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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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发展,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在企业转型并不完善的今天,传统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造成了高能耗、高浪费、对环境产生破坏的严重后果。企业对于环境所应当担负的责任是不可替代的,意味着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与污染是不能由国家与个人来买单。企业应当主动承担其环境责任,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同时为自身名誉及商机进行投资。对于企业环境责任世界各国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亦然。我国的法律不仅是对企业的强制与约束,还有对企业向绿色环保转型的支持与优惠。企业中还有一类环保创新企业,它们将环保内容写入企业章程中。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盈利,意思就是企业将所获利润或者所得权利进行缩减,这是一种企业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回馈。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多的、更好地名声与荣誉。那么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就是对近年来国家政策的呼应与支持、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与激励。然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环境问题逐步向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延伸。日渐浮现出的环境问题使得我们必须重新看待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用以期待更多的企业能够自发地承担保护环境之重任。由于希望企业在保护环境这方面符合国策与社会发展趋向,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了企业为环境保护所负之责任。
  而在国家已将企业环境责任明确立法的现状下,各个企业现今又是怎样的呢?
  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状
  现今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已然成为一种规则,不管是立法、国家政策、地方法规还是人民群众之间,都在强调环境的重要与承担环境责任这种义务的必然性。
  198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除在《环保法》中规定企业应对环境承担保护责任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
  然而在诸等法律颁布实施的情况下,还是有企业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出现。
  2016年,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污被查,山东省环保厅已责成淄博市环保局对两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2016年,中船集团旗下公司包括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被曝光,江苏省环保厅对外通报了《9起大气污染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显示各案件遭到通报。
  2012年,广西龙江河被鸿泉立德粉材料厂、广西金和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排放的重金属镉所污染,司法机关对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法拘留,严肃处理。
  2010年,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严重污染。当地多名官员被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相关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紫金矿业被福建省环保局处以罚款。
  2009年,江苏盐城市标新化工厂为减少治污成本偷排30吨化工废水,导致污染水源地。该厂两名负责人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各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事实证明,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导致的不仅是居民生活问题,更多的是对于企业自身的不利影响。当企业忽视了环境责任的重要性的时候,的确是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实际上也导致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断绝。对于破坏环境的不良企业,国家机关严厉打击,根据我国法律进行严惩。
  企业的环境责任现状表明我国虽然律法严格,但还是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这就表示我国的环境政策没有真正到位,只治标不治本。在当今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大国,环境问题是需要加大力度整治的,如今的法律规制形势又是什么样的呢?
  二、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国内外法律规制形势
  1.国外形势
  “纵观当前国际形势,除战争、人口、粮食问题,环境成为又一大问题。”这是几年前甚至是十几年前的时事话题,但是到了2016年的今天同样适用。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当各国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环境法应运而生。随着20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推广,掀起了国际环保热潮以及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国家、个人更加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以及正视自身责任。推己及人,当一群人乃至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环保事业的时候,那么企业的环境责任就被人们关注起来。这样国家的法律、相关规定就产生了,将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具体化和规范化。例如:美国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德国1972年制定并于1986年修改名称的《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1996年提出《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各国法律沿用至今,有其一定的优势,但是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它们也在不断的修订、更改,弥补自身的缺陷。法律不是万能的,是社会的底线,当打破底线的时候,行为主体也就将受到处罚与惩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然而其本质是相同的。各国的环境法共同保护着各自的资源环境,这就是各国环境法的共同目的。
  环境保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但是作为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来说,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的破坏已然不可忽视。企业是除国家之外的最大主体,因此国际上对企业,法律法规更加严格。在这样的国际当前态势之下,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不是就嘴上说说,更重要的是作为。
  2.国内形势
  2016年最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之中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在企业承担责任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社会责任中包括了环境责任,也就是企业具有承担环境责任之义务。   国家颁布的《环保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负起其环境之责。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我国环境问题的加重,也因为如此,我国的环保政策渐趋严格和完善。在1989年环保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3部行政法规及26部规范性文件。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实施,这无疑是给人们打了一剂安心药。正是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给环保监管部门提供具有针对性以及具有高度可行性的执法方式,并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系统化,在环境治理机制中加入人民群众的力量。《环保法》作为我国标志性的有关于环境资源的法律,将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囊括其中,真正的做到管制违法企业。
  除了《公司法》与《环保法》外,我国制定了其他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国家的环保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强化,始终是外力因素。当外力因素成为一种强制式的规则时,自愿的成分又有多少?但是尽管如此,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已经体现了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
  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内化——由法律规制到公司章程
  1.法律法规
  企业不可能只为遵守法律而承担环境责任,主观能动的作用更加能够促进公司企业承担责任并且从中找到获取利益的途径。近年来国家的各种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中都在强调:经济发展速度由高速降为中高速,经济发展不再依赖于高耗能、高浪费的企业,不再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这就意味着国家对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有了更多的法规、政策扶持。
  依据我国现今的环保趋势,同样也根据我国的各项环保政策,企业履行其环境之责任是必然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支持循环经济(即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的企业提出激励措施,保证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技能减排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各企业对环保等方面进行资金投入或者在环保等项目上有所盈利,即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我国对于企业关于节能环保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有:其一是增值税减免。在增值税减免中还分了许多不同方面,例如: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其二是车船税税收优惠,对节能的车船,减半征收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其车船税。其三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暂免征税以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减免。上述各项对于企业的优惠政策与规定是国家为节能环保而制定,在企业增加盈利的同时对其环境责任有所承担。
  2.公司章程
  各个企业正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履行着自身的环境责任,不是每一个企业都用同一种方式来展现。有些企业制定公司章程时将环境保护列入其中或者作为一个环保创新型企业直接进行环境保护业务。环保企业的企业章程中,经营范围一项就囊括了关于环保技术开发与经营。例如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环保科技与环保产品的开发经营写入企业章程中。环保企业将环保视为一项可以获得盈利的行业,不仅责任变成了利润来源,更是以一种企业的新姿态呈献在外。环保企业的出现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企业的营利活动直接联系起来,把环境保护从责任变为盈利方式手段。
  其他并非环保创新企业,尤其是传统型企业从过去高能耗、高浪费向绿色环保转型。这种转型不仅仅是将企业的原有利润结构打破,更是给企业创造新的商机。在转型的背后,企业的章程将会被修改。说明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从被动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到主动进行环保转型与建设的一大转变。公司从承担其环境责任中获得利益,这也就促使各大企业的公司章程向环保方向靠拢,真正做到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经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政策规范的支持,企业从被动到主动承担其应有的环境责任,以此能够赢得更大的利润,从而达到与环境、政府互利共赢的效果。
  四、结语
  企业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责的环境责任是一件能够有利于保护环境及增加企业的无形利润的双赢之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强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与补贴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损失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正是国家经济与环境相和共赢,携手前行的良好方式。即便如此,中国企业是环境责任的重要主体,当企业破坏环境的情况发生,法律受到挑战,商人逐利本性的表露无遗,法律必将严惩不贷。虽然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不是最为完善的,但整个国家正在向环保完善的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陈冬梅,夏座蓉.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东岳论丛,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4条.
  [4]田金花等.文化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
  作者简介:杨尚秋(1994- ),女,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2013级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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