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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损害认定的研究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世界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实质性损害的裁定应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详细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以及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影响。对前两项的认定以定量分析为主,而对评估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商的影响最为复杂,也最具主观任意性。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是指一个新产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严重阻碍。
关键词:反倾销;损害;认定;国际
一、反倾销的倾销的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国内的反倾销规定
我国反倾销法中关于损害认定的相关规定关于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关于国内产业的相关规定。由于损害的对象就是国内产业,所以,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法上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毕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定的争议。
损害包括三类: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不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这种实质损害发生。《反倾销协议》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反倾销立法,规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时,不采取保护性行动,则将发生实质损害,此时可以认定存在损害威胁:一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三是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四是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二)国际关于反倾销中倾销的认定
WTO及欧美等国家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和实践中,由于损害确定在反倾销中地位和作用非同一般,因而如何衡量损害及其程度是最重要的。而损害又是倾销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损害,所以弄清国内产业和相同产品的含义和范围是必要的步骤和前提。
损害威胁是预期发生的损害,是实质性损害发生的量的积累。它的确定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产生倾销将造成实质性损害状况的各种情况变化必须是明确可见的和即将发生的。根据《反倾销协议》第3、7的规定,有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有场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第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产况,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得性;第三,进口产品是否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第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同时,协议规定以上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未必能够给一子决定性的指导,但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损害很可能会发生。
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实践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从20世纪初使用以来,反倾销法不断发展完善。自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企业糖精、钠和铜出口发起调查以来,美欧一些国家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在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同时,我国国内产业却频繁地受到外国倾销产品的严重影响,他们或对我困国内相关产业形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了国内产业的新建,这给我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新的反倾销法规改变了过去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在一起立法的状况,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是一种立法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从总体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颁布后,中国有关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认定的立法己相当完善,而且与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已基本趋同,不存在明显与WTO《反倾销协议》相违背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关于“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新建”标准的规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损害对象是进口国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而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损害对象是进口国正在形成中的国内产业,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特点。反倾销立案时对以“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新建”为由提出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证据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我国国情决定我国反倾销实践应重视“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新建”的这一损害标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卜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68
[2]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69
[3]宋和平,黄文俊.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9
[4]姜圣复.国际贸易实务与法律[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539
[5]熊思浩.反倾销案例:惊心动魄的国际贸易烽火[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16
[6]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0一94
[7]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陈笑影.国际贸易法[M].北京:立信会计一出版社,2003.78
[9]候淑波.国际反倾销法律比较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80
[10]王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68
[11]余先予.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93
关键词:反倾销;损害;认定;国际
一、反倾销的倾销的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国内的反倾销规定
我国反倾销法中关于损害认定的相关规定关于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相同产品,则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关于国内产业的相关规定。由于损害的对象就是国内产业,所以,国内产业在反倾销法上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毕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定的争议。
损害包括三类: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不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这种实质损害发生。《反倾销协议》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反倾销立法,规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时,不采取保护性行动,则将发生实质损害,此时可以认定存在损害威胁:一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三是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四是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二)国际关于反倾销中倾销的认定
WTO及欧美等国家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和实践中,由于损害确定在反倾销中地位和作用非同一般,因而如何衡量损害及其程度是最重要的。而损害又是倾销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损害,所以弄清国内产业和相同产品的含义和范围是必要的步骤和前提。
损害威胁是预期发生的损害,是实质性损害发生的量的积累。它的确定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产生倾销将造成实质性损害状况的各种情况变化必须是明确可见的和即将发生的。根据《反倾销协议》第3、7的规定,有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主管机关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有场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第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产况,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得性;第三,进口产品是否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第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同时,协议规定以上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未必能够给一子决定性的指导,但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损害很可能会发生。
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实践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从20世纪初使用以来,反倾销法不断发展完善。自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企业糖精、钠和铜出口发起调查以来,美欧一些国家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在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同时,我国国内产业却频繁地受到外国倾销产品的严重影响,他们或对我困国内相关产业形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了国内产业的新建,这给我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新的反倾销法规改变了过去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在一起立法的状况,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是一种立法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从总体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颁布后,中国有关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认定的立法己相当完善,而且与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已基本趋同,不存在明显与WTO《反倾销协议》相违背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关于“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的新建”标准的规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损害对象是进口国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而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损害对象是进口国正在形成中的国内产业,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特点。反倾销立案时对以“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新建”为由提出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证据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我国国情决定我国反倾销实践应重视“实质阻碍国内产业新建”的这一损害标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卜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68
[2]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69
[3]宋和平,黄文俊.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9
[4]姜圣复.国际贸易实务与法律[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539
[5]熊思浩.反倾销案例:惊心动魄的国际贸易烽火[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16
[6]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0一94
[7]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陈笑影.国际贸易法[M].北京:立信会计一出版社,2003.78
[9]候淑波.国际反倾销法律比较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80
[10]王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68
[11]余先予.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