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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部分条款载有“最密切联系”字样,明示贯彻最密切联系精神,而且还有些条款以默示体现了最密切联系精神。但是其所表达的最密切联系精神仍是残缺的。对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充最密切联系的适用范围,还可以通过个案形式,适度拓展最密切联系的空间,适当的时候也可以修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