷入不利境地。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照料和精神生活面临困境
受居住习惯和交通等条件的影响,农村老人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条件较城镇老人更为有限,特别是随着成年子女的外出,农村产生了大量空巢家庭,子女外出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村老人的物质生活状况,但却将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都留给了老人。受条件限制,不少年轻夫妇将未成年孩子也交由老人照顾,这使得不少老人倍感压力,受距离、交通成本、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一般是年初外出年末归家,有的甚至多年才回家,且在家停留时间都很短暂,子女和老人间的交流减少,情感呈现出逐步疏远态势。此外,我国传统的“男婚女嫁”婚姻模式使得农村纯女户家庭面临更多的困境,一旦女儿外嫁,不仅导致家庭劳动力缺失,家庭收入减少,而且日常的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也一起流失。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难以获得外界的有力支持
(一)社会养老难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庇护作用
为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试行)》(即老农保)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即新农保),新农保改变了老农保实施中政府对参保人员无任何资金支持的状况,但新农保要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仍然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一方面,新农保所确定的55元基础养老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确实偏低,以2009年为例,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2.8%;另一方面,按照新农保规定,农村老人要想真正享受到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即老人享受基础养老金是和其子女参保捆绑在一起的,而且从地方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补贴来看,很多地方政府都将补贴标准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这可能导致部分计划生育户因收入少选择低标准缴费而导致最终领取的养老金有限甚至无力参保。虽然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中提出“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补助。”但从各地出台的实施措施来看,一般都是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户的补贴标准,且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这使得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的补贴能够达到何种水平难以乐观。
(二)农村计划生育户奖励优惠措施作用有限
为推行计划生育,国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建立了系列利益诱导措施来引导农民计划生育,这些措施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改善干群关系的同时,有助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缓解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困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措施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此外,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的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也对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措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惠农政策绝大部分是以经济条件和家庭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认定,没有体现出国家提出的“计生家庭优惠优先”的原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惠农政策“多生孩子多得益,不生少生吃大亏”的现象。
三、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的解决路径
早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国家就承诺:“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40年后,这些家庭可能出现身边缺少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当年响应号召的第一代计划生育家庭开始陆续进入老龄,迫切需要国家兑现这一承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以国家名义推行的人口控制政策,国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决策者和最大受益者,因此,由国家来承担计划生育户养老金是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如果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可能导致经济落后地区的计划生育户养老金难以落实且不公平。为确保计划生育户权益,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应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这既有利于体现国家责任,也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我国中央财政收支情况来看,国家完全有能力担负起这部分养老所需资金。自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增长迅速,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为2906.5亿,2010年扩大到42470亿元,可以说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已经积累了巨大的财政支付能力。201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计划生育老年夫妇数量约360万人,为保证计划生育户优先享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假如为农村计划生育户提供的养老金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则2010年农村计划生育非纳费型养老保险所需经费支出仅占中央财政收入的0.3%左右,如果再加上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问题是非常容易解决的。所以,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能否较好解决并不取决于资金问题,而取决于我国政府的信誉投资偏好和决心。而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极大提高计划生育户的生活质量、维护党和政府声誉,而且对其他农村家庭极具诱导力,为进一步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打开了一扇新的希望之门。
参考文献:
①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社会蓝皮书:201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2011版)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②梅珏.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成因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③郑功成.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计划生育有机结合的政策选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03
④唐利平,风笑天.第一代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实证分析——兼论农村养老保险的效用[J].人口学刊.2010.01
(周忠,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研究方向:人口学、人力资源管理。孙开庆,四川行政学院工商管理系。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