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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流动未成年人多的旗县(市、区)新建一批救助机构。同时,在大中城市重点地区建立开放式的全天候救助保护中心,方便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救助和开展服务。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